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末期,中國社會麵臨著一次重大的轉型。從社會結構上看,縣和郡在列國已經出現和普及,作為地方政府,它們直接聽命於國君,成為君主集權的有力手段。與此同時,傳統的世族世官製迅速瓦解,出現了全新的官僚製度。經過不斷升級的兼並戰爭,列國的經濟軍事優勢逐漸集中到少數大國,結束諸侯混戰、實現統一的趨勢越來越明朗化。所有這一切都朝著中央集權的方向演進,建立一個統一的、君主專製的大帝國隻是一個時間的問題了。
麵對這樣的社會巨變和即將出現的大一統政治局麵,各主要學派都在自己的學說理論上做出了反映。當時影響深遠的,除了儒、道二家之外,以韓非、商鞅為代表的法家,在當時的諸侯各國應用最為廣泛。尤其韓非,其所著《韓非子》一書,達到了先秦法家理論的最高峰。秦始皇在初見韓非的著作時就佩服地說:“寡人得見此人與之遊,死不恨矣!”在韓非去世後,當時各諸侯國的君主與大臣競相研究其著作《韓非子》,秦始皇在他的思想影響下,完成了統一六國的帝業。可以說,《韓非子》為中國第一個統一專製的中央集權製國家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武器。
《韓非子》現存五十五篇,約十餘萬言,有著極其廣泛的思想淵源。重點闡述了法、術、勢的法治理論,強調了專製君主的主張。
圍繞“法、術、勢”的理論來說,《韓非子》著重總結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術”和慎到的“勢”融為一體。他推崇商鞅和申不害,同時指出,商鞅和申不害之學說的最大缺點是沒有把法與術結合起來;其次,“未盡”商鞅和申不害之學說的第二大缺點是“申子未盡於術,商君未盡於法”(《定法》)。韓非從自己的觀點出發,論述了術、法的內容以及兩者之間的關係,他認為,國家想要得到治理,就需要君主善用權術,同時臣下必須遵法。同申不害相比,韓非對“術”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術以知奸”方麵。他認為,君主對臣下不可太信任,還要“審合刑名”。在“法”的方麵,韓非特別強調了“以刑止刑”的思想,強調“嚴刑”、“重罰”。除此之外,韓非還認為,僅僅依靠法和術還不足以治理好國家,必須有“勢”做保證。“勢”,即權勢、政權。他非常欣賞慎到所說的“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難者》),提出了“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難勢》)的論點。由此可見,韓非的法治思想繼承並發展了戰國以來早期法家特別是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的法治思想,形成了一個法、術、勢結合的思想體係。
司馬遷說《韓非子》“歸本於黃、老”(《史記·老莊申韓列傳》),是有道理的。韓非在其《解老》《喻老》兩篇,發展了老子的思想,直述自己思想源自於老子,故後世稱之為道法家,這意味著《韓非子》是從道家裏麵延伸出來的新法家思想。在韓非看來,道是變化的,天地、人、社會乃至治理社會的方式方法也是變化的。但道也有其相應的穩定性,而所謂的穩定,就是人們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在現實中就是“法”。法依著道而建立,法必須隨時代的變化而變化,必須得到每一個人的遵守。因為認識到萬事萬物的變化,韓非同老子一樣,也是反傳統的。《韓非子》取《老子》“無為”的思想,在老子看來,處世不需要拘泥於固定的形式與方式,隻要順著大道即可。韓非認為“無為”,落實在君王統治上,應該是無論特定喜好或不喜好都不能被臣下推測與掌握,此觀點還包括施政習慣、統馭方式等,應該陰晴不定,難以掌握。此外,《韓非子》改造了老子的自然天道觀,叫作“理定而物易割”,從而為其法理提供理論依據。韓非說“欲成方圓而隨其規矩,則萬事之功形矣。而萬物莫不有規矩,議言之士,計會規矩也,聖人盡隨於萬物之規矩”(《解老》)。規矩是法家的邏輯根據。因此,在韓非那裏,老子的“無為而治”,轉而為“中主守法而治”;老子的非仁義的思想,轉而為“言先王之仁義無益於治,明吾法度,必吾賞罰”,“不乘必勝之勢,而務行仁義則可以王,是求入主之必及仲尼”;老子的“去私抱樸”,轉而為“去私”、“抱法”;老子的對立物同一的主張,轉而為“執一以靜”。可見,韓非這位法家的巔峰人物,從老子那裏得到了豐富的營養。
堅決而全麵地推行法治是《韓非子》思想的基本特點。他在《問辯》篇中說:“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除法令之外不再有別的東西,可見這種法治的全麵。與此同時,韓非還認為立法應該因時製宜,因時變法:“古今異俗,新故異備。”因而聖人立法“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五蠹》)。改革圖治,變法圖強,是韓非思想中的一大重要內容。他繼承了商鞅“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的思想傳統,提出了“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觀點,主張“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五蠹》)。尤可稱道的是,韓非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法不阿貴”的思想,主張“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這是對中國法治思想的重大貢獻,對於清除貴族特權、維護法律尊嚴,產生了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