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鼓勵的文化企業範圍
1.文藝表演團體。
2.文化、藝術、演出經紀企業。
3.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展覽的企業。
4.從事演出活動的劇場(院)、音樂廳等專業演出場所。
5.經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文物商店。
6.從事動畫、漫畫創作、出版和生產以及動畫片製作、發行的企業。
7.從事廣播電視(含付費和數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的企業,從事廣播影視節目及電影出口貿易的企業。
8.從事電影(含數字電影)製作、洗印、發行、放映的企業。
9.從事付費廣播電視頻道經營、節目集成播出推廣以及接入服務推廣的企業。
10.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有線、無線、衛星傳輸的企業。
11.從事移動電視、手機電視、網絡電視、視頻點播等視聽節目業務的企業。
12.從事與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出版物相關的知識產權自主開發和轉讓的企業,從事著作權代理、貿易的企業。
13.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從事網絡圖書、網絡報紙、網絡期刊、網絡音像製品、網絡電子出版物、網絡遊戲軟件、網絡美術作品、網絡視聽產品開發和運營的企業,以互聯網為手段的出版物銷售企業。
14.從事出版物、影視、劇目作品、音樂、美術作品及其他文化資源數字化加工的企業。
15.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出版企業。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業,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全國或區域出版物發行連鎖經營企業、出版物進出口貿易企業、建立在縣及縣以下以零售為主的出版物發行企業。
17.經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隻讀類光盤複製企業、可錄類光盤生產企業。
18.采用數字化印刷技術、電腦直接製版技術(cTP)、高速全自動多色印刷機、高速書刊裝訂聯動線等高新技術和裝備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印刷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