傾銷與反傾銷的曆史考察
傾銷與反傾銷
傾銷與反傾銷是國際貿易發展的產物。重商主義“獎出罰入”(直接補貼)的對外貿易政策是最初傾銷產生的根本原因;出口商業壟斷組織的形成使傾銷在離開政府的直接補貼後可以存在和發展;三次產業革命後世界生產力的擴張使世界範圍內的傾銷大規模形成;20世紀70年代以來,傾銷已普遍存在於世界各國(地區)的對外貿易之中。世界經濟史上反傾銷的出現大大晚於傾銷的產生,但無論是國際社會還是世界各國(地區)反傾銷立法和實踐進展迅速,從關貿總協定成立以來,對反傾銷的立法、修訂、完善一直作為主要議題而列入談判內容,國際統一的反傾銷法律已形成,並被世界各國(地區)所接受。目前,傾銷與反傾銷已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世貿組織(關貿總協定)的根本宗旨是消除國際貿易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推進自由貿易的發展,但世貿組織又明確了反傾銷存在的合法性,在傳統的關稅和非關稅措施被限製和取消後,反傾銷已成為國際新貿易保護主義的有效手段被廣泛應用,所以反傾銷已有背離其矯正出口貿易中不正當競爭傾銷行為、推進貿易自由化的初衷,被貿易保護主義濫用之勢。
我們回顧了世界經濟史上傾銷與反傾銷的產生和發展的過程,分析了不同曆史階段傾銷與反傾銷的時代特征,並對世界傾銷與反傾銷中的熱點問題和未來發展趨勢進行了探討,對我國國內反傾銷法的修訂和完善,提高我國的反傾銷行政水平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傾銷的特征
1.重商主義貿易政策與傾銷的產生
最早的傾銷產生於重商主義推行的“獎出罰入”對外貿易政策時代,當時傾銷是重商主義者尋求和開拓國際市場、排擠驅逐競爭對手以獲得和擴大貿易順差的重要對外貿易工具,至今有數百年曆史。但當時的傾銷與現在的出口補貼在意義上較為相近。
傾銷的發源地在歐洲,16世紀~18世紀中葉,西歐各國(如英國、法國、普魯士等)均實行重商主義的貿易政策。重商主義者認為金銀是一國財富的主要標誌,因而通過各種手段千方百計地獲得金銀。但當時的傾銷基本上是在政府或行業協會(商會)大量出口補貼下進行的,因為傾銷會給出口商造成損失,隻有政府或商會的出口補貼才能維持傾銷行為不虧損。正如斯密在論及英國獎勵出口政策時指出:“商人和製造業者賴於這種獎金才能在外國市場以與競爭者同樣低廉或更為低廉的價格出售他們的貨物,出口量因此增加,貿易差額變得對英國有利”(斯密1974,P75~76)。同時他又認為:“其實政府或行會的這種出口補貼無異於付錢給外國人以購買英國貨物。”其目的就是為了擴大製造業的生產和對外出口,以換取重商主義者認為最能代表國家財富的金銀幣。
如果說政府的出口補貼和鼓勵政策是為了獲得重商主義的金銀財富的話,那麼製造業商會的出口補貼目的是什麼呢(19世紀各國政府在逐漸取消公開、直接的出口補貼政策後,製造商和出口商常對出口進行補貼)?這是因為當時西歐各國所發展的工業在整體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國際市場上產品競爭十分激烈,而價格競爭是相似產品間競爭最直接和最方便的方式,通過補貼和獎勵出口政策,對於製造業者來說可以有效地排擠競爭對手,占領和擴大國際市場,使部分產品可以銷往國外,其損失(用於出口補貼、獎勵等)從長期看可以從市場規模的擴大和壟斷的形成中得到補償。同時,促使國內增加生產的產品的出口,可以保持國內市場價格不下降,使生產的整體利益不降低。正如斯密所說:“我知道,某些行業的經營者都私下同意從自己的荷包裏掏出錢來獎勵他們一定貨物的輸出,這種方策施行得很順利,雖然大大增加了國產商品,但卻仍然能在國內市場上使他們的貨物的價格高一倍以上”(斯密1974,P87~88)。
重商主義貿易政策促進傾銷產生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對進口貨物的高關稅政策,在獎勵出口的同時,重商主義實行對進口同類商品征收幾乎是禁止性關稅的高關稅政策。這一高關稅政策,一方麵阻礙了外國產品的流入,另一方麵也使本國的出口傾銷產品無法以低價再流入國內市場,即進口關稅阻止出口傾銷產品的“回流”。
在所有實行重商主義的國家中,當時的英國最具有代表性,因為英國的自身領域內並沒有金銀礦產,英國的發展和發達是依靠貿易、航運和殖民地。殖民地是英國工業製成品的主要傾銷目標市場,航運為商品的海外運輸創造條件,以價格傾銷式的對外貿易在此基礎上得到很大發展。除英國外,當時國內工場手工業較為發達的一些歐洲國家,如法國、荷蘭等也實行重商主義的貿易政策,同樣對出口進行獎勵和補貼,所以傾銷不僅發生於英國,也發生於歐洲其他國家(沈瑤1999,P175)。
