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敦煌學通常使用的研究法(1)(2 / 2)

描述法體現著研究者對於對象認識的程度, 同時,也向人們傳播著正確或謬誤、深刻或浮淺、清晰或模糊的概念,是不可不刻意為之的。

2、還原法

還原法是把已經殘損變形或經人改篡了的對象進行複原的方法。敦煌古代建築、壁畫、塑像、遺書、簡牘等,經過千百年自然作用或人為作用的損毀,免不了出現殘缺、變形、變質、改觀等情況,建築、繪畫或塑像,在原作或續修中也可能出現失誤或造成殘損;敦煌遺書也存在衍漏、錯訛、篡亂之類的問題。當我們把握其原來麵貌,時往往會給人帶來錯覺或誤解。由於臨摹、複製、展覽、搬遷以及探原、鑒賞、研究的需要,往往要求按照其本來麵目加以複原,這就要通過還原法加以完成。敦煌遺書及敦煌漢簡的釋文、校勘,壁畫殘損與變色的推求,都屬於還原法的職能範圍。

還原法要求將研究對象還其本來麵目,追求逼真,排除謬誤,提供可靠的還原品。對遺書的還原,主要是根據現存外貌來推求本原和進行釋文。

除了這種溯源性還原之外,還常常使用現狀性還原。現狀性還原,要求嚴格按照客體已經變化了的現狀如實複現、複製,以達到記錄,反映和保存現狀的目的。例如敦煌壁畫、塑像的現狀臨摹,敦煌遺書卷子的錄文等就屬於是現狀還原之列。

要運用好還原法,必須吃透客體,忠實於客體,胸有成竹而又要排除主觀。當然技術熟練,學術精專同樣是不可或缺的條件。同一幅壁畫,而臨摹品有優有劣;同一件遺書,而錄文有是有非,原因就在於此。

3、闡釋法

闡釋法是在對客體進行外部描述的基礎上進一步對其內涵和實質的揭示。如果說描述法和還原法是對客體外型、內項的忠實再現的話,那麼,闡釋法則是對客體涵蘊的深刻塊發。

對一座洞窟、一幅壁畫、一尊塑像、一件遺書等通過外部描述和內容展現所獲得的認識,可能是準確無誤的,但不一定是透徹深刻的。必須進一步對其內在涵蘊加以抉發,才能求得內外貫通,表裏俱明。李澤厚先生《美的曆程》一書關於敦煌藝術的專章《神的世間風貌》和王永興先生《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釋》(收入沙知、孔祥星編《敦煌吐魯番文專研究》,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就是運用闡釋法的代表作。

闡釋法在選用上,由於研究重點和研究目的不同,一般表現為三種不同層次範圍的闡釋類型:

(1)選其一點的特定闡釋;

(2)相關而及的多麵闡釋;

(.3)內外左右的全方位闡釋。

例如段文傑先生《唐代後期的莫高窟藝術》(收入《段文傑敦煌藝術論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是對吐蕃統治時期和張議潮時期敦煌社會、佛事活動、洞窟建造、壁畫彩塑、風格流派、社會思潮、美學精神的全方位闡釋;柴劍虹先生《敦煌唐詩集殘卷(P.2555號)初探》(收入《敦煌學論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是針對P.2555卷的詩歌寫作背景,作者的境遇情操以及本卷同內地文人詩作關係等三個互有關聯的方麵進行的多方麵闡釋;孫其芳先生《敦煌詞中的方言釋例--敦煌詞校勘叢談》(《甘肅社會科學》1982年第3期、第4期),是對敦煌詞曲中的河西方言詞與這個特定方麵進行的闡釋,至於各首詞的社會意義、文學價值等諸多問題皆不作論列。這三篇文章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和把握三個不同層次的闡釋法的特點與作用。

闡釋法的構成,須具備兩個要素:一是被闡釋項,二是闡釋項。

被闡釋項,即闡釋的工作標的。它一般是指客體對象的起源、原因、成分、性質、功能、作用、結果和影響等等方麵。那麼這些個方麵就構成了被闡釋項。

闡釋項,即闡釋的方法手段。它一般是指分析、綜合、類比、演繹、判斷、校勘、考釋、統計、實驗等等方法手段。那麼這些方法手段就構成了闡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