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論人生旅途1-1(1 / 3)

第一章 論人生旅途1-1

人生的理想與現實

人生的理想和實現人生理想的道路,是從目的性和實踐性的統一中,體現出人生價值。從某種意義上說,人生理想和人生道路都是有目的與手段的。

人生的理想和實現人生理想的道路,是從目的性和實踐性的統一中,體現出人生價值。從某種意義上說,人生理想和人生道路都是有目的與手段的。目的可以指導人們的活動,是人們追求的目標,手段是人們為實現其目的而進行的活動,因而目的和手段又體現著人們追求目的活動和人生活動的價值。卡耐基認為,人生價值問題是在討論人生理想和人生道路基礎上,對人生意義的反思。如果說關於人生道路的討論偏重於人生經驗的話,那麼關於人生價值的討論將偏重於深層的理性方麵。當然這種討論受經驗和常識的製約。我們的討論將把人生作為一個整體的過程,包括自身價值和社會價值、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現有價值和應有價值以及人生價值的評價等方麵。這些方麵雖然不能概括人生價值的全部內容,但把握這幾個基本方麵對理解人生價值是至關重要的。

自我價值是人生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深刻理解人生價值的含義,就要首先了解自我價值。人生的價值,在個體的人生過程中,首先是作為自我的價值表現出來的。“自我價值”這一用語,按其本來的意義,是指自我對自己本身的肯定關係,即自己滿足需要的關係。用一個簡單的公式表示就是:我=我。這個公式雖然是表示自我意義的公式,但它也是自我價值關係的公式。

誰若怨天尤人,誰就是愚蠢,就是違反了掌握萬物的上帝。

——[英]喬叟這種自我價值是否存在呢?十七、十八世紀歐洲的一些哲學家們,曾經設想它的存在,並站在不同,角度上作了深刻的闡述。英國哲學家霍布斯提出了人類的“自然狀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的人是孤立的個體。每個個體之間在身心兩方麵的能力相等,所產生的達到目的的希望也是相等的。從這種能力上的平等出發,當兩個人想取得同一個東西而又不能同時享用時,彼此就成為仇敵,為各自的需要而努力奮鬥,決心要戰勝對方。他稱這樣的人為“自然人”,自利自保的自由是人的自然權利。人的價值是什麼呢?他說:“人的價值或身價正像所有其他東西的價值一樣就是他的價格;也就是使用他的力量時,將付予他多少。”

這樣說來,人的自我價值隻是在於別人的需要與評價。即使社會的公民,其價值也是通過公民來滿足社會的需要來實現的。因此,在霍布斯那裏,人離開社會和他人的需要也就沒有價值,隻有作為他人或國家的工具才能表現出有用的力量和相對價值。法國思想家盧梭把人提到社會哲學的中心地位。他也設想了人類的自然狀態和自然人。不過,與霍布斯不同,他設想的自然狀態是和平狀態,自然人雖然也是軟弱的,自私的,但他能夠自給自足。因為自然人的需要很簡單,每個人的自我保存的需要很容易得到滿足,而且不會危害他人的生存條件。這種關心和保存自己的本性就是自愛。自愛就是個人對自己的關係。這種關係像人吃飯一樣,是一個自然事實。在這個意義上,盧梭肯定自然人是一種“絕對的存在”,是“絕對的自我”,其價值也是絕對的。他還設計了一個愛彌兒的成長過程,來說明從自然人到社會人再到道德人的發展。這個愛彌兒在達到戀愛年齡之前,是在孤立的自我中度過的。他隻管他自己,自己滿足自己的需要,從不要他人幫助,也不認為自己對他人有什麼應盡的義務。他就是他自己,他願意做什麼就做什麼,他的本性是自由。

但是,盧梭畢竟是一個深刻的思想家,沒有使自己的人生哲學停留在自然人的設想上。他在作了以上推論之後告誡人們:關於自然人的一切不過是為了從對比中認識文明社會的本質而作的理論假設。實際上,自然狀態和自然人在曆史上和現實社會中,都是不存在的。因為人具有社會性。社會性是人的本質屬性,從而說明人不可能離開社會而單獨存在。在社會生活中,個人不可能孤立地生活,絕對的自我存在。因此,他強調“通過社會研究人”的原則,並考察了私有製和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強調了人的社會關係和社會價值,特別強調了勞動的價值和獨立人格的價值。

