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地關係論是指有關人類及其各種社會活動與地理環境關係的理論,指人文地理學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有關人地關係的思想和學說。人地關係論是人文地理學的基礎理論,也是人文地理學研究的中心課題。

人地關係是自人類起源以來就客觀存在的關係。人類的生存和活動,都要受到一定的地理環境的影響。原始社會和現代社會在這一方麵僅有深度和廣度的不同。人地關係屬於人與自然關係的範疇。作為地理學的理論概念,“人”是指社會性的人,即在一定地域內、一定生產方式下從事各種生產活動或社會活動的人;“地”是指與人類活動有密切關係的無機和有機自然界諸要素有規律結合的地理環境,即存在著地域差異的地理環境,也是指在人類作用下已經改變了的地理環境,即經濟、文化、社會地理環境。因此,“人地關係”就是指人類社會向前發展的過程中,人類為了生存的需要,不斷地擴大和加深改造並利用地理環境,增強適應地理環境的能力,改變地理環境的麵貌,同時地理環境影響人類活動,產生地域特征和地域差異。人地關係的地域性或地域組合,是人文地理學研究的特殊對象。

人地關係論的產生和發展經曆了漫長的曆史過程。出現過各種人地關係的理論。在古代人地關係的認識中,中國有以“天命論”為基礎的神怪論和不可知論,也有以“人定勝天,天定勝人”為代表的樸素的人地相關思想。西方既有埃拉托色尼等為代表的把地球作為人類家鄉的觀點,也有神的幹預和上帝主宰一切的思想。歐洲文藝複興和資本主義出現以後,博丹和孟德斯鳩等學者開始提出氣候對人類活動的影響的思想。隨著歐洲18~19世紀包括近代地理學在內的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地關係論逐漸係統化,成為地理學重要的理論概念。近代地理學的奠基人洪堡和李特爾對人地關係論的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洪堡認為,人是地球這個自然統一體的一部分,地理學是研究各種自然和人文現象的地域結合。李特爾把自然現象的研究與人文現象的研究結合起來,把地球看作人類活動的舞台,認為地理學的中心原理是自然的一切現象和形態對人類的關係。這些思想對後來環境決定論的形成起到一定作用。拉采爾詳細探討了地球表麵居民分布、人類遷移和民族特性等對於地理環境的依賴關係,並將達爾文的生物進化學說引入人文地理學,認為各地區人類活動的特征決定於各地地理環境的性質。以後這種思想被森普爾和亨廷頓等學者片麵地誇張,進一步發展成為環境決定論,也有人稱之為“決定論”或“必然論”。20世紀初,以法國的維達爾-白蘭士為代表的法國地理學派,對地理環境決定論提出異議,主張自然環境為人類活動提供了多種可能性,但這種可能性變為現實,則完全是由於人類方麵的諸條件所決定。他認為自然界對於人類沒有必然,隻不過提供機遇或阻難,人類是選擇或支配這種機遇的主宰。這種觀點被稱為可能論,是對人地關係論的重要發展。他的學生白呂納進一步發展了人地相關思想,並提出人地關係認識中的“心理因素”,為以後出現的行為地理和感應地理提供了認識來源。1952年,英國地理學家斯帕特將環境決定論和遺傳決定論中,提出或然論的觀點。20世紀上半葉,歐美地理學界還出現了適應論、生態調節論、文化景觀論等觀點,從不同的角度研究人地之間的相互關係。20世紀60年代以來,地理學數量化的發展,方法手段的革新,使人文地理學的研究更深入到人地關係的微觀領域,進行人文與自然統一的綜合性研究,人地關係論又有新的發展。在文化景觀論和生態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地理係統論,強調地理環境係統與人類社會係統的動態聯係。人類對人地關係的認識,是一個逐步深入的過程。人地關係論各種學說的發展,就是這種認識過程的反映。

環境決定論

環境決定論認為人類的身心特征、民族特性、社會組織、文化發展等人文現象受自然環境,特別是氣候條件支配的觀點,是人地關係論的一種理論,簡稱決定論。

古希臘時代的思想家已開始注意人與氣候的關係。希波克拉底、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等人都認為,人的性格和智慧由氣候決定。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1748年)中接受了古希臘學者關於人與氣候關係的思想,以氣候的威力是世界上最高威力的觀點為指導,提出應根據氣候修改法律,以便使它適合氣候所造成的人們的性格。19世紀中葉,英國曆史學家巴克爾認為氣候是影響國家或民族文化發展的重要外部因素,並認定印度的貧窮落後是氣候的自然法則所決定的。

德國地理學家拉采爾在19世紀末葉發表的著作《人類地理學》中認為,人和動植物一樣是地理環境的產物,人的活動、發展和抱負受到地理環境的嚴格限製。他的學生,美國地理學家森普爾把拉采爾的觀點介紹到美國,誇大和突出了環境的決定作用。其後美國地理學家亨廷頓在他的《文明與氣候》(1915年)一書中,特別強調氣候對人類文明的決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