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關於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延伸研討(3)(1 / 2)

(二)參眾兩院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比較

基於奧巴馬政府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的框架,2009年12月11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的詳細方案——《2009年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9);2010年5月20日,美國參議院通過了《2010年維護美國金融體係穩定法案》(Restoring American Financial Stability Act of 2010)。兩院法案內容既有相同之處也存在差異,茲分析比較如下:

1.均突出防範係統性風險和消費者保護

第一,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法案明確成立跨機構的金融穩定委員會,負責統一監管標準、協調監管衝突、處理監管爭端、監測和識別所有金融機構和市場的係統性風險,並向美聯儲等監管機構提出警示;此外,該委員會有權從任何金融機構采集所需信息,並要求其他監管機構對其提示的風險作出反應。係統性風險較高的機構應當在資本、杠杆率、流動性、風險管理等方麵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

第二,建立關鍵金融機構有序破產清算機製。針對大型問題金融機構倒閉後帶來的係統性風險,法案要求建立一套有序的破產清算機製,以避免風險傳染到金融體係內其他金融機構,保護納稅人利益。同時,法案要求分拆大型問題金融機構的成本應由股東、債權人來承擔,而非納稅人;其他額外成本將由大型金融機構事先成立的“清算基金”來支付。法案要求5—10年內在財政部預算中支出500億美元供FDIC執行清算工作。

第三,加強消費者保護。改變以往由七個機構分別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的狀況,法案要求成立獨立的機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由貨幣監理署、儲蓄監管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美聯儲、國家信貸聯盟局、住房和城市規劃部、聯邦貿易委員會等七個部門共同組成)來全權履行職責。該機構負責建立完善金融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機製,通過強化信息披露製度、合同條款審查服務、金融服務權利保障等製度安排,避免金融機構肆意侵犯消費者權益現象發生。

第四,保護投資者。強化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證券交易委員會至少每年對國際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審查,這些機構需要披露評級方法及運用,披露評級跟蹤記錄。在金融機構高管薪酬方麵,法案明確提出賦予股東提供更多的話語權(say-on-pay),允許監管機構強行中止金融機構不恰當的薪酬方案。眾議院法案提出資產規模10億美元以上的金融機構應向聯邦監管機構披露其激勵補償(incentive-based)的具體薪酬結構;參議院法案提出公司需提供五年的股票價格表現與高管薪酬之間的曆史記錄。

2.強化衍生品市場監管

法案要求所有標準化場外交易衍生品必須通過中央交易對手係統(Central Counter parties)進行清算;掉期產品經銷商和主要的掉期市場參與者應滿足資本要求,要報告所有的交易以便監管者能夠監測風險的變化;從激勵機製上淡化金融衍生品的創設動機,要求資產抵押債券的發起人、承銷人及其他參與者的薪酬與證券化資產的長期回報掛鉤。此外,兩院的法案在其他方麵(如抵押市場改革、信用評級機構監管、對衝基金、私募基金的注冊及保險等)也做出明確規定。

3.兩院法案的主要差異在於防範係統性風險思路不同

總的來看,眾議院法案更加側重於宏觀金融秩序維護,重點放在完善監管體係、構建協調型監管體製方麵,加強對龐大複雜且關聯度較高的金融機構的監管,以避免對金融體係造成衝擊;參議院法案則在加強金融監管基礎上,增加了對微觀交易行為的監管和限製,特別是“沃克爾法則”的部分要求在法案中得到了具體體現。

眾議院法案強調加強監管以防範超大型金融機構風險對金融體係的衝擊。法案仍以超大型金融機構的存在為前提,強調從金融係統穩定角度完善對超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並加強國際監管協調。主要措施有以下幾方麵:(1)實現金融機構監管全覆蓋。設立全國銀行監管署(NBS)並提升美聯儲的金融監管地位,理順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關係,並通過成立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加強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2)實現金融產品監管的全覆蓋。強化對證券化市場的監管,並對所有的場外金融衍生品(包括信用違約掉期)市場實施全麵監管,提高市場有效性和透明度。(3)實現金融交易監管的全覆蓋。美國金融交易係統包括集中化的場內交易和分散化的場外交易,以往這兩類交易的支付、清算和結算安排的監管框架是分開的。眾議院法案賦予美聯儲統一監管金融市場支付、結算和清算係統的權力,並由其實施審慎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