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嘉官捷徑1(1 / 3)

第一章 嘉官捷徑1

——(元)張養浩撰

官 念 珠

夫養民者如馴禽,適性則樂,擾則苦。

案法平允,務存寬恕。

事才入手,便當思其發落。

少監人,多結事。

卻賀禮,明守也;遠諸色,不急人相接,避嫌也。

廉明乃是為官本等,豈可以此上矜誇,下淩虐。

欲寡者神清,操嚴者政立。

以己之廉,病人之貪,取怨之道也。

出門上堂,待儀從具矗立堂前,諸役奔赴。

事上使下,處人接物,一敬為主。敬則立,怠則廢。

門子不上堂,吏書不出房,皂隸不下鄉。

禦下之道,雖無過犯,不假詞色,常令其知畏。

參謁點卯,別率屬,分班次,序新舊,則區識可行。

吏書勤記過,皂甲勤打板。

猛急多失出之悔,柔茲招疲軟之名。

堂階樹木牌,大字載吏胥禁約。

不可以怒威民,不可以刑飾怒。

忍所不能忍,容所不能容,惟識量過人者能之。

催未完,每日撲之,不如梏以一手。

科罰之數,起於五鬥,止於兩石,則易完而不斂怨。

監禁人常布之壁,日夜思所以釋之者。

責撲之數,起於五,止於三十,可重不可多。

貴人須要分輕重,別奸良,寬寒暑、疾醉、老弱。

妄打人多怨,妄申文多悔。

衙舍嚴別,毋通往來。外差公遣,特加周恤。

執法本於守理。滅理順情,奉承他人,傷害自己。

事之拂我意者,度其大小是非,以情原人,以理自遣。

克己可以治怒,明理可以治懼。

客至則詢,出門則訪。

心虛能應事,心平能服人。

更張驟,得失懸,耳目驚,是非炫。

日之所行,夜則思之。善則可為常經,過則不憚更定。

使勢如張弓,七分則強,過則折。

左右之人,記年力,察相貌,審聲音,試誠偽,別端邪。

子弟不可幹預政事,治民不可出入公宅。

治商不可通財,治士不可交飲,是遠小人、杜幹托也。

事微細,必防疏;事嫌疑,當避毀。

吏書之弊,在在有之。自己發覺,便不為害。

愛民惜財,文錢尺帛無所利。則居官悠久,子孫昌大。

事上司之門皂,不久慣不足以供使令。

務實毋偽。擦塗文字,改易年月,非不欺之道也。

法立必行,則法尊;令出不反,則令重。

凡差解軍、解糧、解課,批限刻期,寧少寬,務在嚴確。

起解日期,宜速又宜密。班長收頭,不如職官押之。

庫銀不可收留於衙,旋拆旋解。起解後,即查批回。

糧裏擇本身,除代身,納糧令花戶自納,禁包。

封條紙,須橫裁。桎梏封,用竹紙。

查盤之際,銀不可指包,糧不可指倉,物不可指件。

為政,以法律為師,飭已治人皆是也。課六房,熟習時製欽定則例各書,日講求十數條,乃知時務。

集眾人耳目,以為一己聰明。

上下公文,出入查件數,批回照洗補。

凡申上司公文,字要端楷,又要查對,恐有差錯。

一切上司書廩要查,字語中恐犯忌諱。

居官以節用為先,為天下愛惜財物。一切祈禱祭賽必出已資,則民神俱安。

日用薪米肴蔬,君子不以口腹累地方。先給價而後憑籌支付,可免公取之弊。

門皂不積年不諳事,不積年不害事。察其從前無過,雖係積年亦可用也。吏書亦是如此。

初規立定,毋自移也,而人不敢越,則張;初言矢義,毋自食也,而人不敢貳,則一。

政在奉公,事在為民,當行即行,不可疑心。事小而輕,即時發落;事關重大,詳審的確,即與歸結,勿淹禁鑰。欲行不行,欲止不止,旁窺意旨,詐騙以起。

初政,凡上司新舊遠近不問也,一概清開審結申報上司;催提之人,內外公私不問也,一概清查密拿,火速起解,則既免催牌之擾,又起才幹之譽。

