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誌軍之所以能夠或者心甘情願地違背原則,有兩個原因:一是“朋友相求”,這種已經送錢的朋友是不好也不敢推辭的,一旦不簽字人家一封舉報信就會毀掉自己的仕途;再有一個原因是凡是需要批租的土地,大都是上麵領導批轉下來的,自己隻是履行個手續。於誌軍認為,以成本核算為天性的開發商,即使是朋友也決不會把錢往水裏扔,如果自己不是手握審批大權,相信最親近的朋友也不會送錢、送物。而開發商們早已把大賭注都下在了王雁等領導身上,肉都讓領導們吃了,自己隻不過喝點湯而已,於是這“湯”於誌軍也就喝得心安理得。發展到後來,凡是自己辦了事對方不開竅的,於誌軍就旁敲側擊提醒開發商要表示表示,如果給得少,於誌軍就會安排自己的妹妹登門取錢。在於誌軍受賄的過程中,很多大額的受賄款都是於誌軍的妹妹到開發商那裏拿來交給於誌軍的。
隻要賄金及時交上,至於國家的土地出讓金,倒是可以“具體問題具體解決”。嶗山區開發初期,製定了若幹土地優惠政策,至於如何優惠就看於誌軍的筆怎麼拐彎了。在2002年前後,大批開發商看到了城市舊村改造的製度缺陷和暴利空間,在嶗山區短短兩個月的時間竟有28個村與開發商簽訂了開發改造協議。此間各種投機行為紛紛登場,權力尋租應運而生。當時嶗山區國土資源局成摞的呈批件送到於誌軍和王雁的辦公桌上,他們一一簽名,讓開發商們利用。此後各種冠名為“某某海岸”、“某某世紀”的高檔住宅在嶗山區拔地而起,一批開發商靠吃國有土地成為億萬富翁。很自然,掌握土地批租權的王雁和於誌軍從中撈了不少好處。
就這樣,王雁和於誌軍在政績、人情和謀利心態的驅動下,被開發商俘獲,與開發商結成利益集團。看看檢察機關和法院認定的於誌軍收受、索要賄賂犯罪事實45項中的幾項,我們就會發現其中端倪:
2002年12月,於誌軍利用擔任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青島某物業公司辦理土地使用證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王某送的人民幣150萬元。
2002年春節前和2003年2月,於誌軍為青島某房地產公司謀取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方麵的利益,兩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趙某送的人民幣共計81萬元。第一次是在於誌軍的辦公室收下1萬元,事成之後,於誌軍安排妹妹先後3次到趙某的公司拿回80萬元。
2002年春節和2003年1月,於誌軍為青島某置業公司征購土地謀取利益,兩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路某送的青島佳世客購物卡3萬元、人民幣33萬元,共計人民幣36萬元。這次受賄也是分兩次,第一次是在自己的車裏收到3萬元購物卡,事成之後讓妹妹到路某的公司取走33萬元。
2003年6月,於誌軍為青島某公司征購土地謀取利益,於誌軍安排妹妹到該公司副總經理韓某的辦公室,拿回該公司送給於誌軍的人民幣31萬元。
2002年3月和2002年7月,於誌軍為青島某公司征購土地謀取利益,先是在嶗山區政府樓旁收取該公司總經理劉某所送4000美元,事成之後又讓妹妹到劉某的公司拿了10萬元。
這些都是開竅的公司和老板,也有個別不開竅的老板,於誌軍的辦法很簡單,主動開口索要,不然不給簽字。2002年5月份,青島某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的一個房地產項目,需要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於誌軍壓住不簽字,直到公司董事長王某來找時,於誌軍才開口說:“我最近要出國考察,手頭有點緊,能不能幫我換點美元?”王董事長一聽馬上“懂事”了,沒幾天就送來了2萬美元,於誌軍大筆一揮在土地出讓手續上簽了字。
於誌軍受賄和索賄從人民幣、美元到購物卡甚至電腦、手機,當了兩年局長就得到了400多萬元的“回報”,加上此前的受賄數額,於誌軍索賄受賄共計價值人民幣5393819.74元。
從於誌軍身上看,開發商在土地批租環節上的“腐敗攻關”是敢於下本錢的,房地產開發審批環節很多,但這意味著權力尋租的環節也多。青島一家房地產公司實力不強,看中了嶗山區一塊土地。總經理李某多次找王雁做工作,後來達成土地出讓協議。在辦理土地產權出讓手續過程中,王雁明知他的公司沒有繳納土地產權出讓金的資金實力,仍然違背土地法相關規定,利用職權把用地報告批到了國土資源局,於誌軍大筆一揮出具土地使用權證。在王雁和於誌軍的操縱之下,為這家房地產公司辦理了減免1.6億元的費用,將土地出讓風險轉嫁給國家。王雁和於誌軍因此分別得到了12萬元和2萬元的“小費”。
投入如此小的本錢,卻獲得數千倍甚至上萬倍的利益,如此暴利的公關當然是開發商們求之不得的。所以僅僅青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為了感謝王雁為他們“盡快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參與舊村改造”等項目給予的“照顧”,就給王雁送了3次重禮,共折合人民幣334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