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農村電價高的原因與對策(1 / 2)

對農村電價高的問題,朱鎔基總理作了重要批示:“稅負雖免,電價奇高,農民重負,豈何以堪”。16字確是一針見血,非常深刻,使農電工作者如鯁在喉。農村電價高,不僅加重了農民用電負擔,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發展,而且限製了電力市場的開拓,也有損於電力企業形象。因此,整頓農村電價勢在必行。

我國是個農業大國,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電網迅速發展,用電量增長很快。1997年,全國鄉、村、農戶通電率已分別達到99%、97.7%、95.9%,縣及縣以下用電量達到4400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的40%,其中農村用電量已占社會用電量的20.1%。但是我國農電發展不平衡,大致有三種情況:一是發達地區的農電,一般是大城市郊區,用電量在1000 千瓦時/人/年左右,用電的投入產出比高,農民經濟上能夠承受;二是比較發達地區,一般用電量在500 千瓦時/人/年左右,這些地方的農民電費負擔與其經濟收入相比也相對較低;三是貧困地區,這裏農村通電晚,大多數是靠“群眾辦電”發展成為農電的。如臨洮縣是1976年7月通的電,現實行躉售方式供電,沒有實行國家直管或代管,農電是獨立的實體。1997年的農村人均用電量為114千瓦時,農電企業隻能維持“以電養人”的簡單再生產。這裏的農民本不富裕,但農村電價高於城市,有些地方高出一倍或更多,從而出現“不敢用電”和“用不起電”的現象。

一、造成電價偏高的原因

1.用電水平低,設備電能損耗大。1997年縣局調查上梁鄉電管站亂收費問題時發現,該鄉共有人口8000餘人,年用電量12.4萬千瓦時,人均年用電量僅15.5千瓦時,用電設備平均負荷率僅為4.5%,設備損耗電量遠遠大於實際用電量。一是配電變壓器“大馬拉小車”,空載損耗大。該鄉瓦房嶺村27戶農民,共用一台10千伏安變壓器,1997年6月抄見電量50千瓦時,而變損即達102千瓦時。這些地區,群眾集資辦電時,對於負荷增長盲目樂觀,線路架成後,用電負荷增長很慢,個別幾十千伏安的變壓器,往往隻帶幾隻燈泡,電費自然奇高。二是農村電網特別是低壓線路,健康水平低。一方麵由於山區居民居住分散,供電半徑過長,線損增大;另一方麵由於受條件限製,建設時偷工減料,用木杆、破股線,甚至於用鐵絲代替導線,線路接樹、接地,既不安全,又增大了損耗。三是已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設備仍大量繼續使用。因此,這些地區低壓線損率在20%以上,配變損失在10%以上,綜合損失高達30%以上,這是農村電價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2.用戶法製觀念淡薄,竊電嚴重。雖然《電力法》頒布實施已兩年多,但在法製觀念淡薄和利益驅動下,不少地方用電戶竊電現象仍屢禁不止,且竊電者大多使用電爐等用電量相對較大的電器設備。“電鼠”的存在也相應提高了農民用戶的電價。

3.用電管理體製亟待改革。占全縣45%用電量的農村用電管理由鄉鎮電管站負責。縣電力公司抄表一般隻抄到總表,總表以下的分表由村電工抄收。問題就出在這個環節:由於村電工不是電力部門的正式職工,電力部門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管理。許多村電工政治及業務素質差,經常以各種名目亂攤線損,哄抬電價,甚至個別村電工收了電費便溜之大吉,既坑害群眾,又給電力部門造成損失。有些村電工自己用電不交費,而且給村長、支書及親朋好友“人情電、關係電”,個別鄉政府、鄉派出所等單位,憑借權勢長年不交或拖欠電費,使用“權力電”。這部分電費分攤到農戶身上,形成負擔轉移,對正常用戶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電力部門受損著急,農民群眾反映強烈。貧困地區農村電價過高,使得本就實力不足的鄉村小企業用不起電而下馬、倒閉,從而降低了農村用電量,這也是貧困地區農村用電量增長不快的一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