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上市公司減稅。對國務院1993年批準到香港上市的9家股份製企業,暫按15%征收所得稅。(財稅字[1997]38號)
26.非經營單位收入免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下列收入項目,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75號)
(1)財政撥款;
(2)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3)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4)經批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5)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專項補助收入;
(6)從所屬獨立核算單位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7)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8)社會團體按規定收取的會費;
(9)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10)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項目。
27.衛星發射收入免稅。衛星發射單位“九五”期間承擔國外衛星發射、測控服務業務的收入,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101號)
28.農業初加工收入免稅。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29.國有農場林場所得免稅。對邊境貧困列名的166個國有農場和442個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30.內資漁業所得免稅。內資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114號)
31.境外所得災害減免。納稅人的境外企業或從事境外經營投資活動,遇有嚴重自然災害或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動亂,損失較大的,可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對其境外所得給予1年的減稅或免稅照顧。(財稅字[1997]116號)
32.農村信用社減稅。從2001年1月1日起,農村信用社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減按27%征收所得稅。(財稅字[19983 29號、財稅[2001]55號)
33.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暫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8]60號、財稅[2001]55號)
34.監獄勞教企業免稅。為罪犯、勞教人員提供生產項目和勞動對象,且全部產權屬監獄、勞教係統的企業,2000年底前,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8]44號)在2005年年底以前,對監獄、勞教企業實行免征企業所得稅,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1號)
35.金幣總公司免稅。中國金幣總公司2000年底前,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83 44號)
36.證券投資基金收入免稅。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37.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收入免稅。對企業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收入、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和債券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38.機關後勤服務收入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中央各部門和省級政府、黨委、人大、政協、工會、共青團、婦聯、台聯等所屬機關服務中心後勤體製改革後,其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後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9]43號、財稅[2001]122號)
39.科研機構轉製免稅。中央直屬科研機構及省、地(市)所屬科研機構轉製後,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所得稅。(國稅發[2000]24號)。該項政策執行到期後,再延長2年期限,據實計算到期滿為止。地方轉製科研機構名單,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 (財稅[2005]14號)
40.高校後勤實體所得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高校後勤實體的經營所得,暫免征所得稅。(財稅[2000] 25號)
41.新辦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對中國境內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財稅[2000]25號)
4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設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減免稅期滿後,在以後10年中,可按其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所得稅。(財稅[2000] 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