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章 私營公司適用公司法應注意哪些問題(2 / 2)

③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個人所有負債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2)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3)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為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4)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為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5)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6)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7)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經理人如何貫徹調整股東權益的原則股份公司認股人一旦繳清應繳股款,就取得股東資格,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在各國公司法上,都允許自然人法人和政府通過認購股份而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並依照所持股份數額和在公司股份中所占比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由於股份公司股東人數眾多,公司法為協調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的相互關係,創設出調整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兩項基本原則,即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和股東平等原則。

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是指股東僅在其所認購的股份份額範圍內,對公司負擔出資義務,公司及其債權人隻能要求股東在其認購的股份範圍內對公司債務負責,除此之外股東別無其他義務或者責任。股東有限責任是以其所認購的股份為限,而不是以其實際繳納的股款為限。股東責任的這一前提意味著,股東如果有欠繳股款行為,股東在已繳股款和欠款範圍內承擔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股東有限責任規則是強行法上的規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變。

所謂股東平等原則,是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在一切法律關係上,均應當獲得平等的待遇。

在這一原則中,“平等”不等於“相等”,即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並非采用人數加以確定,而是采用資額標準確定,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按照股東所持股份數額和比例確定的。《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因此持有不同數量股份的股東,其在股份公司中的表決權和在公司內所發揮的作用並不相同。持有股份數量較多的股東對公司事務的幹預能力相對較大,持有股份數量少的股東,其實際參與能力相對較弱。因股東的權利義務主要取決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數量,且每股股份的權利相同,故所謂“股東平等原則”的核心是“股份平等原則”。

股東平等原則是與股份公司的特殊性相互聯係的,股份公司人數眾多,其重大事務要通過股東會年會或臨時股東會決定,股份恰恰在於表現股東的地位。在國外公司法發展過程中,人們也同時注意到股東平等原則的某些缺陷……即有些大股東利用小股東份分散,因無法幹預公司事務而較少參加公司事務等現象,以一定比例的持股數量實際控製公司事務,並直接或間接損害小股東利益。以股份數量為基礎的股東平等原則在理論上是公允的,但它的實踐卻表明它在運行上的不合理。針對此種不公平的現象的出現:許多國家在公司法上確立了某些旨在保護小股東利益的條款如累積表決權製度,希望借此確保小股東有機會選舉出更多數量的公司董事,以最終實現各股東在法律和事實上的平等。應該說,現代公司法理論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如何保護眾多小股東的利益。

與其它法律領域一樣,公司法同樣麵臨一個從法律平等向事實上合理和公平的過渡和轉化。

當然,這種轉化是永遠不會最終實現的,事實平等也是永遠不會實現的,至多是在現有的不公平的基礎上,增加一些保護小股東的特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