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公民概述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在我國,根據憲法的規定,凡取得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公民一詞來源於古希臘,羅馬奴隸製國家對此也稱為市民。那時是指社會成員中享有特權的一部分自由民。如古雅典城邦國家,隻有本國的自由民才能稱為公民,外邦來的自由民、被征服地區的居民、婦女和奴隸都不屬於公民範疇。封建專製社會沒有公民概念,隻有“臣民”、“庶民”、“黎民”等詞。公民一詞作為法律概念的普遍使用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後才開始的。它與資產階級“主權在民”、“天賦人權”及“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民主思想緊密相聯,並且隨著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後,被普遍地用於資產階級的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之中。近現代社會中公民是指一個國家的每一個成員。
當代世界多數國家都使用公民這個稱謂。在日本、瑞士等國由於曆史和文化的傳統叫作國民。在美國憲法中,公民、人民和國民具有相同含義。在我國,曾經有過國民的提法,與公民的含義相同。如建國之初的共同綱領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有保衛祖國、遵守紀律、應征公役兵役等義務。1953年第一部選舉法頒布以後,就將國民一詞改為公民了。而我國慣用的“人民”這個名詞則是相對於“敵人”一詞的政治術語。
公民資格的取得與喪失是以國籍的取得與喪失為轉移的。
二、公民與國籍
國籍是確定公民資格的惟一條件。在我國,凡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世界各國一般都把國籍作為本國公民資格的法律條件。國籍是一個人作為一個特定國家的成員而隸屬於這個國家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它意味著個人與國家的一種固定的法律聯係,是國家實行外交保護的法律依據。一個人一旦取得某一國籍後,就享有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在國際上,他的國籍所屬國有權保護他的合法權益,並有義務接受其回國。國籍問題是一個人能否成為某國公民,享受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前提條件。因此,國籍的得失對自然人而言是至關重要的。
根據各國法律(憲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國籍法、移民法等等)的規定,國籍的取得有兩種基本方式:一為因出身而取得,叫作原始國籍,一為因加入而取得,叫作取得國籍。世界大多數人都為原始國籍。對於因出生而取得國籍,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主要有三種原則:
1血統主義原則,即確定一個人的國籍以他出生時父母的國籍為準,不問其出生地為何國。
2出生地主義原則,即以出生地作為子女取得國籍的依據,而不管他的父母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
3混合主義原則,即以血統主義為主,以出生地主義為輔;或者以出生地主義為主,以血統主義為輔;或者不分主次,將這兩種主義結合起來的原則。
我國采取出生地主義和血統主義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我國國籍法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具有中國國籍。如果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則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因加入而取得國籍是指根據個人的意思或意思表示,或者根據某種事實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入籍國批準入籍,從而取得國籍。這種入籍的方式包括由於婚姻關係、收養關係或因申請而取得國籍。根據我國國籍法的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加入中國國籍,必須具備兩個前提,即申請人必須願意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申請必須是出於本人的自願。同時,申請還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1申請人為中國公民的近親屬;2定居在中國;3有其他正當理由,如關心和支持人類進步事業,為中國革命和世界革命作出貢獻等。經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公民,不再保留外國國籍,而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則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三、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特點
權利是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作某種行為以及要求國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種行為。權利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兩個方麵,公民有權依照憲法自己去實現某種行為,也有權要求其他公民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去作或者不作某種行為,使本人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者實現某種願意,並取得國家法律的保護。公民的權利是否行使,取決於公民個人的意願,公民既可享受,也可放棄。公民行使自己的權利,他人不得妨礙,國家應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
義務是指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某種法律責任。公民對義務的履行不得取舍,國家以強製力保障公民對國家或社會以及他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公民若不履行法律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基本權利與義務是指它們是首要的、根本的、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權利和義務,也叫憲法權利與憲法義務。與公民的一般權利義務相比,它們具有如下特點:
