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摘要(1 / 3)

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的高速發展期和市場的轉型期,一些侵犯公私財產權和破壞市場有序發展的背信行為屢見不鮮。然而,我國現行刑事立法在規製這些背信行為上卻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常常會力不從心。另外,我國學者對背信犯罪概念的理解也不統一,對背信行為的認識仍存在偏差,對一些不是背信行為的違法行為卻建議立法機關增設背信罪予以規製。這些現象反映了我國在背信犯罪理論研究上存在嚴重的不足,導致背信犯罪立法上的滯後。德國和日本是背信罪理論學說和立法經驗較為豐富的國家,因此,研究德日典型背信罪的立法現狀以及相關學說,分析我國背信犯罪的立法現狀,深入比較我國背信犯罪與德日典型背信罪的異同,有助於我們正確理解背信罪和背信行為的內涵,尋求背信犯罪的本質,充分認識我國背信犯罪研究的不足,這對提高我國背信犯罪研究的理論水平和完善我國背信犯罪的立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書共分導言、主體和結語三部分。導言部分重點闡述了本書的選題背景和研究意義、背信犯罪相關問題的研究現狀和不足之處,以及本書的創新和不足。由於我國現有刑事立法規製背信行為的不足和少數學者對背信犯罪概念的理解偏差,使得當前進行我國背信犯罪與德日背信罪的比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然而,我國目前對背信犯罪的理論研究卻主要局限於簡單地介紹德日背信罪的立法現狀和相關學說,沒有對背信罪的內涵以及背信行為與其他債務不履行行為的區分做深入分析;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研究也僅限於它們本身的犯罪構成要件分析和司法認定上,沒有提出我國背信犯罪的本質學說,也缺乏對我國背信犯罪與德日背信罪的係統比較研究。因此,有必要通過對德日背信罪的立法背景、立法沿革和現行立法的研究來進一步闡述背信罪的內涵,合理區分背信行為與一般債務不履行行為的不同,正確理解背信罪的本質,並在此基礎上,對比研究我國背信犯罪與德日背信罪的異同,以期對我國背信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相應的建議。

本書主體部分共分為五章。第一章“背信罪概論”,是對背信罪的整體介紹。首先對背信罪的基本結構、我國少數學者對背信罪的誤解以及背信罪的罪名選擇進行了詳細分析,並在此基礎上,從縱向的時間軸上,對背信罪的萌芽和形成進程及背信罪產生的原因和基礎進行了完整的闡述,從而為正確理解背信罪的內涵奠定了基礎;此外,從橫向的空間軸上,對目前世界上沒有規定背信罪以及規定了背信罪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進行了詳細的介紹,為下文的比較研究鋪墊。

第二章“德日典型背信罪之研究”,對德國和日本背信罪的現行立法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德國背信罪的現行立法研究”從德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出發,將德國背信行為的犯罪構成要件分為兩類:一是濫權構成要件;二是背托構成要件。根據德國學界的通說,符合濫權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是指行為人逾越內部信任關係的許可,而行使外部法律權限的行為,因此,權限濫用行為必須符合“對外性”和“法律行為”這兩個條件。背托構成要件所規製的犯罪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財產管理義務的行為。這一範圍相當寬泛,並不要求背信行為具有對外性,也不要求它是法律行為。然而,不管是濫權構成要件還是背托構成要件,都必須以造成本人財產損害作為背信罪成立的前提。“日本背信罪的現行立法研究”從日本刑法第247條的規定出發,對背信罪的犯罪成立條件中的主體、行為、主觀目的、財產損失的結果等要素進行分析。背信罪屬於身份犯,其主體限於“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是指為了他人處理他人的事務。所以,如果是自己的事務,即使是為了他人而處理,也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這實際上也涉及到背信行為與一般債務不履行行為的區分。團藤重光博士在總結何謂他人的事務時,提出了“對內的關係”和“對向性關係”的概念,但卻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和解釋。此外,日本的背信罪還要求主體以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利益為目的,或者出於對本人造成損害的目的實施違背任務的行為,給本人造成財產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