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取消城市商業銀行獎金稅前列支比例審批權。城市商業銀行稅前扣除的獎金比例報省一級和稅務總局審批後予以扣除的規定取消後,由納稅人自主申報扣除。稅務機關應按下列條件加強評估和檢查:一是稅前利潤不得低於1000萬元,不良資產不得高於20%;二是獎金已實際發放;三是獎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超過稅前利潤的8%。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列支獎金,應作納稅調整。城市信用社的獎金也可按照上述規定在稅前扣除。(國稅發[2003]70號)
70.環保基金捐贈扣除。對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範圍,在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62號)
71.法律援助基金捐贈扣除。對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其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 722號)
72.衛生保健基金捐贈扣除。對納稅人向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的捐贈,其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63號)
73.小型加工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扣除。從2003年1月1日起,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每吸納1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2年。(財稅[2003] 192號)
74.保險企業代理手續費扣除。從2003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開展業務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當年本企業全部實收保費收入8%的範圍內據實扣除。(財稅[2003] 205號)
75.捐贈扣除。從2003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3]204號)
76.報刊捐贈扣除。對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誌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扣除。(財稅[2003]224號)
77.市話初裝費扣除。從2003年起到2011年期間,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購的福建、安徽、江西、四川和重慶6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業務資產中,每年從“遞延收入”轉入“主營業務收入”的市話初裝費,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財稅[2003]229號)
78.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扣除。從2003年1月1日起,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按規定提取的交易經手費的20%,按年席位費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淨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稅[2003]243號)
79.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扣除。從2003年1月1日起,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據有關規定,按證券登記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淨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稅[2003]243號)
80.中國聯通公司稅前扣除。從2003年1月1日起,中國聯通公司下列業務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1329號、14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