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創新概述

第一節 教育創新對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意義

教育創新的重要性主要體現於它對於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重大意義上。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複興是曆史賦予我們的重任。要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複興,就必須大力培養國民的創造精神和創新能力,而國民創造精神和創新能力的培養離不開教育。在各種創新活動當中,教育創新可以說是最為基本的,也是最為關鍵的。因為,無論是製度創新、科技創新,還是理論創新,都首先需要具有創造精神和創新能力的人才。要培養具有創造精神和創新能力的人才,就需要使我們的教育符合這種培養目標的要求,這就必須進行教育創新。當然,為了更好地理解教育創新對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重要意義,應該首先了解一般性的創新對於一個民族的重要性。

一、創新對於一個民族的重要意義

(一)關於創新概念的理解

作為一種發展觀念和發展理論的創新概念,最早是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J·A·Sehumpeter)於1921年出版的《經濟發展理論》中首先提出的。他在該書中提出了“理論”,並把創新界定為“執行新的組合”,即建立一種新的生產函數,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於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係。熊彼特在他的創新理論中列舉了創新的五種情況:(1)采用一種新產品——也就是消費者還不熟悉的產品,或者一種產品的一種新的特性;(2)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也就是在有關部門中尚未通過實踐檢驗的方法。

這種新方法並不需要建立在新的科學發現的基礎上,即使商業上處理一種產品的新的方式,也在此之列;(3)開辟一個新的市場,也就是國家某一製造部門以前不曾進入的市場,不管這個市場以前是否存在過;(4)掠取或控製原材料或半製成品的一種新的供應來源,不管這種來源是已經存在還是第一次創造出來的;(5)實現任何一種工業的新的組織,比如造成一種壟斷地位,或打破一種壟斷地位。

雖然熊彼特的創新概念是一個經濟學概念,但他對於創新概念的解釋卻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一般意義上的創新。熊彼特關於創新的界定,實際上已經涉及到“實現任何一種工業組織的目標”等廣泛內容。這就接近於一般意義上的創新概念了。在論述創新對於實現任何一種工業組織的目標的意義時,熊彼特專門把創新與發明做了區分。他認為,先有發明,後有創新;發明是新工具或新方法的發現,創新則是新工具或新方法的應用。熊彼特的這種看法得到了後來大多數研究創新的學者的認同。如,美國經濟學曼斯菲爾德就認為,創新“是一項發明的首次應用”。另一位經濟學家厄特巴克認為,“與發明或技術樣品相區別,創新就是技術的實際應用或首次應用。”日本比較技術專家森古正規也指出:“技術創新不是技術發明,確切地說,它是通過技術進行的創新,技術本身毋須發生革命性的改變。”

這些關於創新的論述,雖然偏重於技術方麵,但指出了創新概念的一個重要特征,即它不等同於發明,不是全新事物的創造。當然,創新不等同於發明,並不意味著它不包含發明。其實,創新不等於發明,但卻包含著發明。因為,無論如何,發明都是一種創新。也就是說,創新不一定是發明,但發明卻一定是創新。任何把發明放到創新概念之外的做法都是不對的。可以說,發明是非常重要的創新,但它不是創新的全部,發明之外的對新方法、新工具的實際應用也都是創新。

近來,一些研究者從不同的角度或從與創新相關的不同因素出發,對創新進行了定義。雖然至今尚未有統一的意見,但目前人們通常認為,所謂創新,是指創造或執行一種新方案或製造一種新事物,以獲得更高的社會和經濟效果的行為。由此可見,創新概念的內涵很廣,可以說,各種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或提高工作效率為目的並有利於這種密度實現的活動都是創新。其中,既有涉及到技術性變化的創新,如技術創新、產品創新、過程創新;也有涉及到非技術性變化的創新,如製度創新、政策創新、組織創新、管理創新、市場創新、觀念創新、方法創新,等等。顯然,創新具有多個側麵,但創新並不一定是全新的東西,舊的東西以新的形式出現或以新的方式結合,隻要有利於工作效率的提高,那麼也是創新。創新也不一定非是一件物品,它可以是一種無形的東西,如思想、觀念、方法等。把創新不完全等同於發明或全新事物的創造,這一點對於理解一般意義上的創新和指導人們的創新實踐,都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