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父親的罪2(1 / 3)

第十章 父親的罪2

審判謀殺案

2月20日的早上,律師們站在道格拉斯·凱迪法官麵前。審判開始之前,媒體製造了緊張的氣氛,其中有兩篇刊登在(優瑪太陽日報)的社論提到,該名法官曾表示這件案子“不應該被報道”。瑞奇的律師主張這件審判應該移交到本州其他地區進行,這項申請被駁回了。他接著主張至少應該暫緩開庭,直到陪審員們不再受媒體的影響。這次申請同樣被駁回了。他還打算說服法庭,那些令人毛骨驚然的屍體照片不應該在陪審員間傳閱,雖然照片中林肯轎車上布滿血跡的座位被當作證據。

黎森兄弟在優瑪謀殺案的審判是分開進行的。法官先審理瑞奇的部分。他麵對8個女士和4個男士的陪審團,他們應該都看過《優瑪太陽日報》。有個女士坦承在審判之前就認為瑞奇有罪。“我隻記得——件事,那個嬰孩被殺了。這個嬰孩無法指認任何人啊,而若不是這個嬰孩被殺,可能我也不會感觸這麼深。”但法官相信她可以“把個人意見放在一邊”,隻根據審判中的證據來作決定。其他陪審員也表達了類似深惡痛絕的看法,卻也都坐上了陪審席。這實在不是個好的開始。

證人就像在低成本偵探電影中用舊了的破道具。有個人名叫“喬·泰森叔叔”,剛離開州立監獄,他因為協助進口大麻而被判刑。他說他的“生意”是在亞利桑那和西岸之間利用舊車運送大麻。舊車都是他偶然買來的,並且都在用完之後丟棄掉了。其中一輛就是林肯轎車,有兩個輪胎曾經因為磨損得太厲害而在24小時之內接連爆胎。他作證指出,他提供給蓋利等人那輛林肯轎車逃跑,是希望交換“墨西哥黑手黨”的承諾,以說服某個可能的潛在證人不要在走私大麻案中指證他。

審判很快開始詳盡陳述那些殘忍的事實。醫生的鑒定證詞指出射向萊恩家人的子彈數量、彈著點和間距,他還展示了染血的座位,這些滔天罪行的可怕印象,深深烙印在每個陪審員的心中。警察、州長代表以及探長也作證描述這項惡行。而即使有些疑點,例如哪個警察在哪裏撿到什麼槍以及如何處置,在陪審團心中,卻不認為是警察有瀆職嫌疑,而是認為泰森父子的火力實在太龐大了。有一大堆武器作為證據,似乎是最明顯的事實證明。

瑞奇並沒有作證,但是檢察官卻對陪審團詳述了他的自白。“這全都是值得的,”檢察官如此轉述,“隻為了和父親共處10~12天,這些全都是值得的。”瑞奇曾經告訴警察,沒有人會受到傷害。這些事情都應該不會發生的。

整個審判,瑞奇都帶著緊張的笑臉坐在法庭上。瑞奇的律師想要衝淡他的這種微笑帶來的不好的印象,他傳喚曾雇用過瑞奇好幾年的屋頂建築商——豪威爾先生,他解釋說,瑞奇曾帶過牙齒矯正器,而當他承受壓力時“他看起來像是在笑,其實他一點笑意也沒有”。豪威爾先生、泰森太太的老板、朋友以及鄰居們都指證說,瑞奇是個“乖孩子”,誠實、勤奮,而且從不使用暴力。但是這些證據都太遲而沒有力量。大量的證詞,以及根據亞利桑那州法律,瑞奇隻要參與越獄就可以一同被判謀殺罪,這就足以說服陪審團了。陪審團退席進行討論,當天回到法庭之後,陪審團全體一致判定罪名成立。雷蒙的審判隨即進行,結果也是一樣。

從頭到尾,桃樂絲都坐在法庭裏,她盡可能四處借貸為兒子提供支持。她對家庭的摯愛遭到嚴厲的試煉。她的兒子們協助爸爸越獄,因為他們愛他,而後來無論發生什麼事,都不是他們能控製的。問題是,如果男孩子們在醫院的停車場把他們的父親留下,如果“喬叔叔”還有備胎,如果蓋利·泰森仍然活著,就可以代替他的兒子們麵對這整個社會的憤怒。

