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地說社區服務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六個係列。
第一類,社會福利服務,包括三個係列:(1)老年人服務係列。包括老年人的收養和寄托(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公寓)、老年婚介所、老年人活動室、老年人醫療保健、老年康複門診、老年人學校、老年群體文化生活、老年人各類活動團隊等。(2)殘疾人服務係列。包括殘疾人服務站、殘疾人醫療站、精神病人醫療站。康複中心、殘疾人婚姻介紹所、弱智兒童啟智班、傷殘兒童寄托所等。(3)少兒服務係列。包括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課後輔導班、學生午餐點、兒童醫療保健站、失足青少年幫教組等。第二類,便民利民服務。包括三個係列:(1)家務勞動係列。包括家政(鍾點工)介紹、代買菜、洗衣、打掃衛生、護理病人(老人、幼兒)、送煤氣等。(2)居民生活服務係列。包括心理谘詢、醫療診治、便民服務(便民小吃、便民雜貨店、便民理發店、車輛集中看放點、家電維修點)等。(3)文體服務係列。包括青少年校外教育、健身室、閱覽室、棋牌室、電腦室、舞廳、各類室內外公共體育設施等。
社區服務分有償服務和無償服務兩種形式。
(第六節)社區自治
社區自治是符合法律規定、受法律保障的行為,社區自治是社區建設的根本屬性,是體現我國人民代表大會政治製度,推進民主政治建設,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創造自己幸福生活的有效途徑。社區建設若失去社區自治,則將毫無意義,因而強化社區自治是社區建設工作最重要的內容。我國目前的社區建設處於政府主導階段,強調社區自治,並不是不要政府,而是在政府的指導下,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發揮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等社區議事協商和決策組織以及社區管理機構和社區內各種協會組織的作用,實現依法自治。
按照居委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社區建設的實際,社區自治主要體現了以下六個方麵的內容:
其一,人事選免自治。社區管理機構的組成人員必須由社區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具有依法隨時補選因故缺席的社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權力,具有依法罷免、撤換不稱職的社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權力。
其二,財產財務自治。社區管理機構的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社區管理機構有權拒絕不合理的財力和人力的攤派。社區在興辦公益事業時,可以通過民主自願的方式,向受益的社區成員籌集資金。政府撥付社區的辦公經費,社區管理機構有權按照規定自主定向使用。社區管理機構有權按照政府的有關規定,將自身興辦的社區服務產業所得的稅後利潤用於社區活動經費、社區工作者的補貼和擴大再生產的投入。社區管理機構的財產和財務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賬、公開管理,接受社區成員的民主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