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李世民重農政策1
“國家未安,百姓未撫,且當靜以撫之”。唐太宗李世民心懷大誌,為了使國家長治久安,在製定“撫民”的國策後,唐太宗又采取了多方麵的發展生產、恢複經濟的安民措施,其中以重農措施尤為得力,同時“去奢省費,輕徭薄賦,選用廉吏,使民衣食有餘”。這些都充分顯示了他作為一代帝王深邃的智慧與謀略。
“倉廩實然後知禮節”,任何一個統治者,都會著力解決他的子民吃飯穿衣問題。唐太宗當上了皇帝,能夠在十數年間解決民眾吃飯穿衣問題,“鬥米數錢”,創造了中國曆史上的一個奇跡!
要使百姓安靜下來,必先解決百姓的衣食,要衣食無憂,必須讓人民有田可種。貞觀三年(公元629年)四月,在《賜孝義高年粟帛詔》中說:“自登九五,不許橫役一人,唯冀遐邇休息,得相存養。”貞觀八年,又指出:“朕有天下以來,存心撫養,無有所科差,人人皆得營生,守其資財,即朕所賜。”從這些話裏,可以窺見唐太宗是注意貫徹靜為農本思想的。他不僅規定了以“靜”為特征的施政方針,而且采取具體措施加以落實。
唐太宗的靜農政策擇其要者有以下幾點:
推行均田,獎勵墾荒
隋末的大亂,割據勢力互相攻伐,十人中有八九人因戰爭而死去。豪傑四起,草莽巨寇趁火打劫,弄得一片蕭條,人們為躲避戰亂而流離失所,田地荒蕪,出現了“白骨露於野,千裏無雞鳴”的荒涼景象。人口的急劇減少和大量空荒地為實行均田製提供了前提條件。武德七年四月,唐高祖頒布均田令,規定:“丁男、中男給田一頃……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十分之八為口分。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分給其他人。”這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辦法,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士族、豪強對土地的壟斷。但是,武德七、八、九3年間,皇室內訌激烈,均田令雖然已經頒布,但並未認真貫徹。直到朝廷內亂結束,唐太宗即位之後,才開始切實地推行均田製。但是,在地主土地私有製的情況下,所謂“均天下之田”是不可能徹底實行的。因為官僚貴族、地主占有大量土地,使得政府缺乏足夠的土地分給農民。誠如元代馬端臨所說:“似所種者皆荒閑無主之田……固非盡奪富者之田,以予貧人也。”所以,在空荒地較少的地區,農民群眾往往得不到法定的百畝,而富人卻有千畝以上的土地,這種貧富不均的現象在土地私有製的情況下是永遠也無法解決的。
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七月二十日,太宗下詔:將明德官和飛山宮的玄圃院,分給遭水災的農民。貞觀元年,關中旱災,糧食歉收,組織農民到外地“分房就食”。
貞觀二年(公元628年),唐太宗提出:“安置客口,官人支配得所,並令考司錄為功最。”希望地方官“善相勸勉”。所謂“客口”,就是遷居客地附籍的客戶。其中有災民、流民,也有部分自耕農,他們遷居的地方主要是寬鄉。
貞觀十一年,新頒布的《唐律》規定,寬鄉占田逾限不作違反律令論處,移民墾荒可以得到減免租稅的優待。據後來編纂的《唐律疏議》卷十三解釋:“若占於寬閑之處不坐。謂計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務從墾辟。庶盡地利,故所占雖多,律不與罪。”如果“人居狹鄉,樂遷就寬鄉”的,可以免除賦役負擔:“去本居千裏外,複三年;五百裏外,複二年;三百裏外,複一年。”官員不按賦役令執行,要受“徒二年”的刑律處分。這些措施清楚地反映了唐初統治者鼓勵農民移居寬鄉墾荒的意願。
貞觀十八年(公元644年)二月,唐太宗巡視靈口後,“詔雍州錄尤少田者,給複移之寬鄉。”以上證明,推行均田製的重點在於寬鄉占田,獎勵墾荒。
租庸調法與“輕徭薄賦”
唐初賦役稱為租庸調法,收取賦役的標準初定於武德二年二月,其中有很多內容不太合理,於是在武德七年四月重新修訂,簡單說就是分到土地的農戶每年交納粟二石,叫做租。服役(不論是何種徭役)二十日,如果不想服役,可以用交絲綢來代替服役,一天交絲綢三尺,二十天共計六丈,叫做庸。納絲綢二丈,外加絲綿三兩;或者納麻布二丈五尺,另加麻三斤,叫做調。
唐太宗登基以後,大力貫徹靜以撫民的政策,國家很少再發動戰爭和做一些勞民傷財又不利於發展經濟的事情。很少再征徭役,於是放寬了直接生產者服徭役的年齡,也可以用別的物件抵徭役。但服庸役卻非常嚴格,說白了就是大力發展生產,國家不但鼓勵而且通過法律強行發展農業。唐太宗即位以後,對租庸調法沒有作過重大的更改或調整,隻不過加大了貫徹力度,盡力使法令下達到最底層。
