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元朝的政治經濟製度(1 / 3)

第一章元朝的政治經濟製度

開篇語

元朝的政治經濟製度多沿襲宋、金舊製,中央機構主要由中書省、樞密院和禦史台組成。地方則設路、府、州、縣,長官均稱“達魯花赤”,由蒙古人、色目人擔任,直接對全國實行統治。又設行中書省,簡稱行省,長官為丞相,為後代所繼承。軍事製度上,怯薛軍、侍衛親軍守衛京師,蒙古軍、探馬赤軍、漢軍、新附軍鎮守各地。戶籍製度實行諸色戶計,按照職業不同劃分為民戶、軍戶、站戶、匠戶、鹽戶、釋戶、道戶、也裏可溫戶等,又根據社會地位的不同,劃分為良人和驅口(奴隸)兩大類。元代還實行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政策,把各族人民分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四個等級。元代地主土地私有製仍是土地製度的基本形式,也主要實行租佃剝削方式。國家賦稅主要是稅糧和科差,但北方與南方差異較大,北方稅糧分地稅、丁稅,按不同戶分別征收,科差分為絲料、包銀、俸鈔三項;南方稅糧基本沿襲宋製,按資產征收夏、秋兩稅,科差主要是戶鈔。元代的徭役主要為雜泛差役。雜泛指力役,被征發去築城、修路、築河等,差役是按戶等征發的職役,有裏正、主首、坊正、倉官、庫子等名目。

公元1263年 廢除“忽裏爾台”

1263年三月,在郝經、廉希憲、商挺等士大夫的策劃,元世祖(忽必烈)廢除了“忽裏爾台”大汗推舉製度,確立了一整套封建中央集權的統治製度。中央設中書省,統領全國行政;樞密院管理軍事;禦史台負責監察;又設宣政院負責宗教;通政院掌驛站;另外尚有翰林院、太常禮儀院、太醫院、將作院等等機構。中書省設中書令,樞密院設樞右、左丞相,平章政事,右、左丞,參知政事等官;密使、樞密副使;禦史台設禦史大夫等職。元世祖還廢除了蒙古貴族初入中原時期形成的地方官世襲製度,地方官吏一律改由中央政府派遣,加強了中央的行政權力。

公元1283年 設立行省

早在成吉思汗南下侵金時起,蒙古即采用金朝的行省官職,授於降附蒙古的中原漢族地主。金朝尚書省執政官到地方上行使尚書省職權時即設置行尚書省。忽必烈即位後,曾於各地設行省機構,作為中央臨時派出機構。至元二十年(1283年)左右,演變成地方最高行政機構。當時除今山西、河北、山東及內蒙的一部分稱“腹裏”,直屬中央的中書省;西藏地區稱“吐蕃”,直屬中央宣政院外,全國共劃分為嶺北、遼陽、河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西、湖廣等十個行省。行省設丞相一人,凡地方軍政大事,無所不總。行省之下為路,路下為府,府下為州縣。路、府、州、縣皆設達魯花赤官,掌管轄區的行政。嶺北、遼陽、甘肅、雲南四省的設立,密切了邊各民族和中原人民間的政治、經濟、文化的聯係,加強了祖國的統一。彭湖在南宋時已隸屬福建晉江縣,成為中國行政區劃的一部分。元朝政府又在彭湖設巡檢司,管轄台灣等島嶼,隸屬於泉州路的同安縣,成為祖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公元1313年 恢複科舉製

由於元朝統治者尚武重實用,不太重視科舉,甚至鄙薄科舉,科舉製度的實行也因此時斷時續,科舉地位始終不高,隻是元朝選官取士多種途徑中的一種。自元太宗九年(公元1237年)嚐試舉行了一次考試後,直到元仁宗皇慶二年(公元1313年)才下詔製定科試條例,並於次年開科取士。可是到元順帝至元元年(公元1335年),因中書平章徹裏帖木兒堅決反對而再度停廢。又隔了七年,到元順帝至正元年(公元1341年),才又恢複科舉。此後一直持續到元朝滅亡。元朝科舉沿襲宋製,實行鄉試、會試、殿試之製,三年舉行一次。但處處體現出種族歧視的特點。元朝統治者規定,蒙古人和色目人如果參加漢人和南人的考試而且選中者,可以加一等授予官職。殿試選拔分為右榜和左榜,右榜狀元為尊,在蒙古人或色目人中選取,漢人或南人隻能列為左榜狀元。在元代,程朱理學取得了科舉考試的正統地位。規定考生答題時,經義在《大學》、《中庸》、《論語》、《孟子》四書中選題,而答案以朱熹的《四書集注》為準。因而,科舉考試一變而為主要考察舉子的經學水平,並使程朱理學在中國文化史上占據統治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