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敦煌學通常使用的研究法(2)(2 / 2)

引伸研究法一般包括兩個階段。一是引伸的前行研究,或者叫做引伸的基礎研究,就是進行抽繹規律、提取精神華的研究。這是為下一步指導新的實踐打基礎、作準備的步驟;二是引伸的歸宿研究,或者叫做引伸再造研究,就是將已經抽繹出來的規律和提取到手的精華,設計或製作新的載體,達到推陳出新的目的。這兩階段分工不分家,前一階段為後一階段作準備,後一階段為前一階段尋求發展和歸宿。

考證法

敦煌石窟、敦煌遺書、敦煌其他古遺址遺物都是古代遺留下來的事物,都各自具有曆史的規定性。千百年後的現代人對它的曆史規定性往往不甚了了,這就會造成錯覺和誤斷,給理解、闡釋帶來障礙。要解除這些障礙,必須使用考證法。藉以“考”其本原,“證”其所涵。

考證法是通過對對象本身以及同它相關的事物進行周密深入的調查,發現其曆史規定性的信息和證據,然後利用這些信息和證據來揭示它所具有的質態、曆史特性和價值作用。

這種方法著眼於搞清事物的曆史特征和特性,為進一步探索事物的全部蓄蘊提供一個起點。然而僅僅使用考證法並不能搞清楚事物其他方麵的蓄蘊,為了搞清楚事物其他方麵的蓄蘊,還要進一步利用另外的研究法。考證法是為其他研究法服務的一種手段,卻不能代替其他研究法。

對某一具體事物進行考證,事實上就是對此一事物的曆史規定性進行考證。什麼因素構成事物的曆史規定性呢?構成事物的曆史規定性的因素是:

1、此一事物產生或存在的時限(時限又可以細分為朝代、年、月、日、時);

2、此一事物的製作者或所有者;

3、此一事物產生的原因或根據;

4、此一事物的原產或流遷的年代、地域;

5、此一事物原來的質態(如性質、形狀、色彩、意義和變化契機與變化根據等)。

上述五個方麵也就是所要考證的內容,或者叫做考證項。根據研究的需要,及研究對象的缺環而決定考證的項,或考其一項,或考其多項,沒有死板的規定。如陳國燦先生《敦煌所出諸借契年代考》(收入陳國燦《敦煌學史事新證》,甘肅教育出版社,2002年),是對敦煌遺書中三十餘件借契的立契年代這一個特定項所進行的考證,至於這些借契的持有者,及為何保存在莫高窟石室中等問題,該文置之未做考證。

考證法的運用,關鍵在於抓住兩個環節。一個環節是發現證據,另一個環節是對證據的鑒定和利用。

證據,一般分為本證和他證。“本證”是事物自身所提供的證據。“他證”是另外的事物對此一事物所提供的證據。

這些證據有些是靠不住的假證或偽證。這就需要進行一番鑒別。有些證據不足為據是明顯呈現出來的,但更多的情況下,那些不足為據的假證據卻披上了偽裝,隱藏甚深,很不容易被識別發現,這就要十分精細的加以審鑒。有時甚至對於某個證據也要進行一番考證才能獲得,從而出現考證中的考證。證據獲得後,還有一個科學利用的問題。運用不得當,仍然發揮不出“證據”應有的作用。

考證法是敦煌學中不可少的一種手段。精當的考證,往往關係著研究結論的正確與否。例如“敦煌廿詠”的寫作年代,有人考證為吐蕃占領敦煌之前,有人考證在張議潮起義之後,也有人考證為五代曹氏歸義軍時期。由於所定時代不同,對這一組詩的時代背景、創作動機、所涉事件、意象內含等,就會有不同的理解。至於哪種結論正確或不正確,決定因素是年代考證是否精當。由此可見,在某種情況下,考證法決定著研究的成功失敗。在使用考證法的時候,要防止不必要的繁瑣考證和脫離研究目的的考證,就是人們常常提到的為考證而考證。

實驗研究法

實驗研究法主要是石窟科學保護和研究文物材料、質地、結構所使用的方法。大致分為物理實驗法、化學實驗法和模疑實驗法三種。它的原理、程序、要求、試劑、儀器、設備與一般自然科學實驗法基本相同。這裏不多作介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