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之日(三十一日),命副官先行布置。及竣事,餘遂偕朱培德、鹿鍾麟二審判官,至法庭坐定。見布置周密,戒備威嚴,乃命將張學良帶上。俄傾至門外,逡巡不敢入,餘招之入。學良含笑,趨立案前,餘因其為陸軍上將,所犯係未遂罪,乃賜之坐。學良仍鵠立,複呼其前曰:“爾知爾所犯何罪乎?”答曰:“不知所犯何條。”餘以陸軍刑法示之,且曰:“前數條皆爾所犯,何竟敢出此?”學良顏色揚揚如平常,答詞直率無忌。吾自忖曰:宜其為張作霖之子也。乃複問曰:“君應供之事,已備記錄,逐條詢問,願先睹否?”學良曰:“請先示之。”讀已,餘問曰:“爾脅迫統帥,有人指使乎?抑爾自策劃耶?”學良對曰:“吾自欲出此耳。我所作事,我自當之。我非任何人所能指使者。”言詞爽直,侃侃而道。已而複曰:“今我有一言,欲問審判長可得乎?”餘曰可。學良曰:“當民國二年,審判長在江西,曾起義討伐袁世凱,有是事乎?”曰然。學良曰:“為討其施行專製乎?”
曰然。學良乃曰:“我在西安之舉,亦對中央之獨斷,欲有所諫正之耳。”學良語甫已,餘乃叱之曰:“糊(胡)說!委員長人格高尚,事業偉大,豈袁世凱所能望其項背。爾不自省冒昧,演西安事變,自尋末路,夫複誰尤!”審判官見餘語詞,益趨激烈,乃語餘曰:“請審判長稍事休息。”遂偕朱、鹿二人至休息室談話。俄頃複入庭,複審學良,正色告之曰:“爾在西安所為,應據實供出,否則於爾不利。”言未已,鹿鍾麟謂學良曰:“審判長待人素持寬厚,漢卿幸勿失此良機。”學良唯唯。餘複責之曰:“爾是否受外黨播弄?不然何糊塗至此。委員長功勳,昭在黨國,平素待人寬厚,何為而出此不韙之舉?速以語來,不然恐求其生而不得,今明告,君其無悔。”學良感服,據實供陳,遂定案。餘將審判經過,分別呈報中央黨部、國民政府鑒核。嗣委員長呈請特赦,張學良判處罪刑,乃免於執行雲。
張學良首謀夥黨,對於上官為暴行脅迫,減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二月,本會委員長蔣中正,因公由洛陽赴陝,駐節臨潼。十二日黎明,張學良竟率部劫持至西安,強迫委員長承認其改組政府等主張。當時因公隨節赴陝之中央委員邵元衝、侍從室第三組組長蔣孝先、秘書蕭乃華,及隨從公務人員、衛兵等多人,並駐陝憲兵團團長楊震亞等,聞變抵抗,悉被戕害,侍從室主任錢大鈞亦受槍傷,又在陝大員陳調元、蔣作賓、朱紹良、邵力子、蔣鼎文、陳誠、衛立煌、陳繼承、萬耀煌等均被拘禁。當經蔣委員長訓責,張學良旋即悔悟,於同年二十五日隨同蔣委員長回京請罪。事變初起,奉國民政府令,交本會嚴辦。茲又奉交張學良“請罪書”到會,經組織高等軍法會審審理終結,認定事實如上。
理由
本案被告張學良,率部劫持統帥,強迫承認其改組政府等主張,有被告之通電可證。至戕害官員,拘禁將領,均係公然事實。雖屬其部眾之行動,但該被告實為主使發動,亦極明顯,自應負其罪責。核其所為,實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但查其所犯諸罪,乃係一行為而觸犯數項罪名,或犯一罪之方法與結果而觸犯他項罪名,應援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五條,刑法第五十五條,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前段從一重處斷。惟該被告經奉蔣委員長訓責後,尚知悔悟,隨同旋京請罪,核其情狀,不無可恕。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前段,減處有期徒刑十年,並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褫奪公權五年。特此判決如主文。
跋一
馮玉祥
協和先生臥病滇垣,懷念彌殷,後來陪都,養屙山野,兩年來身體日漸康複,今竟能以自傳授讀矣。此於己於國,均大有裨益。祥閱之者再,欣慰之餘,且有不能已於言者,僅為讀者複申述一二:
協和先生,自求學以來,即參與革命,後得追隨總理,創造民國,舉凡辛亥、討袁、護國、護法、北伐、龍潭諸役,無不躬親其間,固善將兵,亦善將將者。冒大險,犯大難,決大疑,定大計,赴湯蹈火,萬死不辭,其為黨國也,忠誠如此。
抗戰軍興,雖身無重寄,而目睹國難,義憤填膺,乃本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之旨,建白中央,道人所不敢道,議人所不敢議,猶恐言單,無補國是,複促友人為之,對國對友對抗戰,可謂忠直無私,竭盡心力矣。
此外則慷慨豪俠,大仁大義,濟人之急,救人之危。傳中所述,對孫禹行兄之救援,及祥憶及其督贛時,對北京國會中民黨議員之接濟,不過例證之一二耳。
對國忠,對黨實,對人義,對友直,行無所畏,言無所忌,此大仁、大智、大勇而幾於聖賢者,傳中所述,實僅涯略,讀者更當於此外求之可也。
《李烈鈞將軍自傳》
跋二
薑伯彰
中央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征集處許處長師慎,銜主任委員張溥泉先生之命,以雲南起義、護國之役有關史料,就正於李武寧先生,蓋以先生固躬先是役者。然因護國之役,不能不追溯湖口起義,討袁之役,又繼護國之役以後,而複有靖國、護法及北伐諸役,均莫不息息相關,互為因果,先生則無役不從,且躬膺艱巨者也。是先生出處,與黨國關係至為密切。緣是複請其作傳,藉詳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