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戶虧損結轉。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發生年度經營虧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國稅發[1997]43號)
2.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虧損結轉。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允許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中彌補。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投資者興辦2個或2個以上企業的。年度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財稅[2000]91號)
8.6 加速折舊
1.特殊情形加速折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固定資產由於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和簡易或常年處於震撼、顫動狀態的房屋和建築物,以及技術更新變化快等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由個人提出申請。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後執行。(國稅發[1994]43號)
8.7 稅項扣除
1.法定稅前扣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法第6條、國稅發[2000]91號)
2.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下列項目:(國稅發[1997]43號、財稅[2000]91號)
(1)成本、費用。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2)損失。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淨損失,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3)稅金。包括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教育費附加準予稅前扣除。
(4)工資支出。個體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以及從業人員的工資支出扣除標準,由各省級地稅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除標準確定。個體戶業主和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的工資及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5)借款利息支出。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
(6)開辦費。納稅人從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開辦費,允許從生產經營之日起於不短於5年的期限分期均額扣除。
(7)低值易耗品攤銷。納稅人購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則上一次攤銷,但一次性購入價值較大的,應分期攤銷。分期攤銷的價值和標準,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
(8)稅控收款機支出。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支出,應在2~5年內分期扣除。具體期限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
(9)修理費。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據實扣除。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應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標準和期限,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
(10)租賃費。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人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11)技術開發費。納稅人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台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裝置費的購置,準予扣除。
(12)非常損失。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及毀損淨損失以及彙兌損失,準予在當期扣除。
(13)無法收回的賬款。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無法收回的賬款,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14)業務招待費。個體戶按生產經營收入總額不超過5‰以內據實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年銷售收入淨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不超過5‰;年銷售收入淨額超過1500萬元及以上的,不超過3‰,準予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