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經管部門應依據盤點所得的結存量彙編“盤存單”,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會點部門,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每月會計部門抽點

(一)每月抽點由會計部門主辦,於簽呈(總)經理核準後辦理。

(二)抽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管部門為原則。

(三)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共同辦理。

(四)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麵數先行調整至盤點前正確的帳麵結存數,再行盤點。

(五)存貨紀錄采電腦報表控製者,應以收發存月(旬)報表為調整依據,如月(旬)報表不及附送者,應先填列“結存調整表”的調整欄,由抽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簽章。

(六)每月抽點仍應填列“盤點統計表”及“盤存單”。

(七)液體及特定項目其範圍由各公司自訂。

第八條不定期抽點

(一)由各公司(總)經理室或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

(二)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及會計部門共同辦理。

(三)抽點程序與每月抽點相同,但“盤點統計表”及“盤存單”應再複寫一份,交抽點人員。

第九條盤點報告

(一)會計部門應將“盤存單”的盈虧項目加計金額填列於“盤點盈虧彙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彙總表”各一式四份,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後呈核,其中一份經由最高主管簽注後轉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每月抽點及不定期抽點,應於盤點後七天內,將“盤點盈虧彙總表”一份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二)會計部門應將盤點結果及發現的異常事項及建議,作成“盤點報告”一式三份,經呈核後,一份連同“盤點盈虧彙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彙總表”於年終盤點後一個月內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三)盤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淨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餘”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十條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

(一)各公司(總)經理室或會計部門,至少每月一次抽點現金,票據及其他出納項目。

(二)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於盤點當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後舉行。

(三)盤點前應先將現金櫃封鎖,並核對帳冊後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四)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盤點報告表”一項四份,經雙方簽認後呈核準一份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規定。

第十一條在製品

(一)在製品的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及次月一日舉行為原則。

(二)在製品原則上采全麵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須全麵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簽呈(總)經理核準後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三)在製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態物品的溫度、比重的特性,各經管部門應製定盤點細則,以資遵循。

第十二條其他項目

(一)外協加工料品: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會計人員,必要時並應會同技術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盤存表一式三份,應由各外協廠商簽認。

(二)寄存品:詳列品名、規格、數量、金額、寄存廠商、結存數量,由寄存廠商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