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彙總後,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並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發全體代表,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辦法根據本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於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三十三條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麵,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第八章選舉程序
第三十四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各選區應當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投票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三十六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三十七條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讚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三十八條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麵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九條投票結束後,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第四十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四十一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隻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四十二條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本法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布。
第九章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
第四十三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四十四條對於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五十人以上聯名,對於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麵提出罷免要求。
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麵提出申辯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