實際上,唐初能夠減免的租賦是很有限的,因為當時“國庫猶虛”,國家的運作需要大量的糧食,所以說當時的物質條件並不充裕。因此,“貞觀之治”的主要內容不是減免租賦,而是防止濫征民力,反對影響農時的勞役。
唐初統治者親眼目睹了隋亡的全過程。統治者永無止境的私欲,無窮無盡的徭役讓人民疲於奔命,苦不堪言,才紛紛揭竿而起,隋朝很快就步秦王朝的後塵,灰飛煙滅,曆史是多麼相似。對於這些曆史的教訓,唐太宗也不希望重蹈覆轍,做事盡量去奢省費,躬行節儉。
貞觀元年,唐太宗對大臣說:“自古帝王凡興造,必須順乎民情”。
貞觀四年(公元630年),太宗又對大臣們說:“崇飾宮字,遊賞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不欲……勞敝之事,誠不可施於百姓。”古人雲:“不作無益害有益。”人如果縱欲,其心必亂,心亂則忠喪,然則危亡之期馬上就會到來。唐太宗減少了農民群眾的“勞弊之事”,這就意味著農民在自己土地上的勞動時間相對地增多,勢必提高了生產積極性。唐太宗還下令:”自王公以下,第宅、車服、婚嫁、喪葬,準品秩不合服用者,宜一切禁斷。”太宗在貞觀時期一直保持這種作風,致使社會風氣比較淳樸,國力隨之增強。
在限製徭役方麵,唐太宗做得還是比較到位,為了能徹底執行,太宗甚至還動運用了《唐律》。如果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就受到刑法懲處。《唐律疏議》卷十六規定:“修城郭、築堤防,興起人功,有所營造,依《營繕令》,計人功多少,申尚書省,聽報始合役功。或不言上及不待報,各計所役人庸,坐贓論減一等。”這樣的處罰用意顯然是在防止濫用人力。
勸課農桑,不奪農時
勸課農桑是鼓勵人民積極從事生產,使經濟得到發展。唐太宗不但經常遣使到各地巡視,還恢複了被廢棄的籍田儀式。頒布《籍田詔》,預作準備,皇帝親耕。據《舊唐書·禮儀誌》載:
“太宗貞觀三年正月,親祭先農,躬禦耒耜,籍於千畝之甸……此禮久廢,而今始行之,觀者莫不駭躍。”
天子親耕籍田本是古代帝王一直相傳的儀式,但由於後來的帝王不重視農業,從東晉起,便沒有再舉行過這種儀式。唐太宗這種舉措,顯然是想提倡農耕。所以他對那些遊手好閑,不事生產的人非常痛恨,他曾經下令懲治這些人。貞觀四年,他對諸州考使說:“國以民為本,人以食為命,若禾黍不登,則兆庶非國家所有。”為此,他自己在園苑裏種了幾畝莊稼,有時鋤草不到半畝,就感到非常疲乏。他通過親耕嚐試到了勞作的辛苦,曾經發出過這樣的感歎:“以此思之,勞可知矣。農夫實甚辛苦。”這是發自他內心的感受。他派人到各州縣去體察民情,對派去的人說:“遣官人就田隴間勸勵,不得令有送迎。若迎送往還,多廢農業,若此勸農,不如不去。”
貞觀二年(公元628年),京城大旱,招來了鋪天蓋地的蝗蟲。太宗來到禁苑,看到那裏的莊稼已經被蝗蟲吃得所剩無幾,他隨手抓起一隻蝗蟲祝告說:“百姓辛辛苦苦種的糧食全讓你們吃了,你們這是在坑害百姓。你們可知道你們這是在要天下百姓的命啊。百姓沒有過錯,如果要有過錯,責任也都在我,你們如果要是有靈性,隻該吃我的心,而不要傷害百姓。”祝告完畢,張嘴就要吞下蝗蟲,身邊的大臣急忙勸說:“皇上,別吃,吃下去要生病的。”太宗說道:“如果能以我的病痛換回百姓的糧食,我也就安心了。”說著,他就把蝗蟲吞了下去。太宗的舉動顯示出他的憂民之心,
唐太宗十分強調不違農時。因為災荒不是年年都有。所以唐太宗對有違農時的事情,一概以農時為主,其餘事情酌情調到另外時間去做,他認為農時一失不再來。例如,貞觀五年,就發生過與農時相衝突的事件。按陰陽家的說法:“皇太子將行冠禮,宜用二月為吉,請追兵以備儀注。”太宗以為二月正是春耕大忙季節,太子舉行冠禮會影響春耕,於是把太子的冠禮改在了十月,十月秋收已經完畢。足見他對不違農時的重視。
為了保證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不耽誤農時,唐太宗還運用法律手段來保證這項措施的貫徹。《唐律》中指出“諸非法興造及雜徭役,十庸以上坐贓論”。《疏議》解釋:“非法興造,謂法令無文。雖則有文,非時興造亦是。若作池亭賓館之屬及雜徭役,謂非時科喚丁夫,驅使十庸以上,坐贓論。”這裏,所謂“非時興造”,就是農忙時候動工,違反農時,所以被視為“非法”,這項法令旨在杜絕官吏在農忙時動用民力。體現了唐太宗“不奪農時”與民休息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