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

11月13日 固原縣人民法院(簡稱固原縣法院)成立,設刑事、民事審判庭,院長由固原縣縣長劉齊家兼任。境內訴訟案件始由新成立的固原縣法院審理。

1951年

10月 平涼市人民法院成立土改法庭,固原縣法院設立土改分庭,專門審理土地改革中發生的案件,境內所發生的案件屬之,至1953年撤銷。

1953年

11月1日 西海固回族自治區(專區級)成立,旋即改稱西海固回族自治州,隸屬甘肅省管轄。固原縣法院的管轄範圍從平涼市人民法院析出,隸屬於新成立的西海固回族自治州人民法院。

1954年

是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隻服從法律”。人民法院院長由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院長由縣人民政府任命。嗣後,縣人民法院院長由任命製改為選舉製,縣長不再兼任院長。

1956年

春 固原縣法院在彭陽境內設立王窪、店窪法庭,是新中國成立後設於境內最早的基層人民法院派出機構。

1958年

10月 實行人民公社化後,建立固原縣政法公安部。固原縣法院改由政法公安部領導,並由政法公安部部長兼任院長。境內法庭屬之。

12月 因店窪鄉合並,店窪法庭隨之撤銷。

是年 固原回族自治州從甘肅省劃歸新成立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管轄,固原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旋改為固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固原地區中級法院),固原縣法院屬之。

1959年

1月 固原縣法院與公安局、檢察院合並成立固原縣政法公安部,王窪法庭被合並裁撤。

1960年

4月 固原縣法院恢複設立,王窪法庭隨之恢複,並增設彭陽法庭。

1967年

1月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王窪、彭陽法庭被紅衛兵組織奪權癱瘓。

1968年

2月 固原縣革命委員會成立,設立保衛處,下設公安、檢察、審判組,分別代替公、檢、法職能,法院被撤銷,正常的司法秩序被打亂。

1972年

12月28日 固原縣法院恢複獨立行使審判權,被“文化大革命”破壞的司法工作,趨於正常。

1973年

9月 王窪、彭陽法庭恢複,境內訴訟案件一般由王窪、彭陽法庭調處,重大案件上報固原縣法院審理。

1983年

7月29日 國務院批準,析固原縣彭陽、王窪2區15個公社設立彭陽縣,治所彭陽。

10月18日 彭陽縣成立大會在固原縣影劇院隆重舉行,大會宣布了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批準彭陽成立縣級組織機構。

是月 彭陽縣成立後,中國共產黨彭陽縣工作委員會(簡稱中共彭陽縣工委)決定設立彭陽縣人民法院(簡稱彭陽法院),彭陽法庭並入彭陽法院,原固原縣人民法院王窪法庭更名為彭陽縣人民法院王窪法庭。

是月 設立彭陽法院審判組行使審判權,劉繼洲任審判組代理組長,張清福任副組長。

11月 劉繼洲工作調離,李丕方任審判組長。

1984年

秋 彭陽法院審判組借用彭陽鄉拖拉機站5間土木結構的架子房辦公,麵積96平方米,辦公條件簡陋。

2月21日~25日 彭陽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簡稱縣一屆人代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審判組長李丕方在會上作法院工作報告,並提請與會的彭陽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簡稱人大代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彭陽縣委員會委員(簡稱政協委員)予以審議。本次會議選舉李丕方為彭陽法院首任院長,彭陽縣人民法院正式成立。

是月 彭陽縣人大常委會(簡稱縣人大)任命李丕方等5人為審判委員會委員,彭陽法院審判委員會即告成立。

3月8日 中國共產黨彭陽縣人民法院支部委員會成立(簡稱院黨支部)。

3月20日 縣人大辦公室正式啟用“彭陽縣人民法院”印章。

3月下旬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院)內設機構編排體製,彭陽法院內設信訪室、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

4月 報請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簡稱自治區高級法院)批準,任命司法警察兩名,其職責為押解、值庭、安保及執行案件等。

4月27日 成立彭陽法院辦公室。

7月 按照全國統一部署,1983年8月開始的全縣依法從重從快嚴防打擊各種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簡稱“嚴打”)第一戰役結束。在第一戰役中,彭陽法院共受理公訴和自訴刑事案件38件45人。

1985年

1月1日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和經濟糾紛訴訟,依照最高法院製定的《民事訴訟法收費辦法(試行)》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至1989年9月1日廢止。

3月28日 縣一屆人代會第二次會議召開,院長李丕方在會上作法院工作報告,並提請與會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予以審議。