值得注意的是,當時的傾銷行為是在大規模生產沒有形成和市場幾乎為自由競爭狀態下產生的。製造商並沒有形成國內壟斷,無法組織起來提高國內價格,也不可能進行經常性的傾銷,但政府和製造業商會的補貼和鼓勵政策不僅導致了傾銷而且使傾銷持續不斷,所以最初的傾銷與壟斷沒有直接和實質的聯係,完全是政府或商會出口補貼和鼓勵政策的產物。
2.商業壟斷組織的形成與傾銷的發展
在重商主義貿易政策下,西歐各國的工場手工業有了較大的發展,對外貿易市場由歐洲本土的區域性市場擴大到亞洲、美洲和非洲沿海地區等早期世界市場(宋則行,P113~119),對外貿易量迅速擴大,貿易產品種類逐步豐富。貿易量的擴大引起了歐洲商業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各國政府采取扶持和保護的政策,加強本國商業貿易公司的種種經營特權,使之能壟斷本國對世界各地的經營貿易權,以增加商業資本的國際競爭力。比較典型的公司有英國、荷蘭的東印度公司,荷蘭、法國的西印度公司等,在其國內他們具有獨家經營對東、西印度市場產品貿易的權力,實行國內貿易的壟斷。因為當時各國國內手工業者在原材料的購買和產品的銷售上主要依賴於出口商,所以壟斷性商業組織的形成可以有效地控製本國產品的生產和出口。
在政府的幹預和扶持下,對外貿易公司的國內壟斷地位開始形成,這種商業壟斷可以通過控製在國內市場的供用量,使產品在國內市場上保持較高的價格從而獲取超額利潤,以彌補多餘產品的低價出口所造成的損失,既可使國內生產規模不斷擴大,又可使國內貿易與對外貿易的總體收益不虧。所以,此時傾銷已不再完全依賴於政府、商會的直接補貼,而是出口壟斷組織的營銷戰略的一部分,成為出口商的自覺行動。
3.產業革命與大規模傾銷的形成
(1)第一次產業革命與英國大規模對外傾銷
正如瓦伊納所指出:“除了官方出口補貼引起的傾銷以外,直到工業革命帶來大規模生產、需要積極擴大市場時,傾銷才發展成普遍的做法”,瓦伊納的這一論述再適合英國當時的情況不過了。
18世紀60年代,世界經濟史上第一次產業革命首先發端於英國,這次產業革命是以自然力代替人力為標誌。從機械和動力的革新開始的。第一次產業革命後,英國的工業生產能力大幅增加,英國是世界各國工業製成品的主要提供者,成為“世界工廠”,英國對世界市場的依賴性大大增強。所以從19世紀初,英國改變了過去重商主義的貿易政策,逐步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以換取其他國家(地區)市場的開放。英國實行的自由政策受到德國資產階級經濟學者弗裏德裏希·李斯特的嚴厲批評,他用所創造的“生產力理論”對斯密的“價值理論”進行了批駁,指出英國的自由貿易政策的目的是以英國的財富本身去削弱外國財富的生產能力。李斯特雖然沒有直接指責英國的傾銷行為,但其對英國自由貿易政策的批判從一個側麵反映出英國在強大的產品優勢下,以實行自由貿易之名向歐洲其他國家傾銷工業製成品的事實。世界經濟發展史也表明,在這一時期英國成為世界上惟一的產品出口傾銷國。
(2)第二次產業革命與美國、德國的對外傾銷
第二次產業革命最先發源於美國和德國,其主要標誌是電力代替了自然力。為大規模的生產提供了新的能源,內燃機的應用促進了交通運輸業和新型工業部門的發展,以電力、電氣、化學、石油和汽車為代表的新興工業已取代傳統工業(如鋼鐵、機械、造船、紡織、煤炭等)成為美國、德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
第二次產業革命在大大促進世界生產力發展的同時,也加劇了資本主義世界經濟、政治發展的不平衡。老牌的資本主義國家英國逐步落後於後起的美國、德國等新興資本主義國家。1876年時,英國工業總產值仍占世界首位,但到19世紀90年代美國超過英國躍居世界首位,20世紀初,德國也超過英國,世界排名第二。這一時期美國、德國等後起的資本主義國家已取代英國成為對外傾銷最多的國家,而其他當時已進入工業化的國家(如比利時、法國、奧地利、意大利、俄國、加拿大等)都加入到出口傾銷行列。其中,以美國和德國的對外傾銷更為嚴重。如瓦伊納所指出:“至少從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持續且有計劃的出口傾銷一直是美國製造商的一種常用做法,在這方麵,大量官方和非官方證據是決定性的,無可爭辯地表明,1914年以前美國製成品出口貿易很大一部分就是在以傾銷價銷售基礎上得到發展和維持的。”而在當時的德國,大多數卡特爾出口貿易中,傾銷是正常現象,而沒有傾銷倒是例外情形(瓦伊納2003,P53)。
第二次產業革命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工業製造業部門卡特爾等壟斷組織大量出現,其中卡特爾、辛迪加等壟斷組織在歐洲最為盛行,托拉斯則在美國更流行,這又為大規模的對外傾銷提供了組織保證。各種壟斷組織的出現使出口傾銷不再是無計劃的間歇短期行為,而是具有係統性和長期性。