懲罰

現在戰場轉到了另一個地方,賭注更大而且結果更難預料。在亞利桑那州,當陪審團認定有罪之後,法官就有量刑的權力。兩兄弟走到凱迪法官的麵前,分別被認定犯有4項謀殺罪、3項劫持罪和2項搶劫罪以及盜竊汽車罪。不過,在亞利桑那州,謀殺罪是惟一可能被判死刑的罪名。為了作此判決,法官必須就犯罪情節之“嚴重”或“輕微”予以認定,並且判定必須是嚴重的而非是輕微的。桃樂絲.泰森希望,既然瑞奇或雷蒙都沒有實際殺人,或許法官會判他們無期徒刑。(在美國過去25年以來,從來沒有以殺人罪名判處不曾親自殺人的犯人死刑的先例。)

但是檢察官不再需要履行不要求判處死刑的協商承諾,於是他請求從重量刑。判決前的審判變成了公開說明會,詳盡描述了殺害科羅拉多州年輕蜜月夫妻的殘忍經過。新娘的父親站在證人席上,當被問及有沒有小孩時,他回答說:“我剩下一個孩子。”南佛克鎮超市的售貨員記得瑪琴“十分美麗,不隻是外表上而已,她的臉上有著光彩,你不會忘記她的”。然後接下來敘述可怕的故事,她頸部後方的彈孔就像黑道的慣用手法,當警方發現她時,骨頭已被動物咬斷,支離破碎地拖到小溪旁,這真是個可怕的悲劇,讓任何聽眾都義憤填膺。但是殺人犯不在法庭裏:蓋利·泰森死了,而格林納瓦在他自己的地獄中受煎熬。取而代之的,是兩個衣著整齊的年輕人坐在那裏,必須為不是自己所造成的行為承擔後果,若以某種方式來看,他們其實也是受害者。

8個為瑞奇和雷蒙作證的證人出場,每個人都強調這兩個男孩天性溫和而且深愛著他們的父親。他們的姑姑細述著當年她偶然倒車擅到雷蒙的新車,他卻隻是很有禮貌地為她移動了她的車子。朋友們和鄰居們說這兩個男孩是如何幫忙架設壁爐和修理車子,卻拒絕報酬。而最後,曾在獄中和整利·泰森過從甚密的新聞寫作老師丹·狄克,他說蓋利很聰明,很會處理犯人和獄吏的關係,而且他想盡辦法要進出監獄。

大部分的人都以為泰森兄弟會被判終身監禁。監護官強烈建議格林納瓦應該送進毒氣室,他們形容他是“對人性的恐怖威脅”,卻對這兩個男孩是否“判決死刑或從輕量刑”猶豫不決,於是什麼建議案也沒有提出。但是各報社論紛紛要求把他們送進毒氣室:“沒有其他的懲罰能夠滿足亞利桑那州人民對這兩個人的報複心。”

眾人的這種期待令人無法忍受。瑞奇感觸良多地說:“我不想唐尼死掉,但是我很高興他不用像我們一樣經曆這些。”

1979年3月29日,瑞奇和雷蒙並肩站在凱迪法官麵前聆聽判決。法官首先宣讀他對事實的特別裁定。這時候男孩們知道他們成了父親的代罪羔羊。法官認定3個“加重情節”。每件謀殺案都構成“對他人的死亡威脅”(對其他3個受害人),殺人是為了取得有價值的東西(汽車),而方式“極為邪惡且殘酷”。瑞奇和雷蒙自己並未殺人的這個事實,法官幾乎不予理會:他們被定罪的理論依據是“替代責任”,為其他共犯的罪行負責,這理論使法官看不見這兩個男孩和他們的父親的差異。他們沒有不良記錄,他們還年輕,他們的犯罪情節遠不及他們父親的殘暴罪行,但是盡管如此,法官卻判定將他們送進毒氣室執行死刑。他們要為他們的父親和朋友的罪行而受死。

“野蠻粗暴,殘忍無情”

長久以來,我堅持主張廢除死刑,從高中參加辯論隊與對手爭辯開始,我的立場就十分堅定:“我堅持死刑必須廢除。”(關於這個主題的第一場辯論內容,我還留了’下來。卡片上寫著:絕大多數的殺人犯其實是環境造成的,所以我希望廢除這種剝奪生命的“極刑”。)在大學時,我也以這個主題寫了篇報告。當我進入法學院,我寫信給以色列的總理,要求即使是阿德夫·艾希曼(1906~1962,德國戰犯,因為參與德國屠殺猶太人的活動而被以色列絞死)也不應該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