通向榮譽的路上並不鋪滿鮮花。

——[意]但丁卡耐基認為,隻有勞動才能創造人生的價值。做一個人,首先應當盡到勞動的職責,通過勞動達到自立,靠自己的勞動生活,同時要為人正直、誠實,獨立自信,始終如一。在他看來,做人的價值不在於高官顯位,而在於做誠實、勤勞而有道德的人。卡耐基對人生價值的思考,至今仍有積極意義。

從實踐唯物主義的觀點看來,自我的存在是無可懷疑的。人生首先是以自我的個體生存的形式存在的。人是“為我的存在”,從思想和欲望上說,人隻能是以個體的形式自己思考,自己吃飯,既不能由別人代替自己思考、吃飯,也不能代替別人思考、吃飯。從客觀方麵看,在一定空間和時間中,自我個體是確確實實存在的;從主觀方麵看,人的思想、欲求更能自覺到自我的存在。在這個意義上,自我就是具有自覺意識和欲求的單個的社會存在物。

但是,實踐唯物主義所肯定的自我,不是在自然人意義上的自我,而是社會的存在物。卡耐基認為,作為社會的存在物,不可能脫離社會而單獨存在,而是作為一定的社會關係而存在的,也就是“人這個物種的表現形式”,即作為社會的化身存在的。在卡耐基看來,不應當把個體的自我同社會分離開來。個體隻是社會存在物。因此,個體的自我生活,即使不采取共同生命的直接表現形式,也是社會生活的表現和確證。盡管個體生活的存在方式,必然是人類生活的較為特殊或較為普遍的方式,但人類生活必然是特殊的個體生活。

不僅如此,自然人的本質也不可能是人同自然的關係規定的。在卡耐基看來,自然人的本質隻有在同社會的關係中才能存在。因為自然人也要生活在社會中。隻有在社會中,“自然界才是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礎”,“人的自然的存在對人來說才是他的人的存在”。從這種觀點出發,卡耐基不是抽象地談論自我,而總是把自我看作是一定社會關係中活動的個人。因此,“自我價值”這個概念,也就意味著個人價值或個人的自我價值。

作為個人的自我價值,並非是單單針對自我的絕對價值,即不是自我對自我的關係、自己滿足自己需要的價值,而是自我與社會相關聯的價值。在這裏,當然也可以分析個人的“自為價值”、“為我價值”或稱“反身價值”,但這種“自為價值”或“反身價值”,如果離開自我與社會的關係就無法談論這些價值。卡耐基說的真正的現實的人的存在,就是“他為別人的存在和別人為他的存在”、“直接體現他的個性的對象如何是他自己為別人的存在。同時是這個別人的存在,而且也是這個別人為他的存在。”卡耐基認為,作為社會關係中存在的人,其個人的自我價值並不是孤立的自我對自我的價值,而是自我價值滿足別人的需要而存在。在這個意義上,個人的自我價值就取決於個人滿足他人或社會需要的勞動、創造和貢獻。自我價值的創造和實現過程,就是勞動、創造和貢獻於他人和社會的過程。勞動、創造、貢獻,是自我價值的表現形式。

卡耐基說:人生的自我價值就是作為主體的人的需要與作為客體的人滿足這種需要的關係。在這裏,主體就是他人或社會,客體就是為他人和社會做出的勞動、創造和貢獻的個人。個人為他人、為社會做貢獻,就是客體滿足主體的需要的關係,即相對價值關係。每一個正常的人,都能夠在多方麵成為滿足他人和社會需要的客體,因此個人的自我價值也得到實現,如作為社會物質生產者的物質價值,作為精神生產者的精神價值,作為人類種族延續環節的生命價值等等。在這種相對關係中,個人作為客體,是滿足他人或社會需要的手段,他的勞動、創造和貢獻,就體現著他的個人自我價值,其中也包括他人或社會給予他的肯定評價。對於個人來說,誰的人生活動符合這種滿足他人和社會的需要,誰就實現了自己的價值。貢獻大,價值就大;貢獻小,價值就小;沒有貢獻,就沒有價值。如果損害他人和社會,破壞他人和社會生活。就隻有負價值,要被他人和社會所否定。

通向榮譽的道路是由勞動鋪設的。

——[法]普卜利西爾個人與社會是不可分離的。社會要依靠全體的個人,個人更要依賴社會。個人的生存和發展,不是單單靠自己的勞動就能滿足,還要依靠他人的勞動,即向社會索取。而個人對社會有所索取,同時也必須對社會作出貢獻,而且在一般情況下,貢獻總要大於索取。個人要為社會作貢獻,不僅是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個人的自我價值實現的過程。卡耐基認為。個人的自我價值就決定了他的社會地位,人們對他的社會評價,這種評價往往通過榮譽、獎勵的形式賦予個人以社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