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向惡的習性(1 / 2)

第十四章 向惡的習性

所謂習性,我理解為一種喜好傾向(習慣性欲望,聲色欲望)的可能性的主觀根源,從一般意義上來看人,就後者而言是偶然的。它可以通過這樣一個事實與能力區分開來,那就是盡管習性是與生俱有的,它沒有必要被想象是如此,但可以被視為後天學得的(當它是善的),或者(當它是惡的)是被人自己加到身上的。然而,在此我們所談論的隻是所謂真正的,即道德上惡的習性,因為它有可能隻作為自由選擇意誌的決定因素,並且這隻能通過它的行為準則被判斷為是善的或是惡的,它一定存在於偏離開道德法則的行為準則的可能性的主觀依據裏,並且如果這種習性被假定為普遍適用於人(進而屬於人類的特點),則它將被稱作是人向惡的自然習性。我們可以進一步把能選擇意誌出於自然習性是否把道德法則納入它的行為準則的能力或無能,稱作一個善的心靈或惡的心靈。

我們可以就此構想三個明顯不同的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一般地在遵循既定行為準則時存在於人類心靈中的弱點,或者是人性的脆弱一麵;第二個層次是,把非道德的動機與道德的動機混淆的習性(即使有時是出於善的目的和按善的行為準則去做事),就是不純潔;第三個層次是,采用惡的行為準則的習性,那是人性或人的心靈的墮落。

首先,人性的脆弱一麵甚至被一個基督教傳道者抱怨地表述為:“意誌與我同在,但我不知如何利用它”;也就是說,我已把善(法則)納入了我的能選擇意誌的準則之中;但是,這個客觀存在於它的理想概念中的是一個不可抗拒的動力源,可是當開始實施這個準則時,這個動力就會在主觀上變得比傾向還要軟弱無力。

其次,人類心靈的不純潔乃是在於:盡管在它的目標中準則是善的(意欲遵守法則),並且也可能有足夠的力量去實踐,然而它不是純粹道德的,不是按照它應該的樣子,單獨把法則作為它足夠的動力源,而是經常(可能總是)需要包括它在內的其它的動力源,來按照責任所要求的來決定能選擇意誌。它盡責的行為不是純粹出於責任。

最後,人類心靈的墮落,如果可以的話,可稱之為腐敗,是能選擇意誌遵從於行為準則的習性,它欣賞其他(不是道德的)動力源勝過那些源於道德法則的動力源。它也可以被稱作是人類心靈的背理,因為就一個自由選擇意誌的動力源而言。它顛倒了道德的順序;盡管合法的善良行為可以與它保持一致,道德天性卻因此在它的根源處腐爛,所以這個人被稱為惡人。

有人甚至會講人之向惡的習性歸於最善(行動中的最善)。如果我們可以證明人類的向惡習性是普遍存在的話,情況一定是如此。這裏表明了同樣一件事,即向惡習性與人的本性交織在一起。

然而,一個具有良好道德的人和一個道德良好的人,就他們的行為與法則保持一致來看,他們是沒有區別的(或至少不該有區別);隻有當一個人並不是總是把法則作為他們行動的惟一和最高動力源,而另一個人卻能始終如一時,兩個人才有區別。前者隻是從字麵意義上遵守法則,而後者則從精神上遵從法則。出於這種信念而不去做的任何事情都是罪惡(在思想傾向中)。如果除了法則自身以外還有其它的動力源,在決定能選擇意誌采取服從法則的行為時是必要的(例如,仰慕的欲望,一般意義上的愛己,或者是出於善良天性的本能,像同情),那麼這些動力源也隻是偶然地與法則一致,因為它們可能同時敦促人去違反法則。於是,這個衡量人的所有道德價值的善的準則,在這種情況下就會背離法則,盡管人的行為都是好的,然而他這個人卻是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