是月 彭陽縣人民政府(簡稱縣政府)規劃將原拖拉機站拆除統一籌建公、檢、法辦公用址,翌年3月建成,劃分彭陽法院磚木結構用房兩棟12間,彭陽法院搬入新址辦公。

4月 購置專用囚車1輛,始用於押送犯人。

7月20日 在全體幹警中開展為期3個月的整黨工作。

是月 報經彭陽縣編製委員會(簡稱縣編委)批準,彭陽法院增設經濟審判庭。

是月 設立溝口、草廟兩個基層法庭。

8月 全縣從1984年8月開始的“嚴打”第二戰役結束,本次戰役重點是“打擊流竄犯、追捕逃犯、偵破積案,狠抓薄弱環節,深挖單位內部各類犯罪分子,推進綜合治理各項措施落實,大張旗鼓地開展法製宣傳教育。”

11月 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中宣部、司法部《關於向全體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五年規劃》(簡稱“一五”普法)。“一五”普法期間,彭陽法院注重在加強自身法律知識學習基礎上,以普法培訓、開庭審判、進村入戶、上街解答法律谘詢等宣傳形式,對各級幹部和青少年等重點對象進行普法教育。至1990年12月結束。

12月23日 彭陽法院啟動開展“保邊疆獻青春”教育活動,至翌年3月結束。

是年 彭陽法院設立政治協理員,履職紀檢、監察和政治工作職能。

1986年

4月17日 彭陽縣人民法院工會委員會成立(簡稱院工會),高廣誌擔任工會主席。10月啟用彭陽法院工會印章。

是月 按規定,彭陽法院需向自治區高級法院每案報送已審結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一式三份。民事案件選送三至五件有典型意義和複雜疑難案件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一式三份。

9月 報經縣政府批準,在縣城興彭路西端北側征地4.5畝,由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委員會(簡稱區計委)批準立項,撥款29.2萬元,動工興建磚混結構三層審判法庭兼辦公樓。

11月8日 中共固原地區委員會文件通知,轄區6縣人民法院院長級別享受副處級待遇。

是月 最高法院通知,勞動合同案件,暫由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受理。至1993年10月改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受理。

12月1日 彭陽法院製定《訴訟費管理辦法(試行)》,自1987年1月1日起執行。

12月30日 刑事申訴複查工作結束。兩年間共複查刑事申訴案件130件177人,維持原判87件128人,依法宣告無罪20件24人,部分改判2件2人,不屬法院管轄轉處的21件23人,共發放補助款0.91萬元。

是月 全縣“嚴打”第三戰役結束,本次戰役依法從重打擊的重點仍然是活動猖獗的盜竊、詐騙、搶劫及投機倒把、走私等重大經濟犯罪活動。經過嚴厲打擊,縣內致人死亡、盜竊、傷害、強奸、流氓等刑事犯罪有所減少。

1987年

1月1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發文規定,發至縣團級的《中共中央文件》《中央辦公廳文件》《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均發給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3月7日 彭陽法院製定出台《關於嚴禁幹警酗酒製度》。

3月13日~19日 彭陽縣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簡稱縣二屆人代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彭陽法院副院長、代理院長宋元智在會上做法院工作報告,並提請與會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予以審議。本次會議選舉宋元智為彭陽法院第二任院長。

5月 彭陽縣成立吊莊馬家梁鄉,該鄉訴訟案件歸彭陽法院管轄,至1999年劃歸中寧縣。

6月9日 彭陽縣召開政法係統“嚴打”總結大會,總結1984年~1986年全縣“嚴打”鬥爭工作,標誌著第一次“嚴打”鬥爭工作圓滿結束。

9月4日 自治區高級法院院長鄒獻朝一行來彭陽法院調研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情況及基層法庭工作開展情況。

是月 彭陽法院審判法庭兼辦公樓建成,建築總麵積915.33平方米,搬入辦公。

1988年

6月2日 固原地區中級法院院長金光榮一行來彭陽法院調研新形勢下法院工作改革問題,了解貫徹全國社會治安電話會議精神落實情況。

7月2日 自治區高級法院副院長楊振平一行4人,來彭陽法院檢查精神文明建設情況。

11月11日 固原地區中級法院刑庭馬維波一行到彭陽法院評查刑事案件。

12月 複查曆史遺留刑事申訴案件15件16人。截至本月,彭陽法院共為曆次平反的317人做好善後工作,落實了政策,發放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9.27萬元。

1989年

1月 製定《彭陽縣法院審判委員會、合議庭討論決定案件範圍的決定》《彭陽縣法院年度工作獎懲辦法》《彭陽縣法院幹警工作紀律》和《彭陽縣法院審判工作人員崗位責任製》。

3月7日 固原地區中級法院院長金光榮、副院長馬德才與經濟庭審判人員一行,來彭陽法院調研社會治安及“嚴打”工作情況。

是月 彭陽法院對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所有案件進行改革,強化合議庭職能作用。法院審判委員會重點討論研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經濟犯罪案件以及判處拘役、管製、緩刑、減刑、免於刑事處分、宣告無罪等重大疑難案件,其餘案件由合議庭決定審判。

9月1日 最高法院製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時,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

