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鹹豐年間,川東重慶合州發生一起無頭命案。這件普通的基層命案能夠折射出清朝冤案產生和平反的諸多關鍵詞:破案壓力、刑訊逼供、越級上訴、微服私訪,當然還少不了強有力的權力幹預。
第一回官員破案壓力山大
清朝鹹豐年間,四川重慶府合州縣的七澗橋住著一戶姓鞠的人家,父親、母親和年輕的兒子、兒媳四人住在一起。一天夜裏,母親向氏醒來,發現丈夫不在床上,她爬起來一看,房門和大門都大開著。向氏趕緊招呼兒子,讓他出去看看。兒子很快起來,衝出了房門。向氏在屋裏等了好久都沒見兒子回來。這時候,兒媳也醒了。婆媳兩個人很害怕,不敢呼救,也不敢出去查看究竟,就躲在屋裏戰戰兢兢地熬過一夜,等到天亮了才敢出去查看情況。這一看,向氏和兒媳二人大驚失色。她們發現鞠家父子倒在了門外數十步遠的路旁,身上有刀傷,地上都是鮮血,明顯是被人殺死的。一樁殘忍的謀殺案就這麼發生了。
案子很快就報到了合州衙門。知州榮雨田按照辦案程序,帶著書吏、差役、仵作趕到現場,驗屍查看。了解情況後,他心裏不斷地叫苦:這分明就是一樁“無頭案”,無目擊證人,無現場證物,無破案線索,“三無”。榮雨田找不到頭緒,過了好多天都沒有發現線索,更不用說抓到凶手了。他的壓力越來越大。
我們現代人很難理解榮雨田的壓力。但是,當我們了解了清朝對人命案的重視程度,就能理解榮雨田為何壓力山大了。
清朝以農業為主,社會流動性差,人們生活比較簡單,很少發生人命大案。一下子就鬧出兩條人命,更是聳人聽聞。而且,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講究道德和教化的社會,大家都認為社會應該一團和氣,人際交往應該以德服人。官府和官員的一項主要工作,或者說一個主要責任,就是教化百姓,引導他們過上理想的忠君孝親、和睦團結的生活。在理想狀態下,人們是不會相互殘殺的,社會是不會出現惡性刑事案件的。如果出現了殺人、放火、強盜等惡性案件,就表明這個社會出現了問題,大家背棄了聖賢的教誨,更是表明官府的工作沒有做好,官員嚴重失職。因此,合州殺人案的發生,無異於在平靜的川東投入了一塊巨石。大家炸開了鍋,重慶府隔三岔五就嚴令合州快速破案。
事實上,清朝對惡性刑事案件的破案要求非常嚴格。根據《大清律例》的規定,命案和盜竊案發生後,案發地官府都要“立限速結”,也就是要在一定的時間內審理完畢。一般說來,人命案要在六個月內審結,其中案發地的州縣官府要在三個月內查清案情,抓住犯人,審訊完畢,將其押解到府裏,這是案子的初審程序。府裏要一個月內完成案件的核查,並把案卷和犯人押解到省城,這就是複審程序。省裏接到材料和人犯後,按察司要在一個月內完成核查,報告給總督、巡撫,總督、巡撫又要在一個月內完成案子的審查,然後上報朝廷,等待皇帝的聖裁。整個過程隻有六個月的期限。
如果是情節特別嚴重的人命案,六個月的期限就被縮短為四個月。其中,案發地的州縣官府必須在兩個月內破案,然後逐級上報。同時,各個上級的辦事期限也縮短為二十天。
應該說,這樣的時間要求非常苛刻。不能按時破案的官員要被治罪,處分極嚴。不能在限期內破案的官員要受到參奏彈劾。一直不能破案的官員,以後每隔一段時間就要接受一次參奏彈劾。前三次,官員要受到扣發俸祿、降級留任等處分。如果第四次被參奏彈劾,官員就要降一級調用。
而且,如果轄區內有殺人案久懸不破,官員不能退休,不能升職,不能調職。隻有殺人案了結了,官員才能繼續在仕途上升遷調轉。所以,府縣的官員,最不願意看到的就是轄區內出現惡性刑事案件。
如果每個基層官員都是狄仁傑或者福爾摩斯,那麼他們還有可能在短時間內偵破一切惡性刑事案件。遺憾的是,中國古代的知縣、知州、知府等官員大多數是讀書人出身,他們不是狄仁傑,也不是福爾摩斯,不可能每個案子都明察秋毫、辦案如神。他們所能做的就是,省裏不斷催促府裏,府裏不斷催促州縣,一級一級把壓力往下推。最基層的知縣、知州的壓力就可想而知了。
合州知州榮雨田就是眾多可憐的基層官員中的一個,自己的轄區發生了惡性殺人案,上級衙門和重慶知府多次催逼,態度越來越嚴厲,話說得越來越難聽。而另一邊,苦主向氏隔三岔五到知州衙門哭訴,催促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