但必須指出的是,此時的壟斷組織已不同於重商主義時代由政策扶持的商業壟斷集團,從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條件下產生的壟斷組織具有操縱生產和國內市場價格的強大勢力,具有對外持續大規模傾銷和對內維持高價的能力,而不必依賴於政府直接的出口補貼和支持。
4.二次世界大戰後傾銷的普遍盛行及發展趨勢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範圍內傾銷呈大幅增加、普遍流行的態勢,發達國家間的出口傾銷與反傾銷仍占較大比重,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間的傾銷與反傾銷也十分普遍,傾銷與反傾銷成為國際經濟中的焦點問題。
(1)日本及新興工業國家的出口傾銷
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經濟格局發生了新的變化,在第三次產業革命和合理的產業政策及戰略性貿易政策共同作用下,日本和歐盟(歐共體)經濟迅速崛起,美國經濟占世界經濟的比重相對下降,到20世紀70年代世界經濟呈現美、歐、日三足鼎立局麵。其中,日本的工業製造力大幅提升,遠遠超過其國內市場需求,其工業產品對世界市場的依存度相當高,由於世界市場已被美國、歐共體等國所占領,日本在產品出口中大多實施以價格競爭為主的傾銷手段,所以,戰後日本是世界經濟史上繼英國、德國、美國之後又一產品出口傾銷大國,這一點可以從日本出口產品遭遇世界各國的反傾銷調查案件數量不斷增加中得到驗證。
亞洲“四小龍”和南美一些新興工業國家的經濟起飛得益於國際資本、技術優勢與這些國家勞動力優勢的結合及國內出口導向型產業發展戰略,在其經濟發展過程中國內形成了具有相當優勢的資本-勞動密集和技術-勞動密集型產業,由於這些產業在發展初期其產品品牌、質量和銷售服務上較發達國家有一定的差距,所以隻有通過價格競爭和傾銷才能進入國際市場。同時,由於這些國家(地區)在培養國內優勢產業時,多采取國內高度壟斷的產業政策,為其產品的出口傾銷創造了經濟基礎。
(2)發達國家間傾銷仍占世界傾銷的主要部分
與戰前相比,日本及部分新興工業國家對外出口傾銷數量雖然大量增加,但不可否認的是,發達國家間的出口傾銷仍占世界傾銷的主要部分。這是因為:①發達國家間經濟交往頻繁、貿易量巨大,相互傾銷在貿易交往中經常發生;②發達國家內各種壟斷組織組織結構完備,具有對外出口傾銷的經驗,能比較容易地控製國內市場銷量和實施出口傾銷;③在規模經濟和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下,產業內貿易已取代產業間貿易成為發達國家間貿易的主要方式,而通過出口傾銷正是實現規模經濟的有效途徑。
(3)發展中國家加入出口傾銷行列
二次大戰之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殖民地幾乎全是發達國家工業製成品的出口地和傾銷目標,二戰後,特別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許多發展中國家紛紛實行進口替代和出口導向型的產業發展政策,產業結構得到了升級,其產品的對外依存度提高,但由於這些國家(地區)的產品在設計、製造、質量、包裝與銷售服務上比發達國家有差距較大,也隻有通過價格競爭和傾銷才能出口。同時由於許多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中急需外彙,所以也通過製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出口,為生產企業的出口傾銷提供了政策支持。
(4)世界範圍內傾銷的發展趨勢
世界經濟發展曆史表明,國際貿易和投資已成為推動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隨著世界各國(地區)經濟的不斷發展,國際分工更加深化,經濟交往更加頻繁,國際貿易量將不斷擴大,過去那種以比較優勢為基礎的國際分工方式在國際投資作用下將逐步減少,因為國際投資已使一國的資源稟賦或比較優勢可以被其他國家(地區)所利用,以規模經濟和不完全競爭為基礎的產業內分工成為主流。而這種國際產業分工方式正好為傾銷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基礎和動力,所以,傾銷將會繼續存在於國際貿易活動之中,並且伴隨國際貿易和投資方式的改變會發生形式上的變化,如規避傾銷、技術傾銷、社會傾銷等。
反傾銷的曆史考察
1.反傾銷的起源及發展