10月18日 自治區高級法院院長白振華、副院長鄒獻朝、楊振平、馬紹彬、黑有星聯名向全區各級人民法院和法院幹警致公開信。

11月13日 國務院召開掃除“六害”(賣x嫖娼、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拐賣婦女兒童、私種吸食販運毒品、聚眾賭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騙財害人)電話會議,區、市、縣分別設立分會場,對掃除“六害”鬥爭作了全麵部署。彭陽法院與公安、檢察等部門密切配合,貫徹電話會議精神,開展掃除“六害”統一行動,清除“八·九”動亂帶來的負麵影響,整治社會治安形勢,至翌年春節前後結束。

是年 報經縣編委批準,彭陽法院內設機構增加行政審判庭。

1990年

3月13日~18日 彭陽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簡稱縣三屆人代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副院長、代理院長高正文在會上作法院工作報告,並提請與會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予以審議。本次會議選舉高正文為彭陽縣法院第三任院長。

是月 報經縣編委批準,彭陽法院內設機構增加政工科和告訴、申訴庭。

4月 彭陽法院根據中共彭陽縣政法委員會(縣政法委)的統一部署,公、檢、法、司各部門積極配合開展“嚴打”專項鬥爭和專項治理,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各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專項治理至1993年結束,期間召開不同規模的宣判大會7場次,宣判重大刑事案件31件38人,參加公審宣判大會的群眾達10萬多人次,形成了嚴打聲威,震懾和遏製了犯罪。

7月 自治區高級法院下發《關於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固原地區6縣人民法院審理訴訟標的額不滿25萬元的案件,一般民事案件為10萬元以下,大於標的額25萬元的經濟糾紛案件歸固原地區中級法院審理。

10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簡稱《行政訴訟法》)頒布施行。

10月19日 開展為期2月的執法執紀大檢查活動,主要檢查辦案質量、訴訟費收繳及罰沒款管理、廉政建設等情況。

12月 全國《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製宣傳教育的第二個五年規劃》(簡稱“二五”普法)啟動。全院幹警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簡稱《婚姻法》)等專業法為重點,學用結合、探索治理,充分利用影視、廣播、報紙雜誌等宣傳媒介,采用文藝演出、知識競賽、法律知識考試等形式,開展普法宣傳活動,開辟法製宣傳教育的新渠道。至1995年11月結束。

1991年

3月 全院開展爭創“五好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好、完成任務好、審判作風好、法院管理好、領導班子建設好)、“四好法庭”(思想政治工作好、完成任務好、審判作風好、法庭建設好)、“優秀法官”活動,增強幹警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公仆觀念、群眾觀念、依法辦事觀念和紀律觀念,提高幹警的政治素質。

上半年 開展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教育活動,教育幹警增強抵製“和平演變”的能力。

6月1日 縣人大主任高誌謙及人大法製工作委員會(簡稱人大法工委)負責人一行來彭陽法院調查婚姻案件審理情況,院長高正文、副院長鄧萬科、馬家明及庭室負責人參加座談會。

9月16日 組織幹警參加全區法院“學雷鋒、學彭學文先進事跡報告會”。

11月14日 彭陽法院召開執法執紀大檢查監督會議,縣委、人大、政法委及公安、檢察、司法局領導及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共12人應邀參加會議。

1992年

3月 全院幹警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簡稱黨的十四大)文件、《鄧小平文選》和鄧小平南巡講話,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武裝幹警的頭腦,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用黨的十四大精神指導審判工作。

4月 彭陽法院從縣屬國有企業、鄉鎮企業中聘請經濟司法服務聯絡員13人。

5月 開展集中執行活動。對1986年以來未執行的案件排摸登記造冊,安排各審判庭執行,對難以執行的“釘子戶”全院統一集中執行,當年執行案件101件。

1993年

3月2日~5日 彭陽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簡稱縣四屆人代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副院長鄧萬科在會上做法院工作報告,並提請與會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予以審議。本次會議選舉鄧萬科為彭陽法院第四任院長。

3月29日 《憲法》修改將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由3年改為5年。

6月 彭陽法院與彭陽縣稅務局(簡稱縣稅務局)協商成立“彭陽縣人民法院、彭陽縣稅務局執行室”,辦公地點設在縣稅務局。

9月25日 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托事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調查、送達、宣判和代為執行。

是月 自治區高級法院贈送彭陽法院“波蘭乃茲”舊轎車1輛,院領導開會、辦案始用轎車。

11月 起草印發《致全縣所有納稅義務人的公開信》4萬份,支持財稅部門依法納稅。

12月 最高法院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簡稱《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和《關於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彭陽法院按照規定冠名法庭和懸掛國徽,對出庭審判、公訴、司法警察等人員著裝及訴訟參與人衣著,旁聽、新聞采訪和法庭秩序、處罰措施予以規定。

1994年

5月 開展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整頓月”活動,院黨組把政治學習同對幹警的基本教育相結合,集中整頓幹警的思想、作風、紀律。

6月 彭陽法院對指示他人做偽證的律師孔某和周某某等8人妨害訴訟行為,予以罰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