初政要風力,要果斷,令人對之若嚴,欺之不可,犯之不得,方足移易風俗,相與維新。

各房承行,開明未完事案,分別欽部憲件,及限滿月日。立一總簿於案,拈一總單於衙。日完二三件。每月造小手冊子三十,每日一手冊。預書今日結何事,晚投於櫃,以使彙銷。

民有急公輸先完糧,特給賞貼,免過失責罰,則愈加樂輸恐後矣。

昔之領牧者,嚐從特簡,素有重望,民不敢易。到任隻須坐鎮平和,而政自善,俗自移。今之領牧者,皆以筮仕之始,先使親民,民多疑懷。臨任須忠勤有為,而後望始尊,民始慰。

廉而勤敏,恭於事上,可也;有守無禮,不獲乎上,勞於民事,可也;有守無為,何益於民?

出納之際,明白登簿,明白支銷,有何染指?給主之數,征之百姓,予之百姓,有何經手?

凡謁上客,別時稱拜上,不回拜上。上客來謁,堂前上轎時,即先趨道左打躬,不稱拜上,禮也。

到任,一切禮文,眾之望也。須要預先熟觀本地儀注,詳問有學生儒,則威儀不失矣。(本地儀注,著禮房呈)

公堂之上,左右無一語也,而後柄不竊;刑人之際,左右無一語也,而後威不竊;賞人之時,左右無一語也,而後恩不竊;公餘之暇,左右無一語也,而後旨不竊。

門子蔞菲口舌,由我狎之也;吏胥顛倒是非,由我任之也,當思如何預絕之。

嚴堂規,清左右。擁座前,窺座後。不奉呼喚上堂、有喚不即至、不問來稟緩事、有問不確實稟明、插嘴說謊、飲酒麵赤、互鬥喧嘩、吏書不在房、皂快不歸班、頻高噪語,以上皆應責禁。

科罰不可行也,富者易與而不畏法矣;貧者苦於與,而典鬻妻孥,艱莫之與而沮我法矣。

寧失出,毋失人。犯死之法,求生之道。天地之宏,父母之責也。

獄少監禁人,上也。禁獄卒減獄食、素鋪錢、懸稟鑼,五日一打掃除糞道,滌桎梏,寒暑給藥餌,恤妻孥,次也。抽換獄卒,嚴巡邏,勤打肥,葺刺茨,峻牆垣,察紐械,絕消息,別男女,飭刑吏,責禁子,又其次也。

事上之道,大者、要者固宜到,小者、疏者更不宜忽。其心常恐我慢之也,一不到,則思有以中之矣。

事服之禮,不獨擇物,亦宜擇人。物宜整,人宜精,至饋問之典,不可少缺。諺雲:周公不受貢,亦怪其不來。

上台所用之人不厭交,而後上情可通;上台所行之事不厭聞,而後上事可辦。士夫毋擇疏密,和以接之。懇請之來,寧遲諾後踐,以酌事之虛實,毋輕諾後背,以招人之怨尤。審事情虛,亦必明其罪而輕加之,以鳴某人之情。大抵在己之事,委曲可以情恕;上司之事,分豪不可情援。

士予不入公庭者,以文藝接之,公典及之;輕至公堂者,以功令遠之,學業課之,則喜事者退而修業。

上司差遣,酌其事之大小、人之輕重,賓之於館,視饋後回,免其謗去。以事相幹,堅絕不允,免其貪來。

僚屬人品不齊。事有分隸者,悉心委任,禮有合舉者,聯名公行。過有可指,當與密計,而不可暴之於民;禮有共接,共宴公堂,而不可私之於內。

人情難慮始,土俗貴從宜。

舊政循之以為安,新猷緩之以觀變。

善無偏聽,人無偏用。在公之人,聽其班次。稍有專主,人疑我而且彼竊我矣。

士予季考,各獻地方興利除害一策。鄉約裏老,朔望各報地方利病一紙,亦察其為人,無者不必強。

公差,喚人者也。反告人毆打毀碎,此膚受也。惟不信其詞,而後其人至矣。人至可以結正事之案,並可以究抗拘之罪。

事有疑難,情有違礙,熟思審處,自得當矣。寄議左右,弊端生而深淺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