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有哪些內容(2 / 2)

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能力隻是其投資者能力的一部分,所以企業本身並無責任能力,而由老板對企業的行為和債務、包括經理和代理人的行為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9條第4款並特意強調,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製,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個人破產製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無限責任意味著出資者以其全部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對企業的行為和債務承擔責任,“人不死,債不爛”。

4.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轉讓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本企業財產的有關權利可以依法轉讓或繼承。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律人格,它本身就是老板個人或家庭財產權的客體,所以在不涉及企業或營業整體轉讓、繼承的情況下,有關企業財產權利的轉讓,則與企業投資者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的轉讓一樣,並無任何特殊性。

在企業或營業整體轉讓的情況下,則事關債權人利益保護,主要涉及若幹合同法的問題,應適用合同法來解決。從所有權轉移的角度,涉及業主是否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包括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企業及其財產等,如果損害交易相對人利益的,對方可依《合同法》第68條、第74條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和債權人撤銷權等。而個人獨資企業或營業的整體轉讓,更多地涉及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的問題,應當依《合同法》第70條、第89條的規定通知債務人並經債權人同意,並辦理投資人姓名和居所變更登記;合法轉讓之後,該企業經營的一切債務和責任包括納稅義務,即由受讓承擔。然而,企業經營具有相當的風險,其價值受市場左右,往往波動莫測,其轉讓較之一般商品交易對社會交易安全的影響更多,僅以合同法調整還是不夠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營業轉讓(保障債權人)條例》\[《Transfer of Business(ProteCtion of Creditors Ordinance)》\],適用於各種企業的全部業務或某項業務的概括轉讓,其中的一些特殊規定如營業受讓人責任限製(受讓人承擔的債務不得超過營業轉讓之日該營業的價值)、營業轉讓應依法公告等,就值得內地借鑒,可仿此製訂一部適用於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在內的各種企業或營業概括轉讓的“營業轉讓法”。

在公司股權、合夥人出資份額的繼承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作為遺產,隻能是營業的概括繼承。依《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繼承人繼承個人獨資企業的,應當依法繳納有關企業的稅款並承擔企業債務,但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應以所繼承個人獨資企業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不願意從商或企業資不抵債的,繼承人也可以放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