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邱菊打官司(二)(2 / 2)

“張某狀告含江外國語小學在推行體育鍛煉時,運動量過大,導致學生發生猝死一案現在開庭。”法官宣布道。

“現在請原告方陳述。”法官宣布。

“我們認為,含江外國語小學在實施體育鍛煉時,沒有一人而異,實事求是地製定學生鍛煉計劃,雖然各個年級的運動內容不一樣,但就同一個年級而言,是千篇一律的,等時等量的運動,學生的體質有別,男生女生的耐力不一樣,這種鍛煉方式是欠科學規劃的,從而導致張某的兒子猝死在學校內。因此,我們覺得含江外國語小學負有組織不周,違背教育規律等責任,應該為死者負責。”原告的律師果然能夠找準問題,一下子就把含江外國語小學活活拖下了水。

“請被告代理陳述。”法官說道。

“陽光體育鍛煉是國務院和教育部的要求,是為了增強學生體質的重要舉措。含江外國語小學是嚴格按照國家要求,積極開展這一活動,有活動實施方案,有突發問題的處理預案,有組織機構和工作領導小組,有各班級具體負責管理人員,因此,主觀上並無過錯。

同時,含江外國語小學為了做好這次陽光體育鍛煉活動,先後兩次對全校學生的身體情況進行了調查,並發放了《告家長書》,把這次活動的意義,需要注意的問題,都作了詳盡的說明。其中,還專門附帶了一張表格,用來統計學生是否具有缺陷性身體。但是,張某兩次都沒填,導致學校在進行鍛煉活動時沒來得及另作安排。而且,我們還發現,張某的先天心髒病是家族遺傳,家長也到縣醫院進行了多次檢查,醫生也提醒家長要告知學校。很遺憾,家長害怕老師和同學知道內情而排斥自己的孩子,因此故意隱瞞,從而導致這次事故的發生。”被告律師還出示了各種證據,說得原告一方啞口無言。

“原告方還有需要說明的嗎?”法官問。

“有。我們認為,同一個年級不分具體情況,進行等時等量的運動,是教師忽視學生的體質有差別,男生女生的耐力不一樣的客觀實際,沒有嚴格遵循教育規律,違背因材施教的基本原則,這種教育活動是欠科學的、沒有體現以人為本精神,學校依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原告律師說。

“被告需要應答嗎?”法官問。

“我們的確是一個年級一個項目,三年級開展的環形跑,學校隻作了時間規定,沒有作速度規定,也沒有作距離規定——因此,能力強的學生,有跑五圈的,能力弱的學生有跑兩圈的,因此,我們認為原告所說——等時等量的說法欠妥,希望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律師申辯道。

這次應訴,含小也作了充分準備,包括體育組的安全教育提示,學生的回憶記錄,體育組教師的證明材料等,都一一俱全。

旁聽的各位也對含江外國語小學天衣無縫的安排表示認可,都覺得張某的故意隱瞞是導致這次事故發生的關鍵。含江縣電視台、《清清含江》、《含江晚上好》等媒體都全程報道了這件事,社會的輿論,民眾的觀點,都對家長很不利。學生一家人的壓力也很大。於是,死者家長主動找到邱菊,要求進行庭外和解。

最後,在法院的主持下,含江外國語小學與死者家長進行了庭外和解。家長承認自己故意隱瞞學生的特異體質是導致娃娃死亡的主要因素,學校不應承擔責任。

含江外國語小學則從幫助弱勢群體和資助困難學生家庭的角度出發,學校工會,少先隊大隊部共同發動全校師生捐款60多萬元給死者家長。同時,學校也以單位的名義捐贈人民幣30萬元作為對死者家長的精神慰問。

家長沒想到含江外國語小學的師生居然不計前嫌,大家都熱情幫助自己,很少感動,還回捐10元作為“含江外國語小學的健康基金”。這個曾經鬧得滿城風雨的案子,居然以這種和諧的方式得到解決,真是大大出乎人們的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