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各企業部除依年度經營計劃編列擴充預算外,因特殊需要的添購,應說明其添購的效益。

第九條自製應先與製造部門議定價格,按權責規定呈核後製造,製造按成本轉賬,如有差價則作內部損益處理。

第十條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隨時注意保養並善盡保管之責,至於改良其增加資產效能在二年以上者,應填“固定資產(改良)驗收單”(格式及填單規定另訂)並入原固定資產餘額內計算。

四、驗收及保管

第十一條請購的固定資產到廠,或自製完工,由使用單位驗收並填“固定資產驗收單”一式三聯送請財務部將該項固定資產編號後,第一聯使用單位存,第二聯連同發票及請購核準文件由財務部編製傳票付款或轉賬後存查,第三聯則由財務部送資料中心供電腦處理作業。

第十二條凡經驗收合格及財務部編妥號的固定資產,使用單位應即以噴字或其他方式將編號印記於該項固定資產上。

第十三條各部門指定的固定資產負責人應妥為保管驗收單的第三聯,並在其背麵記載資產的增減及調撥,並隨時與財務部核對資料,保持資料的一致。

五、調撥

第十四條各部門間固定資產的調撥,應填“固定資產調撥單”。

第十五條非經協理級以上主管的批準,固定資產不得外借。

六、出售及報廢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損耗無法修理,或修理不合經濟原則,以及廢棄不用的固定資產,應填“固定資產報廢出售單”,擬具處理意見送財務部,經呈上級核準後,會同各部門指定的負責人及企管部門出售。

第十七條出售時應開具發票辦理發貨手續,並在第二聯上附記欄注明報廢單號,以便核對。

第十八條出售後的財產,固定資產管理人應將該項固定資產驗收單,送財務部存查。

第十九條報廢的資產無法出售時,應將其移交企管部門,由財務部依法說明具文,向稅捐機關報備。

七、盤點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應於每月底,依電腦資料定期盤點,並查對編號,如有錯誤,應即更正。

第二十一條盤點如有數量差異,應追查責任,並擬具改進意見呈上級核示後改進。

八、附則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賬卡上金額以購入原價加改良金額為準與財務部核對,至於折舊額則由財務部按規定計算,每半年抄財產目錄分送各單位。

第二十三條單位主管移交時,應會同財務部辦理固定資產移交。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經經理會議研討,並呈總經理批準後實施。

三、固定資產核算管理製度

第一條固定資產劃分標準: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價金額較高屬固定資產範圍;

2.不同時具備以上兩條件的勞動資料均作為低值易耗品;

3.專用工具或玻璃器皿,由於容易損壞、更換頻繁,也列為低值易耗品。

第二條固定資產分類:

1.一般分:房屋建築、機器設備、電子設備、運輸設備、其它設備;

2.出租固定資產;

3.租入固定資產。

第三條管理規定:

1.公司全部固定資產,包括主樓、綜合樓、職工宿舍、其他建築、機械設備、大小汽車的賬務管理和計提折舊等,由財務部負責實物管理,部門設備使用管理落實到崗:

(1)房屋、道路由物業部管理;

(2)電腦財務管理由財務部管理;

(3)電話由總機房管理;

(4)音響設備、電傳、電報設備由總辦管理;

(5)各種管道、油庫、空調、電器係統、機械設備由工程部管理;

(6)消防係統由保安部管理;

(7)大小汽車由總辦管理;

(8)依據上述分工,各部門同時應建立固定資產登記表,記錄固定資產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值金額、購建日期、規定合理使用年限及放置地段。

2.土建房屋、道路等的大修理及日常維修製度由物業部負責製訂。

3.機械設備、油庫、氣庫及附屬設施以及各部所使用的機械設備、電腦、電話、電傳係統、音響設備、空調係統及報警、消防係統等的大修理及日常維修製度由工程部負責製訂。

4.各種汽車的大修理及日常維修製度由車務部負責製訂。上述各部製定的大修理及日常維修製度報告總經理審批後下達各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