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4年合讚卒,弟合兒班答繼立,號完者都汗,遷都於新建的孫丹尼牙(今伊朗阿塞拜疆蘇丹尼耶)。合兒班答遵循其兄政策,仍用拉施都丁為宰相,繼續發展經濟﹑文化。拉施都丁除完成《史集》
巨著外,還編纂了一部《伊利汗的中國科學寶藏》,介紹中國曆代的醫學成就。這時,元成宗與篤哇﹑察八兒達成和議,蒙古皇室的內爭暫停,東西驛路暢通,伊利汗國和元朝的使節往來更加頻繁。
1316年合兒班答卒,子不賽因嗣位,還都桃裏寺。權臣出班有擁立之功,不賽因為他向元朝請封。
1324年泰定帝授出班“開府儀同三司﹑翊國公”,賜銀印﹑金符。
出班專擅國政,諸子皆居要職,與不賽因發生矛盾。不賽因殺其第三子,出班舉兵叛,兵敗被殺。經過這次內亂,國勢削弱,統治集團的內部矛盾和國內民族矛盾﹑階級矛盾同時迸發。
1335年不賽因死後,伊利汗國迅速瓦解,權臣﹑統將各自擁立傀儡可汗,互相攻殺。
1355年,欽察汗國劄尼別汗攻入桃裏寺,殺操縱朝政的出班後人,伊利汗努失兒完不知所終。在紛亂中,一些地方貴族也乘機獨立,形成割據局麵。據有報達的蒙古貴族哈散(劄剌亦兒氏)於1340年自立為汗。
1358年,其子兀窪思汗兼並阿塞拜疆等省地,移都於桃裏寺,史稱劄剌亦兒朝。
14世紀末被帖木兒帝國所滅。
省會矛盾尖銳
元朝是一個以蒙古貴族為主,色目封建主、商人和漢族地主階級參與的封建專製政權。元朝與曆代封建王朝一樣實行民族歧視和壓迫政策,各民族在政治上不平等,形成了所謂四等人,即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
蒙古人即成吉思汗統一的漠北各部之人;色目人,包括黨項、畏兀兒、哈剌魯、欽察、康裏、阿速、花剌子模、西遼境內各族以及西方各族人;漢人即原金朝轄境內各族人,包括漢族、契丹、女真、高麗等,還有南宋滅亡前進入元朝統治的四川境內之人;南人是南宋境內之人。這種對各民族進行區別對待的政策與金朝很相似。
四等人的差別是由蒙古貴族征服這些民族地區的先後順序和對其上層人物的信用程度決定的。先征服地區的上層人物率先投附蒙古貴族,他們為蒙古貴族效勞,受到蒙古貴族信任和重用,在朝廷任職和享受的政治待遇比後來者高。漢人最初受元世祖信任和重用,以後色目人得勢,因此,色目人地位比漢人高。南宋最後被征服,南人地位最低,但是南宋的四川地區先被征服,又屬於漢人之列。
四等人製是元朝民族政策的重要內容,也是元朝統治者民族歧視和壓迫政策的體現。四等人的差別明顯地體現在元代任用官吏、科舉考試、刑法量刑等方麵。
從官吏任用來看,雖然元朝統治集團是蒙古貴族聯合包括漢族地主分子在內的各族上層分子組成的,但是在元朝政權內部仍保留著濃厚的民族色彩。元朝建立後,世祖忽必烈定下了這樣的規章:中央或地方官,正職一律由蒙古人擔任,副職才允許漢人、南人擔任。特別是中央統治機構中的中書省、樞密院和禦史台,正職絕大部分由蒙古人擔任,隻有極個別的漢人短期內擔任過正職,至於掌握軍機的樞密院中的要職,漢人、南人不得染指。整個元朝期間,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二職,沒有一個漢人擔任過,至於各種軍隊的數量和駐防狀況,對漢人也是絕對保密的。地方上各路、府、州、縣,都設有隻許蒙古、色目人擔任的達魯花赤,負責對所在地方的官吏和軍民進行監督,掌握實權。
元朝的科舉製度也帶有鮮明的民族壓迫色彩。唐朝以來,知識分子多是通過科舉當官。元朝前期科舉一直沒有恢複,漢族分子主要通過推薦,被皇帝看中後才當官,因此人數不多。直到1317年才恢複科舉。即便如此,還對漢族知識分子入仕的途徑也加以種種限製。當時元朝的科舉製度規定:蒙古色目人與漢人南人分兩榜錄取,對漢人南人的要求十分嚴格,而且還規定南人不得登前三名,漢族儒生要通過科舉做官簡直像登天一樣難,所以社會上形成了對讀書人很看不起的風氣,有“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醫、六工、七獵、八民、九儒、十丐”之說。因此許多漢儒認為科舉隻是粉飾太平的門麵,對此毫無興趣。
從法律規定上來看,民族歧視尤其嚴重。元朝法律規定:蒙古人毆打漢人,漢人不得還報;蒙古人打死漢人,隻罰凶手出征,給死者家屬燒埋銀;蒙古人犯罪由蒙古人斷罪處罰,漢人官吏不得受理案件;蒙古色目人犯罪不必刺字;而漢人、南人打死人除了判處死刑外,還要付50兩“燒埋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