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二條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九條甲方以下規章製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鑒證機關(蓋章)鑒證員(簽章)
鑒證日期:年 月 日
25.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鑒證人:(簽字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年月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鑒證機關各一份。
26.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同誌(先生、女士):
年 月日與甲方簽訂的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於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於本人月工資元人民幣整。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
27.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樣本
日期:編號:製定:人力資源部批準:總經理“說明”
第一條為規範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加強公司及員工雙方的約束力量,特製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作為本公司已執行的“勞動合同實施細則”及《勞動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補充條款。
“合同分類”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合同分為《勞動合同》與《聘任合同》兩種。合同期一律為三年。
“簽訂合同的範圍”
第四條除臨時工以外的所有員工,均應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凡公司同意將檔案轉移到本公司的正式員工,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凡檔案關係無法轉移或不能轉移的公司員工,經公司同意,可簽訂《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條辭職
員工如有正當理由欲辭職,可以提前寫出書麵辭職報告(試用期員工提前七天,試用期滿後提前一個月),待部門經理、人力資源經理及總經理批準後,方可於約定的最後工作日起三日內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第八條辭退
如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根據合同規定,公司可以辭退該員工。
第九條開除
如員工嚴重違紀,公司可予以開除。
第十條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內,由於特定原因,公司與員工經過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違約賠償”
第十一條對辭職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含未按規定的離職日起離職)的員工,需按如下標準繳納違約賠償金。
在本公司工作不滿一年者,需交賠償金三千元;
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兩年者,需交納賠償金兩千元;
在本公司工作滿兩年但不滿三年者,需交賠償金一千元。
第十二條對因嚴重違紀而被開除的員工,公司將根據該員工違紀情節輕重或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向其索取賠償,賠償金額由公司據實訂立。
第十三條對批準離職的員工(含辭職,辭退,開除)凡於規定的最後工作日起三日內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的,可免於交納賠償金;否則,按照每遲一天罰款50元。
“培訓賠償”
第十四條凡參加公司組織培訓的員工,如欲辭職應按所接受的培訓的價值交清賠償金。
在本公司工作不滿一年者,賠償所受培訓價值全額。
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兩年者,賠償所受培訓價值全額的70%。
在本公司工作滿兩年但不滿三年者,賠償所受培訓價值全額的30%。
第十五條辭退及被開除的員工,公司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收取培訓賠償金。
第十六條培訓價值由公司根據員工所接受的每項課程的價值及課程數目而確定。
“其他”
第十七條既往發布的有關製度中,如有與本製度衝突之處,以本製度為準。
第十八條本規定的修正權及解釋權歸本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適用於全體合同製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