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 附錄三 戴立寧簡單紀年(1 / 3)

(1938~迄今)

1938 11月19日(農曆九月廿八)出生於江蘇省阜寧縣。

1939 出生後三個月,為躲避日軍空襲,南遷寄居於江蘇省寶應縣泛水鎮外祖父家,啟蒙,初識字於外祖父胡岫青私墊。

1945 就學於外祖父創辦的泛水鎮小學。

1946 隨父母遷居揚州,就讀於花園巷小學。

1948 搭乘“太平輪”號自上海起航赴台灣;父親為新竹地方法院庭長,住新竹,就讀於新竹東門國民小學。

1949 元旦,母親連同祖父母(戴仁軒、王蘭),和弟弟(戴立安、戴立維)、妹妹(戴立宜、戴立揚)搭乘“太平輪”來台,麼妹戴立容出生於台灣高雄;

轉學新竹民富國民小學,再轉學新竹師範學校附屬小學;

父親調職高雄地方法院庭長,轉學高雄前金國民小學至小學畢業;

考取高雄市立第二中學就讀。

1950 犧牲一年,轉學省立高雄中學。

1952 父親調職台中,轉學省立台中第一中學至高中畢業。

1956 考取私立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係至1961年畢業,獲頒法律學學士。

1962 考取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法律研究所;服兵役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軍法組軍事檢察官於中壢龍崗8個月。

1963 考取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至1966年畢業,獲頒法律學碩士學位。

碩士論文:《民刑訴訟關於證人法則之比較研究》。

1966 任職於民用航空公司(Civil Air Transport.CAT)為一等辦事員至1967年3月辭職;

初次任職;

8月至1970年,應聘為國立藝術專科學校(夜間部)兼任講師,講授大一英文,初為人師。

1967 8月至1968年,應聘為私立中國海事專科學校兼任講師,講授《法學諸論》。

1968 4月1日至1969年11月任職土地銀行總行農貸部副技師,辦理世界銀行遠洋鮪釣漁船放款轉貸事宜,初任公務員;初次接觸金融事務。

1969 11月,考入台灣地區“財政部”(部長李國鼎)/賦稅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劉大中),任助理稽核專員;

11月9日至次年2月11日在稅務稽核人員訓練班受訓,初識財政、會計、稅務等專業課程。

1971 1月20日公務員7職等考試普通行政組第1名及格;

4月24日改敘為稽核專員;11月改敘為稽核。

10月22日結婚,妻陳恒光。

1972 調任“財政部”稅製委員會秘書;

9月16日發表《稅務機構改革芻議》於《財稅研究》4卷9期;

10月7日,長子戴元栩出生。

1973 8月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國際租稅計劃(International Tax Program, ITP)受訓;同時攻讀法學碩士學位於哈佛大學法學院;初出國門。

1974 6月獲頒法律學碩士(LL.M)學位;論文:《美商在華投資課稅之研究》(Taxing U.S.Investment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Analysis on Some Legal Aspects)。

1975 元旦,次子戴元翔出生;

9月1日應聘於私立東吳大學法學院,初為兼任講師,後升任為兼任副教授,講授經濟係《商事法》、法律係《票據法》、法律研究所《公司法研究》等課程;《票據法》之講授仍延續迄今。

1976 9月,《美商在華投資課稅之研究》出版;

8月至1977年7月,應聘政治作戰學校學生部軍法實務訓練班法律係66年班講授《英美法概要》。

1977 參加甲等特種考試,財稅人員法製組及格(唯一錄取);

7月1日,發表《空頭支票處刑的商榷》於《財稅研究》9卷4期;初提票據刑罰之廢除。抽印本《解鈴係鈴論空頭支票之處刑》,以個人名義送交立法院為審議《票據法》修正案之參考;

7月12日,升任為簡任專門委員;

11月9日至16日赴國際貨幣基金(IMF)財政研究班受訓,為中華民國政府赴IMF受訓的最後一位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