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耕地占用稅優惠(2 / 2)

15.三峽工程用地減稅。對三峽工程建設占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減按原應納稅額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稅。(國稅函[1999] 845號)

16.公路建設臨時占地免稅。對公路建設臨時占用耕地,時間不超過1年能恢複耕種的,免征耕地占用稅。(國稅函[1999]142號)

17.學生公寓用地免稅。對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征用的耕地,從2000年1月1日起,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耕地占用稅。(財稅[2000] 25號)

18.福利工廠用地減稅。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工廠占用耕地,可按照殘疾人員占工廠人員的比例,享受一定的減稅優惠。

19.臨時占用耕地減稅。單位和個人經批準臨時占用耕地,超過1年至2年的,按規定的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的,從第3年起按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

20.公路橋梁建設用地減稅。公路橋梁建設用地,按低限額征稅。低限額稅額標準,由財政部根據各地人均耕地占有量等實際情況,確定各地公路、橋梁占地適用的平均稅額。

21.塌陷地免稅。對由於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1年以內經過回填複墾後恢複種植用途的,比照臨時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國稅函[2001]178號)

22。公路建設用地免稅。對西部開發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道、民航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西部開發地區公路國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設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稅,由省級政府決定。公路沿線的堆貨場、養路道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稅之列。(財稅[2001]202號)

23.水利工程用地減稅。對皂市水利樞紐工程,耕地占用稅按照計稅麵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稅額征收55%,免征45%。(國稅函[2002]161號)

24.老年服務項目用地免稅。對利用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單位、個人捐贈資金建設城市社區老年人福利服務設施、活動場所和農村鄉(鎮)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稅。(國稅函[2002] 1168號)

25.青藏鐵路建設用地免稅。對青藏鐵路線路占用的耕地以及青藏鐵路在建設過程中,因施工、生產臨時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生活區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財稅[2003]128號)

26.秦始皇陵遺址用地免稅。對秦始皇陵遺址公園建設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財稅[2003] 2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