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學生法律意識與紀律觀念
第一節 當代青少年法律意識和紀律觀念的特點
所謂法律意識,是人們關於法律的思想,觀點和心理的總稱。它的內容包括人們對法律本質和作用的看法,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行為是否合法的理解,以及在法律方麵的願望和要求等。人們的法律意識可以與現行法律相一致,也可以相違背、相抵觸,而且,社會中每個階級、階層、集團和個人都有自己的法律意識,因此,法律意識是呈一種發散型運動的狀態。
當代青少年的法律意識既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製約,商品經濟發展的影響,同時又受中國傳統的文化思想、西方資產階級思想的影響,使青少年的法律意識呈明顯的矛盾狀態。一方麵,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確立了民主、自由、平等、權利等觀念。另一方麵,受封建思想禁錮和資產階級思想影響,又有法律觀念淡漠,群體意識弱化等與社會發展不相協調的問題。青少年法律意識這種矛盾狀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一、思想超前,行為滯後
青少年時期思想的不成熟性、可塑性,往往導致行為和思想相脫離,這點在青少年法律意識方麵表現的尤為明顯。他們可以提出與社會進步相適應的法律思想、法律觀念,但在自身行為時又擺脫不了舊思想的束縛,使法律思想和法律行為不能協調一致,出現矛盾狀態。一方麵,他們提出民主、法製的要求。另方麵,對民主權利普遍不重視,缺少依法辦事的習慣,遇到問題多尋求行政途徑解決,而很少尋求法律的保護;一方麵,提出以法治國,反對“人治”,另一方麵,卻存在個人崇拜,希望多幾個“青天”,把國家的希望,寄托在“聖人盛世”上,缺少國家主人翁責任感;一方麵,他們倡導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麵,卻千方百計地要獲得更大利益,在涉及自身利益時,又采取盡可能多的措施、手段規避法律。
二、要求權利、價值而忽視義務、責任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確立,商品經濟的發展,奠定了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的社會關係的存在。青少年適應社會關係的需要,確立了以權利觀念、價值觀念為核心的法律意識,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需,是商品經濟發展、價值規律導致人們法律上的需求,是對中國幾千年自給自足自然經濟基礎上的義務本位觀的摒棄,是社會的進步。而另方麵青少年卻忽視了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權利與義務、價值與責任,他們本是一對對立統一的範疇,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價值的責任實現;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責任的價值。青少年一方麵利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政治權利,積極參加參政議政的活動,力圖實現自己的政治抱負,使自己的願望得到切實的滿足,利益得到保護。另一方麵,卻不願履行國家主人的義務,缺少國家主人對社會應有的責任,把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割裂開,偏重對個人利益的保護;一方麵,利用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賦予公民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使個人利益得到了極大的滿足,另一方麵,卻不願履行對國家經濟發展應盡的各項義務,隻想個人利益,極力推卸對國家、社會的責任;一方麵,要求國家、社會、他人為其實現權利,實現自我價值提供條件和加以保障。另一方麵,在行使權利,實現價值過程中,卻不考慮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權利,是否對國家、社會、他人造成危害,甚至為了實現自我價值,不惜侵害國家、社會、他人的利益,觸犯法律。
三、個體意識強化,整體、協作意識淡漠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產生競爭。因此,現代的社會是一個競爭的社會,各行各業、方方麵麵都存在著競爭,青少年的競爭意識普遍增強。在競爭中,個人的才能、作用得到充分的顯示,個體的獨立性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顯得重要,在法律上,也明確了對個人主體地位的確認,並依法加以保護,更強化了青少年個體意識,這是市場經濟體製的要求,是對中國封建社會抹殺個人存在價值的匡正。但社會的發展,社會分工的加快,要求個體必須與整體、與社會、與他人相互配合,才能求得自我的生存,個體的地位和作用才能發揮出來,但一些青少年卻忽視了這一點,隻偏重於個體利益、價值的實現,而忽視他人、社會的利益;隻注重於個人作用的發揮,而忽略了他人、社會作用的發展;隻重視個體的獨立性,而忽視了整體的協作配合。這樣的個體隻能淹沒在社會這個浩瀚的海洋中。
四、青少年法律意識水平的差異性
