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涇渭市經信總公司
乙方: 鬃巍房地產開發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著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公平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1條 委托事項。授權乙方以甲方的名義代建商品房400套;
第2條 委托費用。甲方在接鑰匙時,應向乙方支付完成第1條款委托事項的房款1370元/平方米。政府規定的其他費用按照房屋交易規定各自執行製度;所有賣房款項存入指定銀行,經信與鬃巍公司法人代表簽字方能支取;待經信總公司拿到房子鑰匙,取消經信總公司法人代表簽字取錢資格;
第3條 委托時間從合同簽訂日起,到2004年6月1日前交房;
第4條 付款時間自主體建成一半付款20%,主體建起日付房款的70%,交房鑰匙時,付清剩餘10%;
第5條 違約責任
5.1本協議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無故提出終止協議,應按委托費用總額的5%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5.2 甲方未按約定支付委托包幹費用的,應每日按當期應付費用的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超過30天,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50萬元人民幣,乙方有權不退還已為該項目支付的全部款項。若違約金不足以賠償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賠償款。
5.3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3條的約定完成委托事項,甲方除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按委托費用總額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但是因為甲方逾期支付委托費用導致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委托事項的,應相應的免除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6條 爭議的解決
如本合同各方就本合同之履行或解釋發生任何爭議的,應首先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應向涇渭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適用該會之《仲裁規則》,仲裁裁決書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涇渭市經信總公司
乙方:鬃巍房地產開發公司
二00三年12月5日
張誌立這回不再請示夏宇彥,自作主張審閱完合同草擬文本 ,修改了幾個字,交個宋忠全權處理。王嘉鈺把草案交給經濟信息監督辦公室打字員,讓她打印排版,印發所有購房人,圍繞製約與反製約的一場風暴是否又要出現?多災多難的經信總公司能否逃過一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