相對於傾銷行為,世界上的反傾銷出現相對較晚,這是因為:(1)在重商主義時代各國政府均實行的進口產品高關稅政策實際上起到了反傾銷的作用。(2)在自由競爭和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在各行業、產業、部門上發展不平衡,彼此間吸收對方工業製成品的能力較高,互補性貿易是其主要形式,所以,一國(地區)對另一國(地區)出口產品單方麵采取反傾銷措施不僅可能影響本國(地區)某些部門工業化發展,而且還可能招致對方的報複。另外,當時各國(地區)在實際進口貿易中均機動性地采取從價稅、從量稅和附加稅等靈活的關稅措施,客觀上具有反傾銷的作用,所以在各工業化國家間雖然存在相互傾銷的行為,但很少有反傾銷的記錄。
相反,由於這些主要工業化國家的附屬、殖民地是世界主要工業國家相互爭奪的主要目標市場,所以,這一時期這些附屬及殖民地一方麵是宗主國的原料和初級產品來源地,同時也是工業國家製成品的消費地,所以,各工業國家均對其附屬及殖民地進行產品傾銷。出於對自己國內新建立工業的保護和宗主國的慫恿,這些附屬及殖民地率先對工業國的傾銷行為作出反應。1914年一次大戰前,世界上通過反傾銷國內立法的4個國家--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南非聯邦都是英國的附屬、殖民地(沈瑤1999,P195)。
一次世界大戰後至二次世界大戰前,資本主義國家經濟危機頻繁,生產能力過剩,消費能力降低,各國為了抵製外國出口積壓庫存商品而進行的傾銷,保護國內戰爭時成長起來的工業,紛紛采取反傾銷行動,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如1920~1922年就有10多個國家先後出台反傾銷國內法,其中包括美國、英國。此時,反傾銷立法已成為各工業國家保護國內工業的重要措施,而此時的反傾銷主要發生於工業國家之間。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反傾銷格局發生了較大變化,特別是20世紀70年代後,反傾銷普遍存在於發達國家間、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和發展中國家之間。
據統計,1980年7月~1988年12月,世界各國反傾銷調查案件共1665起,其中歐共體發起357起,占21.4%;美國發起409起,占24.6%;澳大利亞發起465起,占27.9%;加拿大發起319起,占19.2%。這4個國家反傾銷的案件占總數的93%以上,而被調查國家主要是日本(177起,占10.6%)和美國(150起,占9%)。1990~1994年,歐共體發起的166起反傾銷案件中,針對發展中國家的有103起,針對亞洲國家(地區)的有91起,拉美國家8起,非洲國家4起。在亞洲國家(地區)中,東亞有67起(其中,中國25起、亞洲“四小龍”21起,泰國10起,馬來西亞6起,印度5起)(沈瑤1999,P229)。1995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各成員針對中國的反傾銷案件共有255起,來自發展中成員的起訴有173起,占67.8%;針對中國台灣省的反傾銷案件共96起,來自發展中成員的起訴有52起,占54.2%;針對巴西的反傾銷案件有63起,來自發展中成員的指控有48起,占76.2%;針對印度的反傾銷案件有69起,來自發展中成員的起訴有28起,占40.6%;針對印尼的反傾銷案件有74起,來自發展中成員的起訴有36起,占48.6%;針對韓國的反革命傾銷起訴有138起,來自發展中成員的有82起,占59.4%;針對墨西哥的反傾銷案件有26起,來自發展中成員的有15起,占57.7%(根據世貿組織網站數據整理)。
2.世貿組織(關貿總協定)與反傾銷
(1)世貿組織(關貿總協定)與國際反傾銷法的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世界各國在反傾銷國內立法和實踐中存在嚴重差異,各國的國內反傾銷立法助長了反傾銷措施的濫用,反傾銷已成為阻礙國際貿易發展和引發世界性經濟危機的主要原因。
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國特別是工業國家間傾銷與反傾銷問題的日趨嚴重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注。1947年4月,由美國、英國、中國、法國等23個國家參加國際貿易與就業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二屆會議進行關稅減讓談判,美國代表以美國《1921年反傾銷法》為依據,將反傾銷問題列入新簽署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關貿總協定)第六條,從此,國際社會首次對傾銷與反傾銷規定了一項國際規則。但是,關貿總協定的第六條僅僅是對傾銷與反傾銷的一個原則性的規定,許多問題並沒有涉及,在反傾銷案件處理上也沒有明確的程序規則,所以沒有實際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