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關稅優惠(2)(2 / 2)

6.3 出口免稅

1.退回貨物退稅。已征收出口關稅的出境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複運進境的,納稅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書麵形式向海關申請退還關稅。(條例第50條)

2.安家物品免稅。獲準出境定居的旅客攜運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國家禁止或限製出境的物品外,可免稅放行。(辦法第21條)

3.鋁材廢料免稅。從1997年11月1日起,對易拉罐生產列名企業使用進口鋁材生產內銷易拉罐所產生的廢品和邊角餘料,出口時免征出口關稅。(署稅字[1997]867號)

4.出口產品免稅。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沿江、內陸開放城市、洋浦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福州馬尾台商投資區、保稅區區內的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免征出口關稅。

5.轉口貨物免稅。轉口貨物按保稅貨物處理或存人保稅倉庫,複出口的,免征出口關稅。

6.4 減 稅

1.攝錄機散件減稅。生產企業引進攝錄一體機整體技術後1年內,經批準進口的攝錄一體機成套散件,進口關稅稅率減按12%計征。(署稅字[1997]603號)

2。攝錄機國產化優惠稅率。經批準定點生產攝錄一體機企業按國產化程度的高低,實行級差進口關稅優惠稅率: (署稅字[1997]603號)

(1)在1年內國產化率達到10%及以上的生產企業,在下一年內進口的零部件。減按11%計征進口關稅;

(2)在2年內國產化率達到20%及以上的生產企業,在下二年內進口的零部件,減按9%計征進口關稅;

(3)在4年內國產化率達到40%及以上的生產企業,在下一年內進口的零部件,減按6%計征進口關稅;

(4)在5年內實現電荷耦合部件、磁鼓、控製程序存儲芯片、主導軸電機四個零部件中,任一個零部件國產化率達到60%及以上的生產企業,可在上述關稅優惠的基礎上,每個零部件再增加享受1個百分點的關稅優惠。

在期限內提前達到規定國產化率要求的定點企業,可提前享受相應的優惠稅率。

3.減稅與暫定稅率孰低。按現行減稅政策進口實行暫定稅率的商品,不得在暫定稅率的基礎上再行減稅,但可選擇法定稅率減稅後確定的稅率與暫定稅率兩者之中稅率較低的執行。(署稅[1997]1061號)

4.紡機零部件暫定稅率。從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底前,對國家批準的紡機專項中整體國產化率未達到40%的紡機所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若在當年列入暫定稅率目錄的,按當年暫定稅率征稅。(稅委會[1998] 2號)

5.輕型客車國產化減稅。對經國家批準的生產企業所需進口的零部件,實行國產化率掛鉤的關稅稅率:(稅委會[1997]19號)

(1)對輕型客車整車生產企業,產品國產化率達到40%~60%的,進口的零部件2年內按規定稅率的75%征收進口關稅;達到60%~80%的,2年內按規定稅率的60%征收進口關稅;達到80%以上的,按規定稅率的40%征收進口關稅;

(2)對發動機、變速箱生產企業,產品國產化率達到60%~80%的,進口的零部件,按規定稅率的60%征收進口關稅;達到80%以上的,按規定稅率的30%征收進口關稅。

6.模型、模具減稅。輕型客車生產企業自主開發所需進口的參與模型和模具,減半征收進口關稅。(稅委會[1997]19號)

7.內銷遠洋船進口設備減稅。從2002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對經批準建造的內銷遠洋船所需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關鍵部件及設備,按1%計征進口關稅,關稅稅率低於1%的,按實際稅率計征。(署稅發[2002]153號)

8.救助打撈單位減稅。從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對救助局、打撈局為生產專業救助、打撈船舶.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的關鍵件和設備,按1%的關稅稅率計征關稅(關稅稅率低於1%的,按實際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征收。具體商品清單另行製定。(財稅[2005]31號)

6.5 先征後返

1.特定地區進口物資先征後返。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蘇州工業園區進口自用物資,“九五”期間,按國家核定的額度,關稅實行先征後返,5年過渡、逐年遞減的辦法。 (國函(1995]1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