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文化事業捐贈扣除。對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發[2000]41號)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曆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麵的捐贈。
12.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按國家規定實行社會保障體係試點的地區,對納稅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1]9號)
13.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扣除。從2001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1]88號)
14.補償收入扣除。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財稅[2001]157號)
15.折舊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在計算繳納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時,應遵循曆史成本原則,按照購入固定資產的實際支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用,並準予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 1090號)
16.環保基金捐贈扣除。對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其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62號)
17.法律援助基金捐贈扣除。對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其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22號)
18.衛生保健基金捐贈扣除。對納稅人向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其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63號)
19.捐贈扣除。從2003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3]204號)
20.報刊捐贈扣除。對工商企業及個人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誌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比例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03]224號)
21.防治“非典”捐贈全額扣除。對納稅人向各級政府、民政衛生部門捐贈用於防治“非典”的現金和實物,以及通過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向防治“非典”事業的捐贈,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3]106號)
22.家禽行業。對企業由於禽類撲殺所造成的淨損失,允許其在所得稅前全額列支。(財稅[2004]45號)
23.捐贈救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172號)
24.閻寶航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去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4]3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