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類進入21世紀之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步伐的進一步加快,綜合國力的不斷提升,法製建設也在不斷完善,突出地體現在我國各項立法進程加快,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法典化民法的起草,這標誌著我國民事立法進入了快車道。2000年以來,我國先後頒布了一係列重要的民事法律,包括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2007年的《物權法》、2009年的《侵權責任法》。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並將其列入立法機關的議事日程。可以說,這些法律的頒布催生了我國的私法時代,而製定民法典更是中國法律人堅持不懈的夢想與追求。
在2002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中,除總則編外,還包括了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和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合計9編。從理論上說,我國《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的先後頒布,已經將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工作向前推進了一大步。這些法律與在此之前頒布的我國《繼承法》(1985年)、《民法通則》(1986年)、《擔保法》(1995年)、《收養法》(1998年)、《合同法》(1999年)、《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等法律共同構成了我國比較完整的民事法律體係,使我國民事法律得到進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也為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實現“民法大家庭”的團圓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為了早日實現這一夢想,抓緊修訂完善《繼承法》等民事單行法並最終回歸民法典就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
《繼承法》也是我國民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關係到千家萬戶,男女老少。我國《繼承法》頒布於1985年,它總結了我國長期以來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經驗,從當時我國國情出發,規定了我國繼承法律製度,其中有不少製度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滿足了當時乃至相當長一段時期調整繼承關係的需要。但由於《繼承法》頒布實施至今20多年一直未曾修改過,這引起了我國法學家們的關注。在2010年閉幕的全國“兩會”上,我國著名民法學專家梁慧星先生呼籲:《繼承法》頒布、實施了25年,37個條文過於簡單,應該修改了。20多年來,我國實現了從計劃經濟體製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轉軌,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明顯提高,擁有的私有財產的種類和數量日益增加,新的情況不斷出現,現行《繼承法》已經無法滿足和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需求。一方麵,《繼承法》現有的一些規定過於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麵,繼承法本身也存在諸多漏洞和缺陷,主要涉及遺產的範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與順序,代位繼承製度,遺囑的形式、內容、效力和執行製度,補充繼承製度,遺贈製度,特留份製度,遺產管理與分割製度,繼承權喪失製度,遺產債務清償製度等許多方麵,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規定本身的科學性與公正性,限製了繼承製度調整功能的進一步發揮,不能滿足新時期保護私權和民事審判實踐的需要。這些問題的存在,與我們當時所處的曆史環境和“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有著密切的關係,導致我國繼承法律製度的相關規定顯得十分概括和粗略。製定一部先進的《繼承法》是成熟的法治社會的呼喚和要求。我們應當與時俱進,對《繼承法》抓緊進行必要的修訂與完善,為老百姓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和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做到“案結、事了、心也了”提供尚方寶劍,充分發揮其在促進社會和諧和保障民生權益方麵的重要作用,並為下一步編纂頒布民法典打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