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采訪過美國洛杉磯最著名的華人刑事辯護律師鄧洪先生,他在解釋本文中這名華人女子的案例時談到,美國法律對色情賣淫罪的定義很廣,罪名成立的標準也很低。所謂性服務,除了發生性關係外,還包括用手或用口接觸他人的私處。一個按摩院隻要口頭答應客人以金錢來換取提供性服務的要求,或者是主動詢問客人是否需要額外的性服務,都構成色情賣淫罪,最高可被判罰6個月的牢獄,罰款1000美元。而對於移民而言,如果有兩次以上的賣淫記錄,移民局會拒絕其任何調整身份的申請。至於那些安排或經營賣淫業的被告,法律認為這些人是逼良為娼,因而處罰非常嚴厲,一般要判處3至6年牢刑。
美國警察在掃黃中使用釣魚的手法最為普遍,而且每次行動都要有詳細的警察行動報告。洛杉磯警方在一次對華人色情業掃黃中也采用了類似的釣魚手法,後來我到警局查看了警方行動記錄並複製了一份,從中也可以了解到美國警察是如何釣魚的。
在此案中被捕的皮條客和妓女都來自中國內地,這名充當嫖客的警員在警方的案情筆錄中寫道,他接到一個匿名電話,說當地華人社區賣淫現象嚴重,並提供了刊登在報紙上的大量色情服務廣告信息。根據這些信息,這名警員用電話聯絡上一家提供外出服務的公司,對方告知全套服務需要180美元,雙方遂約定將女郎送到指定的旅館。
下午,一男一女如期到達警員布置好的旅館房間,警員問皮條客全套服務包括什麼,皮條客回答說,你可以做任何事。警員又問,是否包括做愛,皮條客回答,這當然包括在內。然後警員交給皮條客兩張帶有記號的百元大鈔。
皮條客離開後,一位華人女性走進房間並進入浴池衝澡。警員脫去衣服並用毛巾圍住身體下部。幾分鍾後女子裸體從浴池中走出,然後騎在“嫖客”身上按摩。裝成嫖客的警員借機詢問她和皮條客如何分成。該女子回答,每次交易費用為180美元,皮條客收100美元,她可得到80美元。然後這名女子取出隨身攜帶的保險套,準備與客人做愛。這時裝扮成嫖客的警員發出信號,數名警員立即衝入房間,將這名女子以賣淫罪逮捕。最後此案經法庭審理,皮條客被判刑入獄,而賣淫女則被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