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辦學思想

每個學校校長都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或者來源於所承擔的職務,或者來源於自身的某些特質。通常我們把來源於職務的影響力稱為權力性影響力,而把由個人某些特質決定的影響力稱為非權力性影響力。借助各種影響力,校長可以影響他人的行為甚至思想,推動工作。

第一節 校長的影響力及其使用

學校管理既是一門科學,又是一門藝術。說它是科學,是因為學校管理有一定的規律性,通過運用經過組合的管理知識,能夠提高管理的成效。說它是藝術,是因為管理實踐異常複雜,不同的校長遇到的問題是不一樣的,不同的時刻遇到的問題也是不一樣的,所以必須因地製宜地選擇管理策略,而不能拘泥於已有的經驗、上級的指示和書本知識。真正的管理藝術,需要學校管理者在管理實踐中不斷探索、不斷總結、不斷升華。下麵的內容隻能算是對管理藝術的探討,學校校長要善於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

在管理學上,通常把校長影響他人(個體的和群體的)行為的能力稱為校長的影響力。實際上,每個學校校長都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或者來源於所承擔的職務,或者來源於自身的某些特質。通常我們把來源於職務的影響力稱為權力性影響力,而把由個人某些特質決定的影響力稱為非權力性影響力。借助各種影響力,校長可以影響他人的行為甚至思想,推動工作的進行。那麼校長具有的各種影響力如何發揮效力,如何提高作用效果呢?

一、校長權力性影響力的構成

權力性影響力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職權,它有兩個明顯的特征:第一,它是組織的,而非個人的,是組織經由一定的組織程序授予職位承擔者的,隨著一個人離開他所具有的權力,與此相應的影響力也就消失了。所以從實質上講,權力性影響力是校長因在組織中所處的職位和所承擔的職務、職責所具有的影響力,是職位權力和職務權力的總和。第二,權力性影響力的效力受到法律、規範、責任、義務的支持,具有使下屬必須服從的特性,所以這種影響力又被稱為“強製性影響力”,即不論下屬在心理上願意接受與否,他都必須按要求行動,至少在工作上是如此。

權力性影響力效力的大小主要取決於職務、職位因素,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一)職位的高低

按照德國古典管理學家馬克斯·韋伯的觀點,任何組織的正式結構都是一個分層體係。為了維護組織的運行秩序,各層之間要遵循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組織為此也賦予上級指揮下級的權力。這樣,一個人承擔的職務在組織中的級別越高,這個人的權力性影響力也就越大。

(二)職務、職責的大小與多少

責任和權力是聯係在一起的,有多大的權力就有多大的責任,這句話反過來說也是成立的,那就是有多大的責任就有多大的權力。不想負責,就沒有權力。所以,可以通過擴大職務、職責的方式來增加職權,途徑有兩條:一條是職務、職責的外延擴大,如把組織中無人負責的空白區、多個部門或多個人共同負責的交叉區承攬過來,那麼與此職責相關的權力也就掌握在自己手中;另一條是職務、職責的內涵擴大,如細化職務、職責,增加遊戲規則。

(三)職權的具體內涵

這裏所講的職權的具體內涵,指的是職權指揮和控製的具體領域、業務。上麵我們講到可以通過擴大職責來擴大權力性影響力,但這種做法並不總是那麼有效。不同的職責所帶來的影響力是不同的。有些職責隻具有較少的權力,而另一些職責卻具有較多的權力。直接領導與職能領導相比,對下級具有更大的控製力;在學校裏,人事部門、財務部門相對於教務部門具有更多實在的權力。有些學者認為,這是由於各崗位或部門在組織中的重要程度不同,距離核心團體、核心領導的遠近不同所致。我們認為,除此之外還可能因為它們握有更多的實在事物、掌管的事務有更嚴格的標準和程序。

(四)組織規範

社會法律和團體規範是職權發揮作用的保證。團體規範,對於組織成員而言相當於事先聲明,以後再有與此相關的事情發生,作為“執法者”的校長按規範要求其他成員,其他成員就不會有多少討價還價的餘地,隻能服從。對於學校來講,各種規章製度、條例、職責、工作準則等有利於增強校長職權作用的效果。一般來講,組織的規範化程度越高,越有利於職權作用的發揮。所以要想提高職權的實際作用效果,重要的一條就是加強學校的規範化建設。在國外許多學校,校長的辦公桌上經常放著厚厚的一本規範化手冊,內有國家的、地區的、學校的各種法規和規範,遇到對應的問題,校長能很快讓下屬服從,減少了爭論、勸說的時間,提高了辦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