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諭軍機大臣,派李瀚章前往雲南繼續查辦馬嘉理被殺案。
7月:
5日,以“剿匪”不力吉林將軍奕榕罷職遣戍。
7日,奉天“匪”首宋三好據大東溝反抗清軍,清廷命崇實前往討伐。停甘肅例貢。
31日,清廷免直隸同治十年以前民欠旗租及補征之稅。懿旨(太後旨):命醇親王奕謖與禦前大臣會同遴選各署熟習綠營、勇營紀律及侍衛,可充任統兵將領者。
8月:
6日,永定河決口;清廷命各省:詳細審理京控(赴北京控告)諸案;貸給太原等縣倉穀,以濟民食。
9日,清廷賞劉典三品京堂,幫辦陝甘軍務;免湖北米穀、厘金。
10日,與秘魯換約。
朝廷發諭:總署會同李鴻章、沈葆楨、劉坤一等,會商保護華工章程,並允派使臣前往保護華工。至於澳門等,向來設有招工局,拐騙華人,實堪痛恨。現澳門雖有停止招工消息,然其暗中招雇,仍難保證不再發生。其次,汕頭廈門及閩、粵二省不通商之口岸,往往有夾板輪船,私自販買華工,亟宜設法嚴禁,以杜奸謀。命英翰等,督同官紳,按照條約,妥擬杜絕弊端章程,奏明切實照辦,不得稍涉含糊。
至於總稅務司,及粵、閩各口稅務司,亦久知誘拐確情,命總署督令總稅務司,由閩、粵各口稅務司,一並妥議稽查之法。詳細具奏。如各口稽查嚴密,著有成效,準由南北洋大臣,奏明請獎。
28日,清廷命李鴻章、丁日昌在天津與英國使臣威妥瑪會商馬嘉理案件。
9月:
2日,英翰革職,命劉坤一為兩廣總督。
4日,派郭嵩燾、許鈐身為出使英國大臣;旋改派許氏為出使日本大臣,以劉錫鴻為駐英副使,繼以何如璋代許氏出使日。
25日,命丁日昌督辦福建船政。
10月:
1日,朝廷命穆圖善:整頓吉林吏洽、旗營。
8日,為申明洋人遊曆內地條約,朝廷指示:洋人入內地遊曆,必須帶有執照,蓋用中國印信。所經過地方,隨時呈驗放行。倘有不法情事,就近交領事官辦理(領事裁判權),沿途隻可拘禁,不可淩虐。如非體麵有身家之人,概不許給予執照,條約本極明白,地方官不準分辯。近有英國翻譯官馬嘉理,在雲南邊境被殺一案。此後各省督、撫,務當通令地方官,細核條約本意,遇有各持執照之人入境,必須照約妥辦,以安中外,而杜釁端。
18日,奉安梓宮(同治靈柩)於隆福寺。
27日,劉長佑剿敗越南匪眾,匪首黃宗英、周建新伏誅。
11月:
8日,朝廷允丁寶楨於煙台、威海衛、登州府修築炮台、設機器局。
14日,朝廷賞京師貧民棉衣銀,以後每年均如此。四川敘(州)、永(泰)有眾反清,清廷派提督李有恒前去鎮壓。
17日,賞八旗各營一月錢糧,每歲以為常則;湖南新化、衡(陽)、永(豐)有眾反清,總兵謝晉均等鎮壓之。
21日,清廷委派內閣學士烏拉喜、崇阿等出使朝鮮,封李熙之子李拓為世子。
12月:
9日,岑毓英攻克鎮雄大寨,“匪首”鞠占能被殺;劉嶽昭以玩忽職守(馬嘉理案)免職。
18日,給郎中陳蘭彬、容閎,以京堂候補,充任出使美國、秘魯、日本大臣。
時,美國華人已有十四萬,舊金山有六萬餘,清廷遂設舊金山總領事,以陳樹棠任之。繼因古巴有華工六萬餘人,又設古巴總領事,以陳善書充任。繼設秘魯嘉裏約領事館。本年,朝鮮、琉球、緬甸入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