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開篇:清朝的官製(2 / 2)

總督、巡撫之下為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提學使司、特別道員(專負特別職責),為省之機構與官員。特別道員為從三品或正四品,在府之上,多有專門職務,而非一般牧民地方官,計有督糧道、鹽法道、驛傳道、海關道、屯田道、茶馬道、兵備道等。

一般道員,為省下第二級行政區長官。下轄數府,其責為彈壓地方、監督屬官,為(總)督、(巡)撫布政。府官為知府。州官為知州,縣官為知縣。廳與州、縣同。

清代中央派遣官:主要為將軍、參讚大臣、領隊大臣、協理大臣、辦事大臣、協辦大臣、都統、副都統,多派遣到邊疆重地。鎮守一方。將軍品級為正一品到二品,將軍之下為都尉,正三品到從四品。

清代中央特設官:甲、漕運總督:一員,正二品,加尚書銜為從一品,其下設:(一)巡漕禦史,於淮安、濟寧、天津、通州各設一員,負責稽察(以科道簡充此職)。(二)督糧道,江南二員。山東、河南、江西、浙江、湖南、湖北各一員,負責督察糧運之事。(三)管糧和押運同知通判。此外還下設管糧同知、管糧通判、押運同通判等職,分管各地。並有武職人員(副將、遊擊等)負責押運守備。

乙、河道總督:正二品,加尚書銜從一品,共有二員:江南一員,山東與河南一員,直隸以總督兼管。此製於雍正七年確立。此官員,專司治理疏浚河道等事。兩總督,其初均兼兵部尚書、左都禦史銜,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改兼兵部侍郎,右副都禦史銜。其下設:(一)江南河庫道、江蘇淮揚道、直隸永定道,專司河務。(二)直隸清河道、霸昌道、通永道、天津道、大名道、江南之淮徐海道、河南之開歸陳許道、河北道等,均以巡道兼管河務。(三)其餘理河或兼理之官尚有:同知、通判、州判、縣丞、主簿、巡檢、吏目、典史、兼管河務知縣等等。(四)河標武職: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職,率軍守護。

丙、藩部與土司:(一)內蒙:設東四盟、西二盟;共六盟、二十四部、四十九旗(合部為盟,合旗為部)。(二)外蒙設四部:喀爾喀、杜爾伯特、土爾扈特、和碩特。此內外蒙基本自治。(三)青海:魏、晉時期,為諸戎所居住之地。隋、唐以來,有土穀渾番興起。明朝初年遣官招撫,授番酋以衛所指揮、僉事之職,並與之互市,許其朝貢。清初,厄魯特部顧實汗據青海,對清通好。其後裔將青海分為左右兩地區,部落散處各地。康熙時,青海各台吉內附,多封以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爵,計有和碩特、綽羅斯、輝特、土爾扈特、喀爾喀諸部,各部不設盟長,而以西寧辦事大臣統攝之。(四)西藏:自康熙時起,永為中國藩屬,共有四部:康、衛、藏、阿裏。達賴領有前藏,即康、衛之地區,班禪領有後藏,即藏、阿裏地區。達賴、班禪為自治宗教領袖,行政官亦為其屬下,但行政官則由清駐藏大臣與達賴、班禪合議其任免,達賴,班禪不得單獨決定任免事項。(五)土官:雲、貴、川、桂之少數民族、設土州縣以其酋長子孫世襲此官。以後因文化進步,而有的土州縣,改為不世襲之普通官廳,謂之改土為流(流官即通行之官)。(六)土司:為少數民族之酋長,亦世襲,為武官(土官為文官),其職比土官略高,常附有指揮使或宣慰使之職銜,為三品至五品之官秩,受所在之府與州、縣、廳之管轄。其輔佐之官則有同知、僉使、僉事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