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8日,國家商標局核準原告方將第6539616號“銀張匠”商標轉讓給被告。2015年8月16日,原、被告雙方共同在中州市公證處進行了第6539616號“銀張匠”商標轉讓公證,並簽定了第6539616號商標轉讓合同。但是第8502426號“張銀匠”圖案商標並未轉讓被告方,至此,原告依法享有上述商標的專有權。
被告在長達二年的時間裏,張冠李代,用“銀張匠”商標冒用“張銀匠”商標,對原告方造成了嚴重名譽侵害,原告方現在依法要求法庭支持,保護原告商標持有人的各項權益。並根據被告近二年冒用“張銀匠”商標批發、加盟的商品銷售總額進行雙倍賠償原告。
劉律師宣讀後由被告宣讀答辯書。
答辯人:胡柄權,男,漢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址:廣東省潮汕市清水街第55號。身份證號碼:********。
被答辯人:中州匠心珠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州市中原國際中心3337號,法定代表人:海燕。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商標侵權糾紛一案【案號(2016)中一法民五初字第XX號】,現就被答辯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作如下答辯,請法院予以采納。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一、“張銀匠”商標並非知名品牌商標。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材料可知,“張銀匠”商標是由被答辯人注冊所擁有,注冊有效期限從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答辯人是於2015年8月28日受讓被答辯人的“張銀匠”注冊商標,並於同年9月29日變更持有人為答辯人胡柄權。至2016年5月份,答辯人持有此商標不到二年,相關公眾對此商標不甚了解。因此,從被答辯人對“張銀匠”商標的使用時間即可推知其還構不成品牌商標。
二、答辯人所被訴請的侵權賠償,答辯人沒有侵權故意,無需承擔侵權責任。答辯人的商標與被答辯人是通過正規合法的途徑通過商標轉讓、公證得來。對此事實,有答辯人提交的商標轉讓合同和中州市公證處提供的公證書予以反證。根據商標法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可知,答辯人沒有侵犯被答辯人“張銀匠”商標專用權的故意,無需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三、被答辯人訴請答辯人賠償人民幣1500萬元損失沒有任何依據,依法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隻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被答辯人開口即要求答辯人賠償1500萬元侵權損失費用,但並未提供任何依據說明其損失賠償額是如何計算而來,因此,其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1500萬元的損失賠償費用因沒有任何依據而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答辯人不能證明其自稱的因答辯人商標侵權所遭受到的損失,那麼,商標侵權賠償數額就應帶按照被答辯人所認為的因答辯人侵權所得利益進行賠償。被答辯人信口開河,沒有任何根據的漫天要價1500萬元的侵權賠償額完全是借訴訟之手段謀取暴利之目的。非常明顯,被答辯人所謂維權隻是幌子,夥同他人惡意維權,借以謀取高額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所以,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