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個人承包經營招用勞動者的,由發包的個人或者組織作為勞動者的用人單位。

第六十四條外國企業、外國社會團體和國際組織的駐華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參照本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發生的勞動合同爭議,尚未處理的,依照本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