這種差異性從青少年個體來看,表現為既有推動社會前進、進步的法律觀念,又有不適應社會發展落後、保守的法律觀念;既有與社會主義法律本質相一致的法律觀念,又有封建、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觀念;既有積極主動學法、守法、護法的法律觀念,又有消極、被動的法律觀念;既有積極擁護社會主義法製的法律心理,又有對法律否認、抵觸的法律心理。因此青少年個體的法律意識,在體係上是相互矛盾的。從青少年群體的法律意識水平上看,總體上他們的法律意識水平在不斷提高,積極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是我國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的一支積極力量。但也有不少處在文盲、半文盲狀態的青少年,基本上是法盲,他們的法律意識停留在他們的道德水準上,是普法教育的重點。還有一些青少年盡管也學法懂法,但他們的法律意識水平還不高,對法和法律現象的認識還停留在感性認識階段,他們的法律觀念有些與社會發展相適應,有些卻落後於社會的發展,對法律行為的評價,往往摻雜著道德的觀念。總之,青少年群體的法律意識水平發展極不平衡。
當代青少年法律意識的這種現狀和特點,是我們增強青少年法律意識工作的出發點,要以這種現狀和特點為依據,結合時代的要求,以鄧小平同誌法製建設的思想為指導,堅持不懈地進行提高、增強青少年法律意識的教育工作。
第二節 增強青少年法律意識和紀律觀念
全麵增強青少年法律意識和紀律觀念是一個係統工程,要做的事情很多,因此在工作中必須有的放矢,抓住重點。必須通過紮實有效的普法教育,幫助青少年更新法律意識中的舊思想、舊觀念,樹立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法律觀,增強青少年的法律意識。
一、教育青少年正確理解法製建設與經濟建設的矛盾
加強社會主義法製的重要性,在粉碎“四人幫”之後,已被人們普遍認識,但僅限於堵塞漏洞、防奸堵隙,防止“文化大革命”的悲劇重演。加強法製建設,決非消極的防止災難重現,而應是積極的為經濟建設服務。這是鄧小平同誌法製建設思想的核心,是鄧小平同誌多次提出,反複強調的“一手抓經濟建設,一手抓法製建設”、“兩手都要硬”思想的體現。
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法一直是作為階級鬥爭的工具,是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實行階級剝削和壓迫的手段而存在的,強調的是法的鎮壓作用,而忽視了法首先是一種社會規範,是確認和調整人們之間關係的行為準則。因此,在青少年的法律觀念中,法往往單純的同監獄、警察相聯係,隻有在存在階級鬥爭的地方,法才能發揮出強大的鎮懾作用。實際上,這是錯誤的觀念。法是社會的上層建築,由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因此法首要的作用應是為其賴以存在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特別是我國現階段,作為剝削階級已經消滅,階級鬥爭已不是我國的主要矛盾,而一切都應為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服務,法製建設則必然圍繞著經濟建設這個中心而開展工作。鄧小平同誌早在1979年就指出:“為了實現四個現代化,必須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製。”因此,在青少年的法律意識中,必須牢牢的樹立法製建設為經濟建設服務的觀念,並以此為基礎,構築其法律意識。
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中,要突出的以下幾個內容:
第一,要用法律形式確定各種經濟關係。
以往,我國的經濟在調控和運行中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對此,青少年們已習以為常,生產、分配、交換聽命於上級領導,束縛了青少年在經濟活動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發揮。特別是單純用行政手段管理經濟造成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的經濟關係處於不穩定,缺少規範的情況,侵害國家、企業和個人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各種經濟糾紛和經濟工作中的失職、瀆職所造成的巨大浪費,也由於無法可依而很少受到追究。青少年們曾氣憤、困惑,但找不出解決問題的辦法,他們曾為我國經濟發展中某些無秩序狀態而擔憂、而呐喊。針對單純用行政手段管理經濟的做法,鄧小平同誌指出:“國家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個人等等之間的關係,也要用法律形式來確定,它們之間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過法律來解決。”因此,必須用法律形式確定各種經濟關係,必須用法律來管理經濟。特別是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化,市場經濟體製的確立,經濟實體獨立化,經濟利益多元化,經濟決策分散化,在商品生產、流通、分配的過程中,必須用法律加以調整和控製,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有條不紊的社會秩序也隻能由法律來建立。在黨的十四大報告和《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決定》中都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製來規範和保障,要高度重視法製建設,做到改革開放與法製建設的統一,學會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