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中世紀政壇懸案全破譯 8(1 / 3)

第四章中世紀政壇懸案全破譯 8

水軍何時開始建立

提起三國時的赤壁之戰,可能大家都比較熟悉,曹操號稱80萬大軍,卻敗在東吳水軍手下。宋金時黃天蕩之戰,韓世忠、梁紅玉率兵大敗金兀木。這些都是靠水戰獲取的勝利,它說明我國曆史上早就建立了一定規模的水軍。但水軍究竟何時建立?至今仍是個謎。

水軍在我國古代稱舟師,是古代海軍的前身,軍隊的一個軍種。我國是水軍的誕生地之一。它是隨著選船業的發展,武器裝備的改進和作戰區域的擴展而產生的。傳說在原始公社末期就出現了獨木舟和木筏,用於交通運輸,後來用於漁業和通商。《周易·係辭下》就有“刳木為舟,剡木為楫”的記載。當時部落之間爭戰頻繁,黃帝與九夷作戰,是否渡過淮河、長江,有沒有建立水軍,還有待考證。

商代甲骨文中多次出現過“舟”字,西周金文中不僅有“舟”字,而且開始出現了“船”宇。周時舟船的數量顯著增加,已有多人撐駕的大船。商和西周的軍事力量,開始由中原地區逐漸向東南擴展,商已有向東南夷的記載。西周的勢力已達到東南沿海和我國南方多水地區。當時軍隊已具有相當規模,並有運用舟船輸送軍隊或實施渡河的記載,但尚未發現記載舟師建立的時間。

春秋時期臨江傍水的吳國、越國、楚國和麵臨東海的齊國等都有水軍,並多次在水麵上交戰。那時水戰中使用的舟船,具有相當的規模。據《神機製敵太白陰經》載:“水戰之具,始於伍員。以舟為車,以輯為馬”。這些代替陸上車馬的舟楫,為水軍的建立創造了條件。《越絕書》記載,伍子胥還著有水戰法,規定舟船的尺寸、水軍的編製和船隊的戰法。《伍子胥戰法》說,“大翼一艘,廣丈六尺,長十三丈,容戰士二十六人,擢(手)五十人,舳艫(手)三人,操長鉤、矛、長斧各四,吏、仆、射長各一人,凡九十一人”。水戰使用的武器,有刀矛弩矢和長鉤、長斧。魯國公輸般還創製水戰的裝具——“鉤拒”,這是一種帶鐵鉤的竹稿,對敵船“退則構之,進則拒之”。用這些戰船和武器實施水戰,使水戰具有相當的規模。如《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戰術條記敘“公元前485年,吳、齊在黃海進行了海戰”,當時吳國的舟師,從長江口出海北上,實行遠航奔襲,聲勢浩大。但齊國舟師,沒等吳軍到達,就在水麵上實施截擊,結果吳軍戰敗。顯而易見,雙方進行這樣大規模的水戰,一定早就要建立一支強大的水軍。

公元前549年,楚國派水軍進攻吳國,《左傳》敘述:“夏,楚子為舟師以伐吳”,這次水戰比上述吳齊黃海水戰早64年。這說的是進行水戰的時間,建立水軍將比水戰還要早。那麼我國水軍究竟何時建立?還有待進一步探討考證。

軍法始於何時

在中國古代的許多典籍裏,有“刑始於兵”,“師出以律”的記載,“兵律”、“軍律”等軍法也有許多專篇。特別是到了唐代出現了一套完整的包括“律”、“令”、“格”、“式”俱全的軍法,如《衛禁律》、《擅興律》、《捕亡律》、《官衛令》、《軍防令》、《兵部式》、《兵部格》等,詳細地規定了軍人的職守、賞罰。凡是違犯了“令”、“式”中的有關規定,就要按“律”、“格”進行懲處。而最早的軍法出於何時呢?還是一個謎。

軍法是治軍的法規,它是統治階級意誌的表現,具有階級性、強製性。在中國的原始社會,由於那時處在公有製和軍事民主時期,戰爭的勝敗直接關係到部落的每個成員的生死存亡,作戰時常常都是男女老幼誌願參加,不需要用帶有強迫性的軍法來進行約束。隨著私有製的產生,階級的形成,氏族製度的瓦解和奴隸製國家的建立,戰爭開始成為爭奪政權和鞏固政權的鬥爭,原始社會時期軍事民主製下的群眾武裝,開始蛻變為由奴隸主操縱的、專為壓迫大多數人和掠奪財物的、奪取和維護奴隸主政權的軍隊。這時,戰爭的勝敗,直接關係到奴隸主貴族的切身利益。而對於軍隊的大多數成員——平民和奴隸——一來說,則關係甚小,他們對待戰爭的態度沒有貴族那樣積極。為了鼓勵參戰,提高軍隊的士氣,便出現了帶有強製性的各種行為規則和明確的賞罰規定。對立功的軍人,按聖旨或軍律賞賜錢財、官爵、田地、奴仆,對違犯紀律和軍律的官兵,處以殺戮、鞭打、徒刑等處罰。如《尚書·甘誓》中記載:夏王啟,為了確立其統治地位與有扈氏大戰於甘(今陝西戶縣西南)時,在戰前,召集了帶領軍隊的六個貴族,進行戰前動員和宣布作戰紀律、賞罰標準。規定凡是服從命令,忠於職守、勇敢戰鬥、努力完成作戰任務的,就在宗廟裏予以獎賞;不努力執行命令,完不成作戰任務的,就要殺死在宗廟裏或者降為奴隸。“大戰於甘,乃召六卿。王曰:……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予則拏戮汝”。這種簡單的口頭規定軍隊紀律與賞罰的做法,是早期的軍法。

有的認為,這種口頭規定的紀律與賞罰,雖然帶有軍法的含義,但有很大的隨意性,而且賞罰也不容易一致,還不能算是軍法。我國的軍法大約形成於春秋、戰國之交。因為這時,各諸侯國頻繁進行“爭霸”、“攻戰”,為了提高軍隊戰鬥力,各諸侯國對攻戰的賞罰都作了明文規定,建立起了一套以軍功授爵製為中心的賞罰製度,並與嚴格而殘酷的刑罰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了帶有強迫性的、為統治階級服務的軍法。這些軍法,雖然由於各諸侯國的情況不盡相同,實行的程度也不盡一致,但基本的精神都是根據官兵在戰爭中的表現和貢獻,給予一定的獎勵或懲罰。當時,實行得比較徹底,規定也比較具體的是秦國,而且在商鞅變法時就全麵推行了這種製度。據出土的秦簡《軍爵律》和《商子》等文獻可以看到賞罰的具體規定。如:士兵個人,在戰爭中殺敵一人者,免除其全家徭役和賦稅;士兵個人斬殺敵軍官一名,並取得其首級者,授爵一級,賜田一頃,宅九畝和賞給一個農奴(庶子);大部隊作戰,在攻城戰鬥中斬首八千以上,野戰中斬首二千以上,均評為“滿功”,部隊內各級軍官都升一級,其中功大者可升三級;士兵五人一伍,其中一人逃跑,餘下四人處以二年以上徒刑;畏死不前,臨陣脫逃者,處以死刑,在千人大會上車裂等等。此外,春秋末期的大軍事家孫武,在其所著的《孫子》兵法一書中,也把軍法列為進行戰爭的五大要素之一。寫著:“故經之以五事,校之以計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將,五曰法”。顯然,當時的軍法已經成為軍隊建設和進行戰爭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