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給本書劃上最後一個句號的時候,我的內心甚感彷徨。坦率地說,我是帶著嚐試的心情來寫這部小說的。與前兩部洪律師推理小說不同,這本書的主要筆墨並未落在洪律師的推理活動上。我認為,推理小說隻是文學的一個種類,而不應是一種固定的模式,不應僅局限在犯罪偵查的範圍內。在推理小說中,推理可以是故事的主線,也可以是輔線甚至導索。隻有借助推理的形式來展示豐富多彩的人生畫麵,來揭示人生的奧秘和規律,推理小說才有生命力,才能具有更為廣博的社會功能。正是基於這種思考,我很願意把自己的作品定名為“人生推理小說”,盡管這個名稱本身似有值得商榷之處。我想,這並非學術問題。

何家弘

一九九六年六月於北京癡醒齋