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學校的師生管理(19)(1 / 2)

第六條對打架學生的處分

(1)打架者:動手打人但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警告;致人輕傷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打架致人重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並交公安機關按治安處罰條例論處。凡到場助威者,也視為打架參與者。

(2)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持械傷人者:在爭吵中亮出凶器,持械打人者,包括為他人提供凶器者,一並給予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4)糾集團夥鬥毆鬧事者:指引校外人員進校鬧事者,給予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5)凡參與打架者:除按以上條例給予相應處分外,均應負責醫藥費、營養費和其他經濟賠償費。

第七條對賭博、抽煙、酗酒的處分

(1)參與賭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對組織者從嚴處罰。

(2)經查實,在校內外抽煙,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不但自己抽煙,還引誘其他同學抽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對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處分。

(3)對違反紀律喝酒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酗酒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八條對損壞公物學生的處分

非故意損壞公物者,應原價賠償;故意損壞公物者,除原價賠償外,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條其他

(1)違反校園環境衛生有關製度者,按《校園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處理。

(2)違反寄宿生管理有關製度者,按《寄宿生管理條例》處理。

(3)凡同時犯有兩項錯誤,按處分等級高的一項加一等給予處分。受過處分未撤銷又再違紀者,提級處分。

(4)對各種違紀行為,學生均有勸阻並如實向老師或有關部門報告之責任。

21.請假考勤製度

考勤製度

(1)教師要嚴格按功課表、作息時間表上課,不得遲到、早退或隨意調課。若有急事調課,須經教導主任同意,由教科室安排並做好記錄。未經同意,擅自調課,一經發現,作曠課處理。

教師上課的考勤由教導處負責。

(2)教職員工須按作息時間表上的辦公時間要求準時上下班,中途不得隨意離校離崗,上下班考勤由值周、值日教師負責,值周教師下周周前會議通報。

(3)教工大會(包括全校性重要活動),亦須考勤,由總務處負責。

請假製度

(1)教職工請病假須持掛鉤醫院的病假證明,於當日向校長室請假,來不及開具病假證明的急症須電話或托人口頭通知有關處室,第二天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曠工論處。

(2)教職工請事假應至少於請假前一天通知校長室,經批準後才允許請假,不打招呼、不請假的,作曠課、曠工處理。

(3)請假審批權限均須經校長室審批。

(4)個別人員因外出參觀訪問、出席會議、參加活動等而要請公假的須持教育局、教研室等上級有關部門的正式文件、通知,經校長室審批之後方能請假。一律不得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曠工處理,且差旅費、活動費一概自負。

教職工因公請假,須及時告知值周教師,做好考勤記錄。

(5)請假期滿要及時到請假部門銷假。

22.學校學籍管理製度

學校要加強對學籍管理工作的領導,應選派作風正派、事業心強、有很強的時間觀念和較強的業務操作能力的同誌擔任學籍管理員。學籍管理的各項工作必須準確、及時、規範,資料整齊、美觀。要充分發揮學籍管理為學生服務、為素質教育服務、為普及義務教育服務的功能作用。

第一條初中入學的新生

依據義務教育階段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由初中編報初一新生名冊,於9月底以前報區教委普教科,審核合格後,編給新生學號,建立初中學籍。轉入新生,戶籍在本區的,須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證明、戶籍所在地初中同意轉學證明書編定學號(須經區教委普教科審核);戶籍非本區的,憑派出所戶籍證明或轉學證明書,編定學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