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賠償,坐失減刑良機
有期徒刑15年,這是李崢和他的家人沒有想到的。在此之前,他們認為刑期應該在10年左右,最多隻不過十二三年而已,所以他們覺得刑期有些偏高。
李崢不服一審判決,隨即上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此時,李崢的家人也像熱鍋上的螞蟻,頓時亂作一團,卻又無計可施。
最後,李崢的父親和姐姐在無奈之下求助了一位刑事方麵的法律專家,那位專家在分析了一審的狀況後,指出李崢之所以被接近高限“頂格判決”,是因為李崢一是不認罪;二是律師倒戈;三是沒有及時賠償受害人損失。如果想在二審中能夠得到輕判,最好的辦法一是讓李崢認罪,二是想方設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於是,李崢的親友把這個想法與李崢的女友進行了交流。李崢的女友也無計可施。因為上次律師在法庭上倒戈,這次李崢的女友為李崢請了一位律師,而這位律師也沒有什麼更好的辦法。最後大家一致商議先勸說李崢認罪,然後想法湊錢賠償。李崢的女友甚至表示,哪怕是賣掉台球廳,也要想法賠償受害人損失,以減輕李崢的罪責。
但親人的想法並未得到李崢的認可,身陷囹圄的李崢仍然執迷不悟,堅持認為自己沒有詐騙,因此他也堅決不同意賠償。此時的李崢說:“我一人做事一人擔當,讓我認罪不可能,你們別費勁了,法院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吧。”
事實上,李崢對法律的認識是一知半解的。李崢以假借為他人辦事為由收取錢財,但實際上其明知“事情”因政策、法規或其他客觀原因已經根本不可能辦成,或者根本沒打算為他人辦事,還故意以此前“成功事例”誤導他人,其目的是非法占用他人錢財,因此涉嫌詐騙罪。
李崢就是明知辦不成卻用以往的“成功事例”收取了別人的錢財,才構成了詐騙罪。但李崢天真地認為,自己打了借條就不算詐騙,所以陷入這個誤區不能自拔。
另外,李崢之所以不同意賠償的原因是,李崢名下的資產隻有與女友合夥開辦北京太田體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李崢占53%的股份,女友占47%。這個文化公司的實體就是在天通苑的台球廳,公司和台球廳由女友經營,李崢隻負責聯係比賽。如果女友把台球廳賣掉了,女友就會陷入困頓,這是李崢不願意看到的。而且李崢覺得即便賠償了部分損失,還不知道能不能減刑,即便減刑也減不了幾年,還不如不賠。
李崢之所以這麼想,還有一個原因是他覺得對不起自己的女友。以前自己經營失敗,女友家曾經賣掉房子為自己還賬。這次倒賣房號,李崢也是瞞著女友的,直到李崢被抓前半個月,因為找李崢要錢的人太多,女友才知道事情鬧大了。李崢最後出現時,女友苦苦相勸,讓他把錢還給人家,但是李崢此時已經深陷泥潭。
那麼,李崢收取的250多萬元都到哪兒去了呢?按照李崢的說法,一部分用在訂房支付的預付款上,一部分用在自己經營的台球廳了。在2007年7月2日李崢被捕之前的兩個月,他早已惶惶不可終日。因為2007年年初,因為還不上錢,李崢已經兩次被買房人告上法院,法院判決李崢還錢。盡管此時還沒暴露出詐騙的痕跡來,但隨著催款、催房的人越來越多,李崢已經有了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恐慌。
為了堵上朋友一筆20萬元的窟窿,2007年5月26日,李崢借了一位朋友的藍鳥轎車,說是有急事要辦。朋友信以為真,就把行駛本和車鑰匙給了李崢。當時李崢答應一個月就還,但後來一直沒還。朋友著急了,打李崢的手機,但李崢的手機已經關機。後來這位朋友拐彎抹角找到一位李崢的朋友才知道,李崢欠他們20萬元,用藍鳥車抵押了那20萬元。
李崢早已身無分文,他拿不出錢來賠償被害人,當然也不希望再拖累女友。至於父親的房子,因為賣不出去,李崢也就不指望了。而按照李崢的想法,他的辯護律師最後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李崢沒有侵財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原判認定李崢犯罪的證據不足,應宣告其無罪。
2008年9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李崢,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後,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再開庭審理李崢上訴案。
李崢兩次受審都不認罪,律師兩次都做了無罪辯護,而最終兩次都沒有賠償被害人的任何損失,這對李崢是非常不利的。對於李崢否認詐騙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已印證經濟適用房歸政府統一調配,由政府給購買人排序購房。李崢卻以能夠幫助辦理該房號,並出具借條等手段,大肆騙取他人巨額錢款拒不歸還,非法占有財物的主觀故意明顯,符合法律規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李崢的辯護人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悖,法院不予采納。而對於辯護人提交的兩份民事判決書,所印證的是北京太田體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和原告間的借款合同糾紛,與李崢詐騙案屬刑事法律範疇有著本質的區別,法院也不予采用。
2008年9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這場被稱作“中國房號詐騙第一案”的官司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