1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是由憲法所確認的,其內容和範圍都來自憲法的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一切立法和國家、組織、公民活動的根本準則,有至高的權威。因此,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既不能隨意終止,也不能另行產生。對於公民的基本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隨意限製與剝奪,公民的基本義務,也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不去履行。
2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是其它普通法律規定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和基礎。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享受和承擔的最根本的、最低限度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它的全部內容而且這些權利與義務還需通過刑法、民法、刑訴法、民訴法等部門法律進一步具體化。同時,其它部門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不能違背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3憲法所確定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反映了國家機關和公民的關係,而公民的其它權利和義務則調整公民同某些具體的社會組織及公民相互之間的關係。公民與國家機關之間的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便構成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凡憲法確定為公民所應享受的權利,就意味著是國家機關應當履行的義務。對公民應享受的權利國家機關必須通過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組織、法律等手段切實予以保障,不能超越憲法任意剝奪和侵害,也不能允許其它組織和個人任意剝奪和侵害;凡憲法確認為公民的基本義務,就意味著是國家的基本權利,國家機關就有權要求公民,甚至強製公民去履行。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的這種權利義務關係,雙方都必須信守。
第二節 權利和義務的釋義
自從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學的基本概念正式使用以來,法學家從未間斷地界說、解釋它們。可以說,在法學領域,幾乎沒有別的詞語能夠像“權利”、“義務”那樣引起一代又一代法學家的普遍興趣、勞神和沉思。這種普遍興趣、勞神和沉思,既說明了權利義務問題的重要性,也說明了權利義務釋義的複雜性,還預示權利義務釋義的多樣性。由於法律製度和法律生活中權利對義務的前提性和主導性,幾乎所有的法學家都是先闡釋權利,然後附帶地界說義務,或者幹脆把義務概念隱含在權利概念之下。所以,如以下將看到的,權利、義務釋義往往是以權利釋義為代表的,正像人們通常用“權利主體”標示“權利義務主體”一樣。根據法學家界說權利時所選擇的參照係,亦即各自的權利定義中的核心詞或指稱範疇之不同,我們可以把中外法學中主要的權利釋義分為資格說、主張說、自由說、利益說、法力說、可能說、規範說、選擇說等八種。
一、資格說
資格說借助於“資格”概念闡釋權利。它的最初表達見之於格勞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在這部不朽的作品中,格勞秀斯從自然權利的理論出發,把權利作為理性動物的人所固有的“道德品質”,“由於它,一個人有資格正當地占有某種東西或正當地做出某種事情。”這種權利論的擁護者頗多,並在現代西方法學中得到了進一步闡述。如澳大利亞學者麥克拉斯基說:“最好把權利看作資格,即去行動的資格、占有的資格或享受的資格,而不管其客體是什麼。”再如英國法學家米爾恩說:“權利概念的要旨是‘資格’。說你對某事享有權利,就是說你被賦予某種資格,例如選舉,領取養老金,堅持自己的看法,享受隱秘的家庭生活。”按照資格說,義務就是資格的反題。用句簡語表達就是:權利等於“可以”,義務等於“不可以”。
資格說使人們注意到一個人的權利依賴於他對某事某物的資格,而非取決於他請求什麼,他有什麼行為能力或權力。一個人隻有被賦予某種資格,具有權利主體的身份,才能夠向別人提出作為與不作為的主張,也才有法律能力或權力而不受他人幹預地從事某種活動。資格說還使人們注意到了權利與行為的聯係。資格說的最大缺陷是定義循環——我被賦予某種資格,我就有了某種權利;我有某種權利,就意味著我被賦予了某種資格。因而資格說隻有分析功能,而不具有定義功能。
二、主張說
主張說把“主張”作為權利概念的指稱範疇,以此把權利定義為“法律上有效的、正當的、可強製執行的主張”。在英美國家,不少法學家堅持這種見解,很多辭書也把權利定義為主張,同時把主張看作權利的一種形式。這裏的“主張”指謂言論行為,其內容是以某種正當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籲請承認主張者對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還某物,或要求承認某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主張論者強調,權利和主張有著深層的聯係。除非一個“權利”能被主體有效地或強製地主張、要求或堅持,否則,主體無權利可言。說“某人擁有一個權利”,這或者指他已經實際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張,或者指他仍可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張。設定權利的目的之一在於使主體可以針對別人作出肯定的主張,特別是他的利益受到別人的威脅或侵害時提出停止危害的要求。按照主張說,義務就是被主張的對象或內容,即義務主體適應權利主體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
主張說是從典型的或狹義的權利、義務及其相互關係為依據所作出的權利義務分析,它使人們注意到了權利與義務的相關性。從權利即主張的角度,對於每項權利來說,必然存在某項與此相關的義務。例如,我有權主張甲付給我5元錢,甲就有義務付給我。換言之,隻有甲有義務付給我5元錢,我才能夠有效地作出要甲付給我5元錢的主張。如果我的主張無人應答或不能應答,我的主張就不能成其為權利。主張說的缺點在於它忽略了權利、義務及其相互關係的複雜性。事實上,權利與義務的聯係並非總是直接的、一對一的。此外,主張說也沒有說清是主張來自權利,還是權利源自主張的問題。
三、自由說
自由說是由荷蘭哲學家斯賓諾莎、英國哲學家霍布斯、德國哲學家康德、黑格爾、美國法學家霍姆斯等人係統化的學說。該理論用自由來界定權利。在思想史上,斯賓諾莎首次提出:權利就是一種免於幹擾的條件。霍布斯最早明確把法律與自由相連,認為權利是法律允許的自由,即一種有限製的但受到法律保護的自由。後來,康德說:權利就是“意誌的自由行使”,不過,“依據法的普遍律,一個人的意誌的自由行使應能夠與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共存。”黑格爾也說:“法定的權利,不論是私人的或是國家、市鎮等公共的,原先就稱之為‘自由’……每一個真正的權利就是一種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